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0月9日
國慶日去了東京開會,順道留多幾天與最佳「伴遊」「立度」去「食好嘢」。
「立度」帶我們去新開不久的懷石料理式意大利餐廳——erba。這間小館非常「迷你」,我們8人就已經成功包場!一共十三道菜,每度都由年輕日本人老闆兼廚師在我們面前「真人騷」主理。埋單更驚喜!絕對是個平靚正開心大發現。
餐廳法國酒選擇不多,但意大利酒卻極度齊全。大家一致決定試試支超老Gaia!一試之下,「超勁」梅味;值飲度依然高。「立度」幾杯到肚,「口花花」望着老公和支酒同樣1964年出生的「小龍女」說:「小龍女,支酒就keep得幾好,但係老老實實,你老公睇嚟未必有支酒咁老而彌堅喎,使唔使我教佢幾招壯吓腰腎先?哈哈!」
「小龍女」笑笑說:「我唔答!保持緘默!」「立度」說:「唔出聲我就當默認啦!電視劇Never Wong法官都話咁樣會對你當事人好不利㗎!」
我插嘴替「小龍女」還擊說:「電視劇裏面啲law同程序都錯到無朋友,當笑片得啖笑睇吓就OK,諗住睇電視學法律就唔好玩啦!」
「Right of silence受普通法保障。《香港人權法案條例》亦列明審判刑事罪時,不得強迫被告自供或認罪。所以法官一定要指引jury,被告行使緘默權並唔等同於承認罪行,而且佢咁做亦唔會幫助控方或損害辯方嘅案情。」
「立度」再說:「好!『小龍女』,而家唔係事必要你講,除非你自願講,但你所講嘅我會寫低,將來做呈堂證供。哈哈!女神,呢句嘢聽就聽得多;究竟係邊度出嚟㗎?」
我答:「為咗提醒疑犯佢享有緘默權,『查問疑犯及錄取口供的規則及指示』規定,當執法人員有懷疑某人犯咗法嘅證據,警員必須先警誡個疑犯,才可以問佢嘢,否則個犯嘅答案或者招認(confession)未必可以喺案件審訊時呈堂俾法官或陪審團。
「因為如果執法人員無警誡疑犯,即使疑犯表面睇嚟係自願招認,法庭都有機會質疑招認嘅自願性,運用酌情權唔㧗准個招認成為呈堂證據。」
近期突然愛上煲劇的「立度」續問:「咁《潛行狙擊》裏面啲臥底,即使成功引到啲suspect喺佢面前招供都無用㗎?咁做無間道,又無可能可以預先警誡個對手喎!」
我答:「你咁鍾意聽故事,我就講個案例你聽。喺『律政司司長對林達明(FACC 9/1999)』一案中,廉正公署懷疑警隊裏面有人貪污。派咗一名老廉自己的人入警隊做臥底,以搜集某啲警察貪污嘅證據。臥底行動非常成功,攞到兩名疑犯表面睇嚟自願作出嘅招認,但法官唔accept,認為招認未必係自願作出。但律政司唔服上訴!結果係點?呢餐你請,我就喺下場whisky bar開估啦!」
(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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