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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6日

蘭詩 視線所及

開心share淫賤video犯法嗎?

好姊妹「雯妺」生日,老公仔「阿旺」大搞豪華surprise party。在置地文華高級餐廳Amber包了間private room,degustation menu有truffle有caviar,每位未計酒水都要差不多要3000大元。

大家十分期待,可惜主角姍姍來遲。大家一邊飲酒,一邊做低頭一族,玩着手機等運到。突然「阿雷」對着手機聚精會神,嘻嘻笑。一望之下,原來他正在「嘆」朋友WhatsApp傳來給他的「筍嘢」——一條偷拍一對慾火焚身的小情侶正在後樓梯「魚水之歡」的video。「立度」說:「『阿雷』,咪咁自私喎!快啲forward過嚟開心share!」

「阿雷」問:「咪住,今晚咁多律師;我都係先seek seek legal advice!女神,究竟我forward淫賤野friend,會唔會犯法嘅先?」

反正大家悶到發慌,我開壇說:「根據第390章《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第21條,不論係咪牟利,發布淫褻物品畀『公眾人士』或『部分公眾人士』,即屬犯罪,可處罰款100萬元及監禁3年。」

「所以如果將啲淫褻短片放上網上共享,好可能已經犯咗上述第21條。相反,如果只係將淫褻短片傳給朋友『開心share』,未必算係發布畀『公眾人士』或『部分公眾人士』;所以未必犯上述罪行。

「即使私傳,都要小心傳邊個喎!因為根據《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第22條,任何人向青少年發布不雅物品,即屬犯罪。所以如果把淫褻短片forward 未滿18歲嘅朋友仔,即使私傳,亦會犯法。首次定罪,可處罰款40萬元及監禁12個月;第二次或其後定罪,可處罰款80萬元及監禁12個月。」

另外,如果條片內容牽涉兒童(即未滿16歲),又更加要加倍小心!Delete咗佢,千祈唔好再傳!因為《防止兒童色情物品條例》第3(2)條規定除非有免責辯護,任何人不論係咪為任何形式嘅報酬:

(一)將兒童色情物品分發、轉傳、出售、出租、交給或出借予另一人;

或(二)以任何方式將兒童色情物品示人(包括放映、播放或投影,以及公開展示兒童色情物品),即屬發布兒童色情物品。

如果公訴程序被裁定罪名成立,最高可被判監禁8年及罰款200萬元。如果經簡易程序被裁定罪名成立,最高刑罰是入獄3年及罰款100萬元。

除此之外,《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20條(a)亦要注意:任何人使用電話傳送任何極為令人厭惡嘅訊息,或任何不雅、淫褻或威脅性質嘅訊息,可處罰款1000元及監禁2個月。另外,如果條片睇到邊個係裏面嘅主角,更加要考慮埋會唔會侵犯咗主角嘅私隱,違反《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下嘅種種規則……」

等到差不多9點,主角終於現身!Happy birthday to雯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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