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6月5日
昨晚好興奮!
應好友陳德森大導演邀請,協助舉辦一個有多達接近100圍的慈善晚宴;為興建一所慈善安老院舍而籌款。
陳導演多年以來為老人家出錢出力,那份善心感動了我和不少圈內圈外好友。所以今次由他「吹雞」,96張枱火速已經全部售罄。當晚座無虛席,場面相當壯觀,更成功籌得港幣1000萬元。
而我,除了擔任籌委之一,當晚更負責了一個counter,義賣500本「女神」劣作《法律陷阱》。於是從律師樓找來兩個猛男clerk 幫忙set up及兩位「索」女同事協助銷售。法律新人王小R青春迫人,笑容又甜到漏,短短一小時已經「攻陷」多個善長,令他們乖乖掏錢買書。更有不少善長「超豪」,出動「金牛」來換這本原價98元的書。
4位同事中,只有兩位女將選擇留下來晚宴。席間,自己開美容院的春小姐問:「女神,點解唔見咗兩個靚仔clerk
嘅?講開,有時我見收工遲咗,想請啲同事一齊食消夜,但有朋友提我要小心。佢話佢地唔計commission得幾千蚊人工,而嗰啲消夜時間都會當埋工作時間,除一除,可能我畀嘅人工低過法例規定嘅32.5元最低工資呀!佢哋重話,即使lunch我叫外賣請佢哋一齊喺公司食,都計埋工作時間喎!咁好似今晚,小R你幫老闆賣完書,留低參加charity dinner期間,又算唔算係你嘅工作時間呢?」
小R律師回答:「春小姐,你咁多條問題,我慢慢一條一條答你啦!不過首先提提你,根據香港法例《最低工資條例》,法定最低工資已經喺今年5月1日起,由32.5元加到34.5元啦!
「咁至於員工用膳時間計唔計工作時間呢?
「《僱傭條例》或《最低工資條例》都無規定用膳時間必須有薪。
「根據第4條,僱員按照僱傭合約、喺僱主同意下或根據僱主嘅指示,為執行工作或接受培訓而留喺公司on duty,即使期間結果僱主無畀嘢佢做又無培訓,都算工作時間。
「舉個例子,如果你個receptionist嘅lunchtime,你叫佢留喺公司食,一邊食飯一邊可以繼續on duty看舖,嗰一小時用膳時間當然都係工作時數啦!
「相反,如果佢只係基於個人理由留喺公司食lunch(例如自己帶飯喺公司叮番熱食),咁即使嗰一小時佢係留喺公司,甚至主動順便做吓嘢,嗰一小時lunchtime都唔算工作時數啦!
「當然,如果僱傭合約有寫明用膳時間計入僱員工作時數內,咁喺計最低工資時,該段時間都要計埋。僱主係唔可以單方面更改或取消有關條款嘅。」
我說:「春小姐,咁考吓你,你聽完小R講之後,覺得今晚小R留喺度食飯嗰幾個鐘算唔算工作時間呢?」
(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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