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0月2日
上回提及遺囑和遺產的問題,之後收到不少讀者提問:「死者臨死前喺家人同律師面前口頭吩附遺產點分究竟有無法律效力呢?」「遺囑係咪一定要律師做先有效?」「阿爸死咗,後母攞張紙出嚟話係老豆自己寫低啲嘢點分,我認得老豆個簽名,但無見證人,張紙有無用?」
所以決定和大家溫故知新,再講講點先算係一份有效的遺囑。
根據《遺囑條例》第5(1)條,遺囑必須符合以下規定,否則無效:
(a)以書面訂立,並由立遺囑人簽署,或由其他人在立遺囑人面前並依其指示簽署;
(b)看來立遺囑人是欲以其簽署而令該遺囑生效的;
(c)立遺囑人是在兩名或兩名以上同時在場的見證人面前作出該簽署或承認該簽署;及
(d)每名見證人在立遺囑人面前作見證並簽署該遺囑。
其實我本身就接過不少client話長輩過身後,發現長者留了一張疑似「遺囑」,用中文寫出自己希望死後遺產如何分配,並且有死者簽名,但無見證人,因此唔清楚張「紙」有無效。
好多人都唔知道,其實無人見證的遺囑都可能有效!因為根據《遺囑條例》第5(2)條,任何看似反映立遺囑人遺願的文件,即使未有按照上述提及嘅規定訂立(例如無見證人、或者只有一個見證人),只要有人提出申請,而法庭又毫無合理疑問咁信納該份文件真係反映立遺囑人的遺願,該份文件就可當已妥為簽立。
有關這類型DIY中文遺囑的案件,最轟動一定是「小甜甜」打到終審法院KO家翁那一次。
在「Nina Kung v Wong Din Shin(2005)8 HKCFAR 38」一案中,死者的父親(即「小甜甜」家翁)就1968年話全部遺產歸佢的遺囑申請遺囑認證。「小甜甜」則就一份1990年用中文寫的遺囑申請遺囑認證,而這份遺囑中「小甜甜」才是死者遺產的唯一受益人。
原審法官裁定「小甜甜」提出的 1990年遺囑乃為偽造。「小甜甜」上訴去Court of Appeal失敗後,再接再厲,繼續上訴至終審法院。結果「小甜甜」成為final winner, 終審法官裁定上訴得直,下令就1990年遺囑授予遺囑認證。
在判詞中,常任法官李義指出,提呈遺囑者有舉證責任,須按Balance of probabilities(相對可能性衡量標準)證明該遺囑係屬於有關死者的遺囑。提呈者須證明:
(a)該遺囑已妥為簽立;
(b)立遺囑人有能力訂立該遺囑;及
(c)立遺囑人知悉並同意該遺囑的內容。
一般來說,如能證明(a)及(b),則在毋須提出正面證據下,推定(c)都得到證實。但如果有證據推翻該推定,則作別論。
至於上述(a)項,終審法院指出上述《遺囑條例》第5(2)條適用於中文遺囑。所以遺囑的有效性並不只是取決於有沒有由兩名或以上見證人見證。透過證明遺囑確實是由立遺囑人簽署,份遺囑就會當已妥為簽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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