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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0月5日

蘭詩 視線所及

肖像權

Friday night「立度」又在南區別墅「開P」,順度替「亨少」女友「阿Dr」預祝生日。

一到步,「立度」已在大廳「迎賓」說:「Bonjour!!!上次食過Italian,今晚請咗『HK Private Chef』喺Fat Duck做過嘅Chef Tom煮法國菜畀咁多位VIP!仲安排咗幾支酒畀大家玩blind tasting㖭!」

桌上有多支靚酒以供blind tasting contest。「立度」大玩mix and match,令人喜出望外,有我好友家庭Grace Vineyard的Cab Franc 08,亦有不少人從未試過的Le Pin 95,再加支palmer 61,同支super tuscany意大利酒。

大家試酒試得不亦樂乎。偏偏「碧蓮」只顧拍照。事緣「Chef Tom」即使穿着apron,仍然似英國伸士多過廚師,「碧蓮」忍不住用她的Leica相機「喪影」chef in action的相片;說「有好嘢」一定要放上Instagram同好姊妹們分享。「亨少」於是問:「女神,怕唔怕Chef Tom話佢侵犯肖像權呢?」

我一邊試酒,一邊答:「現時香港法律並無賦予肖像權,根據《版權條例》第13條,相片的copyright一般來說係屬於相片的作者,即係攝影師嘅。所以,攝影師係有權將相片任意處置嘅!不過,又唔係完全無limit喎!」

「因為相中人喺某啲情況下,可以要求法院約束他人使用佢張相,甚至追討賠償。」

「例如如果使用張相會對相中人構成『誹謗』,相中人就可以展開民事訴訟,要求賠償;甚至要求法院出禁制令;禁止被告繼續使用張相。要證明『誹謗』,被告人作出嘅行為或陳述必須係令一個合理嘅普羅大眾對原告人有負面觀感。」

「有個case,Li Yau-Wai v Genesis Films Ltd [1987] HKLR 711,原告人張相喺未經佢許可下,被用喺一套不雅低俗嘅喜劇中。法庭裁定原告人因該劇而受到嘅嘲諷足以構成『誹謗』,判原告人勝訴,獲得賠償。被告人則被禁止繼續播出劇中有原告人嘅片段,及須銷毀所有原告人嘅相片和影片。」

「另外,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收集資料嘅機構使用個人資料嘅目的,必須與當初收集資料時嘅目的一致或有關。如果無有關資料當事人同意,並唔可以用於新目的。所以,如果你係為咗某種特定嘅目的,例如申請會籍、借貸等等,而提供咗張個人相片,但該機構未經你同意,就將相片用作其他用途,你就可以向私隱專員作出投訴。好多人以為侵犯私隱只會係民事案,其實亦都係刑事罪行嚟㗎!」

「立度」拿着各人剛交的試卷,大聲笑說:「哈哈,this is hilarious!女神,如果我放『亨少』呢張食蛋嘅成績表上facebook算唔算侵犯咗佢啲私隱!女神,你快啲恭喜你個friend啦!我哋阿『亨少』將佢支Grace Vineyard估咗係支幾萬蚊嘅Le Pin囉!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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