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17日
在汽車發明出來之後,馬路上交通日益頻繁,人車爭路,其中不免有碰撞;而血肉之軀,怎敵得過大型金屬體?於是有人想到,有須要創立一套秩序。如果所有道路使用者都循序而為,當可以相安而無事。
起碼直至今天而言,「人」與「車」兩者都涉及「人」。何解?因為車中載的終歸是人;連貨車中也必然有司機,而司機亦是人。巴士更是多人「群體」的組合。
在社會中,一些人結集在一起生活,很自然地發展出「群體」和「個人」的不一般立場。群體是人,個人也是人;在交往中,兩者之間往往發生衝突。於是有人想到,有須要創立一套秩序。若所有個人和群體都循序而為,當可以相安而無事。這套秩序叫「禮」。每一個人從個人的立場,無論是與其他「個人」相處,或是與群體互動,若能守禮,社會和睦。但人性參差,總會有「不守禮」之人,於是須有「法」之設。
在馬路上,秩序見於(例如)斑馬線。斑馬線有什麼用途?其功能在於規劃:在地面上畫上一些界線,行人藉之作為準則。有了這種統一標示,人與車各不相犯。但人性參差,總會有「不沿斑馬線行走」之人,於是有人想到,該立「法」管治。有人反對說,立法有什麼用?若有人故意不遵守,捉不勝捉,告不勝告。更有人以歪理強辯,將焦點和原則,岔住混淆不清的瑣碎細節中,作為反對的理由。例如說:立了法也難以執行,難道人家因種種原因稍踏離界線,也算犯法而須捉將官去?再者,你愈是立法,反感愈大,會有人「正是因為立了法」而故意踩過界。所以,他們的結論是,以立法手段制定斑馬線,乃是不應當做的。有沒有道理?
在社會中,秩序見於(例如)個人對群體的尊重,後者包括對「代表所有國民」的國歌。但人性參差,總會有「不尊重國歌」之人,於是有人想到,應立「法」管治。有人說,立法有什麼用?立了法也難以執行。再者,你愈是立法,反感愈大,會有人「正是因為立了法」而故意做出對國歌不敬的行為。這些觀察,不可以說不對,但並非「不應立法」的理據。立法之意,在於原則,「法」須訂下來,「如何執法」是另一回事。辯論須合乎邏輯,不應轉移焦點,混淆視聽。
(編者按:顧小培最新著作《25+必備 天然之食抗衰老》現已發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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