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18日
我繼續答:「任何人如觸犯《商品說明條例》各項有關不良營商手法嘅罪行,最高可被罰款50萬元及監禁5年。如果經營者係間公司,根據第20條,如經證明有關罪行係喺公司嘅董事、主要人員或經理,或合夥人、幹事或成員嘅同意或縱容下所犯嘅,又或者係可歸因於上述人士嘅疏忽,即上述人士都有可能被起訴。
「其實上述人士被定罪嘅案件屢見不鮮,有啲甚至判坐監㖭。即使唔使坐監,只要一經定罪,都會留案底!個底以後就花咗!俾啲例子你返去話俾你老豆聽!」
「某藥房sales兩次將三盒『南京同仁堂安宮牛黃丸』當作『北京同仁堂安宮牛黃丸』賣,仲呃人話兩者係來自同一製造商。虛假商品說明應用罪成,判罰款5000元及監禁兩個月,緩刑24個月。
「某裝修公司『先動工,後報價』,令費用由本來預計嘅17.5萬元激增至79萬元,集團董事被判240小時社會服務令,集團公司則被判罰款3萬元。
「旅行社美麗華旅遊以『一口價』方式賣團,但無扣除阿聯酋航空減少嘅燃油附加費,變相多收顧客金錢。海關分別檢控美麗華旅遊有限公司及其副總經理,指美麗華未有向顧客透露重要資料。法庭裁定公司及副總經理罪成,各被判罰款9000元,另外公司須向事主賠償約1.4萬元。
「一間美容教育中心被控在推銷及教授培訓師課程時,向學員訛稱可考獲澳洲一間機構發出嘅cert;學員其後發現張cert係由另一機構發出。教育中心嘅董事及經理被裁定違反條例,董事及經理分別被判監3個月,緩刑2年,並各須賠償2.75萬元予受害事主。
「3名美容院職員藉故話幫個客check吓個胸,之後聲稱發現客人個胸有硬塊,嚇佢可能會變乳癌,勸佢買價值14萬元嘅療程。個客已經表示不願意,但佢哋三對一繼續游說咗超過一個半小時,令個客好困擾加厭煩,最終受唔住壓力,不情願地買咗個療程。最後,3名美容院職員各被判作出具威嚇性的營業行為罪成。其中一人被判處200小時社會服務令,另外兩人則各被判處監禁3個月。
「今年2月,一名迷你倉東主分別兩次收咗個客共3000蚊,結果收完錢又畀唔到倉服務,違反《商品說明條例》。法庭裁定兩項『不當地接受付款』罪成,判監6個月,即時監禁。
「根據《商品說明條例》第18A條,法庭除可判處罰款或者監禁之外,亦可命令犯罪者向因該罪行而蒙受經濟損失嘅人,支付一筆合理嘅款項作為補償。」
訂戶登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