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15日
2018新年伊始談「安樂死」(Euthanasia)似乎不大好,但是關乎生命的倫理議題愈是具爭議性就愈需要正常討論,不要忌諱。放眼國際,近兩三年,一些西方國家和地區立法讓「醫生協助死亡」(Physician Assisted Death)在限定條件下可以合法施行,包括美國加州(只局限於醫生協助自殺)、加拿大、澳洲的維多利亞省;至於荷蘭這個「安樂死合法化」的「老大哥」更有意進一步放寬規定,刺激起一浪接一浪的議論。
在香港,十多年前鄧紹斌(斌仔)以全癱病者的切身經歷,強力呼籲政府考慮讓醫生可以合法協助病人自殺(他的說法是「有尊嚴地結束生命」),觸動人心,社會上頗為認真討論了幾回。
病人最佳利益為要
本文兩作者認為釐清與安樂死有關的正反觀點也有助生死教育。清晰是重要的,因為安樂死一詞有歧義,易生混淆。斌仔2004年4月透過電台主持讀出要求安樂死的公開信,十分動人,但其中也有混淆:「……據我所知,在美國、英國、荷蘭、澳洲、比利時等先進地方已經有類似我這種個案的法例得到通過。」英國從來未讓安樂死合法化,為何他把英國也算在內?相信是讀到2002年英國「Miss B案」的判決,誤以為英國也容許安樂死,其實案件的爭持點在於病人可否要求撤走維生的呼吸機,那是關乎自主權利與知情同意原則,本質上與安樂死有明確分別。
現代醫療有時被科技主導治療決策,對於末期病人,維生科技可能只是延長死亡過程,不但沒有意義,甚至增加痛楚,故此大部分國家均容許不使用沒有意義的維生治療,讓病人能安詳離世。
從醫學倫理角度看,基於知情同意原則,若有清醒的病人決定不接受維生治療,醫護人員必須尊重他的自主。若是病人不清醒,不能作決定,醫護人員與病者家人亦要以病人最佳利益為治療原則,當某些維生治療不符合病人的最佳利益,便不應該使用。清醒的成年病人亦可以利用「預設醫療指示」,預先表達有關維生治療的意願。
醫療使用嗎啡也常被人與安樂死混為一談。面對末期病人,現代醫療常常使用嗎啡來控制病人徵狀。一些贊同安樂死的人認為,使用嗎啡雖是為了止痛,但病人也可能因此而死,既然後果類似安樂死,豈不是等同支持安樂死嗎?這觀點值得商榷。首先,使用嗎啡止痛,醫學上有詳細的臨床指引,藥物的劑量會按止痛效果及副作用來調校。如果未能止痛,亦會有其他的治療方法,不會盲目增加嗎啡的劑量。研究顯示,正確使用嗎啡,並不輕易引致死亡。另一方面,倘醫生不適當地使用嗎啡甚或有意圖殺死病人而故意使用不適當劑量,嗎啡當然可致死。在任何安樂死不曾合法的國家,這些有意圖殺死病人的案例都是非法行為,不能引申為支持安樂死合法化的理由。
撰文:區結成醫生_中文大學生命倫理學中心總監
謝俊仁醫生_香港紓緩醫學學會榮譽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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