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月19日
走出來示威、反對「人大就《基本法》釋法」的香港律師,理論上可以有三類不同的立場或理由。
第一類人對這制度持有根本性的「絕對不接受」態度。第二類人就「某一次」釋法的內容,認為其中有違法違理之處,所以須反對;那屬個別性和針對性的。第三類是:不滿在「有多種不同選擇」下,仍然揀選「釋法」而不循另一種(反對者個人更鍾意的)方式去處理。
第一類的論調屬non-starter:不切實際,沒有基本的論述起點。「釋法」是中國法律的支柱之一,在很大幅範疇中都適用(不單單用於香港的《基本法》)﹔而《基本法》屬中國法律。所以,不接受也得接受,除非移民離開香港。例如我有不少朋友因為不接受美國的課稅制度,紛紛自動放棄美國籍。
還有沒有別的途徑去取締釋法?想法子叫中國修改它整個兒的法律基礎制度可也。但是,有成功的希望嗎?你話呢?
第二類留待下一篇才談。至於第三類人的想法,根本上跟第一類人差不多,只是「唔肯信鏡」(不願意接受現實)而已。律師不是應該按法律規定行事的嗎?有關「釋法」,請看看,法律條文是怎麼樣寫的?很清楚,全在第一百五十八條:「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大常委)」。接着說:這「人大常委」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對本法「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內的條款」自行解釋。斬釘截鐵,權在我,但在某些(指定的)情況和領域中,我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亦可以做。什麼情況?「在審理案件時」。什麼領域?「自治範圍內的條款」。
其他領域又如何?答案是:「也可解釋」,但亦只限「法院」去解釋,亦必須是「在審理案件時」。此外,尚再有另一重制約:「關於『中央管理的事務』或『中央和香港關係的條款』,而解釋又影響到案件判決的話,在對該案『終局判決』前,應由『終審法院』請『人大常委』對有關條款作出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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