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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22日

顧小培 康和健

師字兩個口

有關「一地兩檢」《合作安排》的爭議、全國「人大常委」發表的《決定》、和香港大律師公會發出的《聲明》,談了多天,是時候來一個結論了。

《決定》所提供的,可以歸納為「三個表態」。第一個表態是針對內地的,是向國務院說的,乃是「為『國務院批准內地(的措施)』提供法律依據」(見下述《說明》第三段)。它說的是:「根據……常務委員會決定,批准……《合作安排》」。很明顯,這個表態與香港無關:內地管內地的事務,香港人無從置喙。

第二個表態是「確認《合作安排》符合《憲法》和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那是全國人大常委在「表達看法」而已,充其量也不超乎「表達立場」。這「表達」,香港人絕對可以不認同。只不過,全國人大常委在中國有憲政方面的地位,說出來的話一言九鼎,極有份量。

香港大律師公會在《聲明》中說,《決定》只確認《合作安排》符合,但並沒有說明為什麼是這樣(without stating how this is so),所以等同「全國人大常委說了算」(just because the NPCSC says so)。在這裏,大律師有說謊的嫌疑,因為事實上曾有過一個「說明」的披露,全文可在香港政府網頁上看得到。另一方面,全國人大常委並沒有「霸王硬上弓」(「說了算」)。他說他的,你儘管不照着做可也。然則香港人可以「不照着做」嗎?當然可以,請看下述第三個表態。

第三個表態是,「香港特別行政區應當立法保障《合作安排》得以落實」。這裏用的詞是「應當」,全沒有威逼的成分。你立法就成事,不立法就拉倒。

大律師公會於是搬出《基本法》第11條:「香港制定的任何法律,均不得同本法相牴觸」。但人家在「第二個表態」中已經表態《合作安排》是符合(不牴觸)《基本法》的了,你這樣說,只不過是自己把腳鐐手銬往自己身上套而已。既然這樣,你叫香港立法會不要去立法通過就行了;而你的訓誡,應該是針對立法會諸君發出的。你甭管全國人大常委「他說他的」,因為最終他們把決定權(立法)交到香港立法會手上。「一地兩檢」能玉成香港段的「直通車」效果,人家為你開了綠燈。你不領情嗎?一腳踢走,不要,多乾脆。

 

(編者按:顧小培最新著作《25+必備 天然之食抗衰老》現已發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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