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10日
昨天談到,現在全國「人大常委」決定批准及確認《合作安排》,那只是完成了「一地兩檢合法化」程序三步中的第二步(大陸單方面、為自己進入《合作安排》開綠燈)而已。還有第三步,要輪到香港走,那將會是:在香港立法落實。
請仔細看看,這個第二步所做出來的,到底是什麼。昨天因篇幅關係,只有節錄。以下是「全國人大常委」「批准」的全文,一字不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批准2017年11月18日廣東省人民政府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簽署的《合作安排》,並確認《合作安排》符合憲法和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香港特別行政區應當立法保障《合作安排》得以落實……」
今天須將上述文告全刊的原因,主要在於意欲補回昨天遺漏的一句:「並確認《合作安排》符合憲法和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表面上,這一句像是「人大常委」越俎代庖,作出終極性的判決,替《基本法》做釋法的工作;甚至(根據大律師公會說)是「人大常委會說了算」,比「釋法」更糟糕。
但請注意,「人大常委」實際上是戴了兩頂帽子。一方面,它須以《合作安排》中甲方的身份,批准大陸有關方面與香港進入《合作安排》。另一方面,「人大常委」是內地立法「具權威性」的機構。《基本法》雖然牽涉到香港,本身卻是大陸立的法。就「香港進入《合作安排》」這個方案而言,原則上,方案是否合乎(大陸「原立法地」的)法理?「人大常委」有責任亦有需要提供一個說法。
「人大常委」這個說法不但「只屬表態,沒有實效」,它更特別加上聲明:「特別行政區應當立法保障《合作安排》」,才能「得以落實」。李飛所用以形容之詞是「一言九鼎」,並不是「一錘定音」。前者指「人大常委」的說話有極重份量,後者才是「我說了算,你們甭談」。香港尚須在本地立了法才可以實施方案;而是否能通過立法,尚屬未知之數。大律師公會過早(jump the gun)指說:「此並無前例的舉動,是嚴重衝擊一國兩制的實施和法治精神,乃回歸後在香港特區落實執行基本法的最大倒退」,明顯是言過其實,嘩眾取寵。
(編者按:顧小培最新著作《25+必備 天然之食抗衰老》現已發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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