2018年1月27日
民主社會尊重選舉與被選舉民權,《基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依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進一步保障市民選舉和被選權,施用或威脅施用武力或脅迫手段令任何人參選或不參選,或退出競選是法律不容。
民主派搞的九龍西補選的所謂初選,按民意選出甲、乙、丙三人,按這機制若甲不能參選,依次由乙和丙參選,但報道指民主派內有人認為乙君勝算不高,有意在乙和丙以外另覓人選,乙君以大局為重,自動宣布不作plan B 人選。
這場所謂按民意的小圈子選舉,顯示出即使香港有一人一票機制,若有這班所謂民主人士,香港人一樣無民主。願賭服輸,就算次選勝算不高,但既已參加初選,選民亦已表達意見認為他可以做代表,那就應該繼續,不可因民意結果不合搞手私人議程,而用無形之手令次選放棄作後備。
不尊重機制和民意外,更漠視《基本法》和法例保障的被選權。若這場初選換了是建制派陣營的活動,相信會受到非建制派引用《基本法》和其他相關的香港法例批評,說不定還會向廉政公署投訴要求採取行動。民主搞手不尊重他們自定認為是民主的機制,也看到他們一向不屑的語言偽術。
這次事件的其中一個主角馮檢基決定「退一步海闊天空」,不希望泛民「未選已輸」,他說「成功不必在我,功成其中有我」,也可以套用說「輸的不必是我,輸的其中也無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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