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0月23日
就法庭應如何行使酌情權,豁除在臥底行動中獲取疑犯的供認;終審法院在「律政司司長對林達明(FACC 9/1999)」一案中作出指引:
一、假如藉臥底行動取得的供認是當事人自願作出,因此可獲接納為證據,法庭在履行其職責以確保被告人獲公正審判時,則須考慮是否運用酌情權豁除該項供認。保障被告人的緘默權是公平審判的原則之一,如果被告人的緘默權被侵犯,法庭可豁除有關的供認或證據。
二、而在臥底行動中,什麼情況下被告人的緘默權方可說是被侵犯?假如臥底人員只擔當被動的角色,有意或無意中聽見當事人的供認或將之記錄下來,則沒有理據支持拒納該項供認。
三、但當臥底人員主動提問而促使疑犯作出供認時,法庭則可行使酌情權。若非正在進行臥底行動,疑犯原應獲警誡,從而被提醒他享有緘默權及可選擇是否發言。在臥底行動中,臥底人員顯然無法警誡疑犯。在此情況下,就可能牽涉法庭行使酌情權。
四、至於應如何行使上述酌情權,則須視乎接着發生的事情而定。假如有關人員只是促使當事人注意該宗產生其被控罪行的事件,在欠缺其他相關情況下,法庭沒有理由豁除當事人所作的供認,因有關人員不過是給予疑犯一個說話的機會。
五、但假如該名人員所做的構成查問,法庭通常會行使酌情權豁除有關的供認。查問足以減損被告人的緘默權,因而損及其公正審判。至於有關的對話是否構成查問,須因應所有情況而定。事實上,在臥底行動中,臥底人員是否有可能進行查問而不被識破,將取決於疑犯與該名充當另一身份行事的人員之間的關係。
最後,終審法院將案件發還區域法院審訊。區域法院法官認為兩名臥底人員主動提問,促使被告作出供認。他們所做的構成查問,而不只是給被告一個機會去發言,減損了被告的緘默權和公正審判權。因此,法官行使酌情權豁除兩名被告的供認。
近期有關「案中案」,最出名的應該非「七警案」莫屬。無綫電視、《蘋果日報》、亞洲電視和now TV以及警方攝錄隊拍攝到當晚部分情況。辯方反對控方把新聞片、照片和閉路電視錄像納入為呈堂證據;理由為控方沒有足夠的證據證明:(一)新聞片和照片的來源;(二)新聞片和照片沒有被篡改;(三)照片的出處和歷史;以及(四)閉路電視錄像的真實性和準確性。
為期17天的「案中案」中,法庭先後傳召了在事發當日執行行動的警員、事主曾健超,以及曾處理片段的電視台工作人員及主管等作供,證明影片沒有經過篡改。最後法庭裁定所有錄像證據、照片和閉路電視錄像皆可納入為呈堂證據,並沒有理由行使酌情權排除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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