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22日
時光飛逝,II個二女原來已經10歲。廿四孝媽咪大搞生日會之餘,亦打算買架電動scooter給女兒做生日禮物。雖然見到小女孩歡天喜地,但也不得不提點一下說:「II,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第52(1)條,任何人不得喺道路上駕駛或使用未登記同發牌嘅車輛 — 當中包括汽車及電單車。要注意嘅係電動滑板車都算『電單車』,而俗稱『風火輪』的電動單車都算『汽車』。所以,不論大細或用乜燃料,電動scooter同『風火輪』都必須登記及領牌,先可以喺道路上行駛。」
而邊度算「道路」呢?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第2條列明,路、道路(road)包括所有公眾可進入嘅公路、大道、街、里、巷、短巷、坊、停車場、通道、徑、路及地方,不論是否屬於政府財產,即私家路都包埋。
運輸署喺2016年11月已經表示,從道路安全或交通暢達嘅角度考慮,電動滑板車及電動單輪車等不適宜與一般汽車共同使用路面,亦不適合喺行人道上使用。因此,運輸署係唔會為電動scooter或俗稱「風火輪」的電動單車登記及發牌。
因此,喺任何道路上(包括停車場或私家路)駕駛電動scooter,即使該等車輛的動力能源沒有啟動,都係犯法。如屬首次被定罪,可被罰款5000元及監禁3個月;如屬第二次或隨後再次被定罪,則可被罰款1萬元及監禁6個月。
玩電動scooter同風火輪除咗會被控駕駛未有登記嘅車輛之外,亦有可能被控:一、駕駛電單車時沒有戴上認可防護頭盔;二、駕駛時沒有有效駕駛執照;三、在沒有第三者保險下駕駛汽車等罪行。
上年10月新界南交通部執行及管制組接獲投訴,指有人罔顧安全於單車徑大玩電動踏板車。警員於是展開行動,喺馬鞍山及馬料水一帶單車徑巡查,期間發現3名(23至35歲)本地男子,於單車徑駕駛電動踏板車。警員隨即上前截查,3人涉嫌:一、駕駛未有登記的車輛;二、駕駛電單車(電動踏板車)時沒有戴上認可防護頭盔;三、駕駛時沒有有效駕駛執照;四、在沒有第三者保險下駕駛汽車被捕。
另外,上年亦有一個33歲清潔工人喺清水灣道近飛鵝山交界駕駛電動滑板車(Scooter)時,疑收掣不及,撞到一輛私家車。被告承認:一、不小心駕駛;二、駕駛時無駕駛執照;三、在沒有第三者保險下駕駛汽車共3項罪名,日前在觀塘法院被判罰款5000元及停牌一年。
II聽罷有點失望,幸好老公史提芬及時解圍說:「唔使驚,我哋屋企咁大,咪俾佢喺屋企玩過下癮囉,咁唔會犯法啦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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