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15日
「女神媽」雖然不算虎媽,但也絕不是「慈母」。所以由她培育的6兄弟姊妹們中,也絕對沒有一個是「敗兒」。
今天和她一起看新聞,報道將軍澳一名11歲男童疑因功課問題,父親一時火遮眼以膠間尺責打,男童閃避時遭間尺劃傷臉頰。愛兒父親帶兒子到醫院求診時,驚動警方;最後被警方以涉嫌虐兒罪拘捕。
「女神媽」聽罷,說:「以前啲細路唔乖俾老師打,返到屋企向父母告老師狀;父母一定話打得好,你唔係曳老師就唔會打你啦!」
我答:「不過,今時唔同往日啦。香港喺1991年已經正式禁止教學人員用體罰!」
至於其他人(包括父母)亦無權向子女動粗!所以乜嘢「藤條蚊豬肉」已經成為過去式啦!因為根據《侵害人身罪條例》(第212章)第27(1)條,任何人如故意襲擊、虐待、忽略、拋棄或遺棄由他負責管養、看管或照顧之不足16歲的兒童或少年人,而可能導致該兒童或少年人受到不必要的苦楚或健康損害,即屬犯罪。一經定罪,最高可判處監禁10年。
另外,值得留意嘅係按「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杜志榮(DCCC601/2009)」一案中,法官強調「控罪本身就沒有要求控方要舉證兒童身體或心靈有實際受傷,才可以入罪;只要當時被告負有管養或照顧的責任,而他故意虐待兒童,而他的方式是相當可能導致該兒童受到不必要的苦楚或健康的損害,就已經足夠。換言之,條例所針對的行為是要避免和遏止一切有可能或者有潛在危險。
係呢個case,案發前3個月,被告感情出現問題, 同老婆被告分咗居。案發當晚,夫婦二人就大家復合和兒子撫養權嘅問題發生爭執。最後被告獨自返回居所,並燃點了一煲燒烤炭,室內嘅門窗全部關上,連單位大門的門縫亦被一些衣物堵塞住,當時個仔仔亦係居所裏面。好彩剛好老婆及時返屋企,發現室內傳來一陣煙味,先stop悲劇發生。被告經審訊後被定罪,被判處即時監禁12個月。
根據社會福利署最新資料顯示,本港呈報嘅虐兒案件由2014年起不斷上升。2017年1月至9月,新呈報虐待兒童個案達704宗,即平均每日約有2.58宗虐兒案件。比過往要多:
2014年,平均每日有2.34宗(共856宗)
2015年,平均每日有2.39宗(共874宗)
2016年,平均每日有2.44宗(共892宗)
最近令人最sad嘅虐兒案一定係5歲女童陳瑞臨疑遭長期虐待致死嗰單。警方落案控告其生父及繼母謀殺罪,案件啱啱喺屯門裁判法院提堂。但願陳小妺妹R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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