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4日
運輸署於2000年在旺角設立「行人專用街道」,原意是提倡步行,改善整體行人環境,卻無意中造就了街頭表演的平台。
上回提及,根據一個終審庭案例,原來街頭表演一般並不需要申請臨時娛樂場所牌照,而且,直到目前為止,香港法例中,並沒有專門針對街頭賣藝或街頭表演的法例,但是街頭表演仍然受其他不少現有條例管制,所以絕對不是「冇王管」。
首先,根據《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228章)第4(15)條,任何人無合法權限或解釋而在公眾街道或道路上奏玩任何樂器,可處罰款港幣500元或監禁3個月,但根據及按照警務處處長運用絕對酌情決定權發出的一般或特別許可證的條件奏玩者,則屬例外。所以,有意在街頭表演的人士,可向警方申請《在公眾街道或道路奏玩樂器許可證》。
另外,根據《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4(23)條,任何人無合法權限或解釋而在公眾地方進行任何遊戲或遊蕩,以致在該處造成阻礙或形成喧鬧的集會,可處罰款港幣500元或監禁3個月。
除此之外,根據《噪音管制條例》(第400章)第5條,任何人於任何時間,在公眾地方因進行以下活動而發出噪音,而該噪音對任何人而言是其煩擾的根源,即屬犯罪﹕
(a)奏玩或操作任何樂器或其他器具,包括唱機、錄音機、收音機或電視機;
(b)使用揚聲器、傳聲筒或其他擴音裝置或器具;
(c)進行任何遊戲或消遣活動;或
(d)經營生意或業務。
一經定罪,可被罰款港幣一萬元。
不過,有人歡喜有人愁。相關部門接獲有關旺角行人專用區的噪音滋擾投訴數目不斷上升。由2012年的768宗激增至上年的1232宗。
所以,以往亦有不少街頭表演者被票控的例子。
經常吸引過百觀眾圍觀的「旺角羅文」檔口,據聞旗下歌手唱一首歌可獲打賞過千元。「旺角羅文」梁志源在行人專用區表演多年,去年及今年初曾兩次被票控要上庭;一次無罪,另一次在幾個月前,法庭裁定他噪音煩擾罪名成立,罰款港幣1500元。今年9月,他再合共被抄逾5張告票,未知要否再次上庭。他覺得即使入罪,刑罰阻嚇性不大:「自己調整心態囉,做小販都要走鬼啦,喺街邊唱,有人覺得你嘈投訴,我就罰款囉,又唔使坐監嘅。」
現時《噪音管制條例》未有列明究竟到幾多分貝先算噪音到滋擾。報道指Wally不忿說:「我點都唔認罪,點為之嘈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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