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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1月26日

王于漸 大講堂

「佔領運動」與「民粹式民主」之剖析

佔領運動結束後本地政治生態面貌如何,目前固然未可預料,有謂北京政府將進一步收緊對香港的政治操控,而本地各方則會加緊尋求化解社會深層矛盾之道。大部分人則認為,在政治僵局足以癱瘓政府的形勢下,香港公共決策質素恐怕會從此走下坡;也有人預測本地民主運動將令社會更形分化,讓民粹主義乘勢而起。

以上觀點勾畫出當前的政治關口,香港的民主政制或已陷於前路茫茫的險境,今後何去何從更堪憂慮,未來發展是自由民主制抑或民粹式民主?

1997年英國政府撤出香港後,本地政制似曾有望演變成自由民主制,但隨着政治環境漸趨壁壘分明、僵局常現,自由民主制的發展變得前景未明。

香港社會邁向自由民主制的發展進度一直未見理想,令部分人義憤填膺,民粹式民主觀念遂應運而起,且愈見昌盛。佔領運動出現而持續不止,相信更令政制發展偏離自由民主制,逐漸走上民粹民主之路。

方法理想 眾說紛紜

民主是帶有公義原則的政治理想,強調人皆有平等權利和均等參與機會,並透過投票、選舉等渠道以實現這理想。

自從民主成為世人着意爭取的訴求以來,關於作為一種政治方法(涉及投票、選舉)應如何構建,才最能實現政治理想,一直眾說紛紜。若要民主在政治上發揮實質作用,理想和實現方式必須貫徹始終,方能成功。

民主派中人一致公認,民主政制聚焦於以投票為基礎的均等參與機會,但「一人一票」並不保證能產生人人受惠的良策,這道理非常顯淺,不難明白。足以引發爭議的關鍵,在於民主理論中對自由的意思如何理解,其中分為「自由派」和「民粹派」;對於投票及選舉有何目的及後果,兩派各有詮釋。

英國自由派大師伯林(Isaiah Berlin)把自由分為積極、消極兩種。「消極自由」(negative liberty)指個人行動中不受任何人(尤其是政府)脅迫或干涉的一種自由,自由民主制擁護的正是這種觀點。

自由民主 權力制衡

「積極自由」(positive liberty)則指掌控自我生命及命運,並透過參與民主活動集體掌控社會命運,實現達致人類道德標準與社會公義的共同理念,民粹式民主(包括社會主義民主)採納的正是這種觀點。

最令自由派憂慮之處,在於政府可以隨意行使強權,迫令民眾支持官員視為必要的政策,英國阿克頓勳爵(Lord Acton)「權力令人腐化,絕對權力令人徹底腐化」的名言,反映的就是此一憂慮。自由派中人寄望,政府官員礙於擔心有損下屆選舉的選情,於是在行使強權方面知所收斂;換言之,自由的防禦機制繫於民主選舉的紀律作用。

自由民主制度下,政府的一切權力均直接或間接源於民眾,從政者來自民眾,任期有限。自由民主精神在於確保參與、公平,自然視大眾選票為必須的要求,而另外的要求則是任期設限,目的在確保自由。

這兩項要求構成自由民主制的全部定義,但對候選人的質素並無進一步要求。根據自由派的觀點,投票的作用僅在於監控公職人員,而辭退官員的權力則是自由受到威脅時的基本防線。

自由民主政制的一大挑戰,在於如何制約多數統治(majority rule),以保障個人自由和小眾利益,在一人一票的情況下,這項挑戰自然非同小可;解決方法在於對投票及選舉設立制約機制,諸如憲制約束、三權分立、多院制、司法獨立、新聞自由、選舉條例、有限任期及定期選舉、拉布守則,以及其他足以保障小眾及個人利益的各種安排。

具體細節則因地而異,視乎當地情況及歷史因素,設立上述所列的制約機制,旨在制約政府權力,而「小政府」(limited government)就是促成自由民主制行之有效的必要條件;各種制約機制難免存有缺陷,間或產生政治矛盾,導致政局陷於膠着狀態,甚至引發暴力衝突。

今時今日,政局又面對另一新挑戰:狹隘特殊利益漸居主導,左右政治進程。環顧全球民主政體中經常產生的僵局,可見當初為求限制政府權力的制約機制,反而誘發當前的小眾專制。

民粹民主 唯我獨尊

「積極自由」這一概念較難掌握,指的是正確行事的自由,而非不受干擾的自由。在民粹主義者心目中,社會所以自由,皆因眾人透過參與民主活動去掌握主宰社會生活和命運;民眾所以自由,皆因社會大眾均符合道德標準及社會公義行事;民粹主義民主政體所以自由,因為民眾有共同的目標與理念。

共同的目標亦即社會「公意」(general will),民粹式民主假設公民對道德標準及社會公義都觀點一致,而且私底下並無難以化解的恩怨與利益衝突。這一觀念的起源,可追溯至康德(Immanuel Kant)哲學,「公意」可從諮詢公民及總結共同利益之中取得。

民粹主義者認為全民投票是尋求「公意」的最佳辦法,佔中運動三番四次借助公眾諮詢以及非正式公投,以期發掘民意(public's will);2010年泛民政黨的「五區公投」以及佔領運動主事者提出的類似建議,均屬民粹主義的思維方式。

民粹主義者認為有機會參與投票即可從而獲得自由,投票結果代表自由本身,而由此所制訂的規則包含自由的意義,應視為正當並受尊重;自由於是等同於遵從民眾自訂的法律,這是民粹主義者的「公意」所在。

民粹主義理想要求民選政府迅速果斷,以立法方式確立當選者政綱,任何有礙落實這項民意授權的憲制約束或適當程序都不能容忍,最簡單的解決方法是把之廢除。

自由概念 兩極之別

同一道理,在自由民主制度下為免個人及小眾受制於大多數而設的各種機制,在民粹主義者看來也就無足輕重,廢除一切約束之後,要變更選舉安排更輕而易舉。正因如此,民粹式民主政體可演變為獨裁政體,法西斯主義當年在德國抬頭即屬一例。

從自由派觀點出發,投票既以限制官員權力的方式體現自由,即毋須把政府決策視為寶貴的聖諭,等同自由的化身;在他們眼中,法律無非是立法會議員或法官通過,而又獲公民接受的判令而已。

自由民主制不帶價值判斷,尊重個人價值觀及願望的多元性,自由民主的文明社會中,任何人只能在為免他人受到傷害的前提下行使權力。

伯林較能接受「消極自由」,卻同時看出一個弱點。「消極自由」的精義在於擺脫個人生活中的種種約束,甘願放棄難以達成的願望,自能提高個人的自由度,例如獲主子善待的奴隸,可能不再為求自由而出走,可見「消極自由」或會導致人類追求崇高理想的精神不斷妥協。

反觀民粹式民主的信徒,倒認為降低願望只會貶損自身價值,不能藉此提升自由度;自由離不開自己作主,而非聽命於人,一個真正自由的人可以通過自身行動來表達真我。他們鼓吹大眾積極參與政治活動,面對政治(及外在)環境。伯林聲稱「積極自由」曾經推動不少革命運動,例如法國大革命和俄國革命。

不過,伯林憂慮「積極自由」理想反而會把革命運動推向極權深淵。革命領袖往往只願接受一己的道德觀念,強迫其他人順從自己的一套,歷史上種種「積極自由」理論或歪理,亦多用作壓制異己的工具。伯林無非藉此指出,「積極自由」概念雖然最初看似無傷大雅,卻成為二十世紀暴政的根源。

此外,這位自由派宗師同樣反對「積極自由」唯我獨尊的價值觀;相反,「消極自由」卻能與多元價值觀相容。

香港的民主發展既難望一蹴而就,過程中亦不免多番周折,勢將在自由主義與民粹主義之間搖擺不定。雖然只有講求自由的制度才能容納市民大眾的多元價值和利益,但在社會已分為「有產階級」(haves)和「無產一族」(have-nots)的大前提下,夢想和命運勢成水火,加上民眾但求足以振奮人心的論說,以助超脫政治和生活困局,民粹主義不愁沒有市場。

「構建香港政制發展論說之路」系列.之七

香港大學經濟學講座教授及黄乾亨黄英豪政治經濟學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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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Isaiah Berlin, Two Concepts of Liberty: An Inaugural Lecture Delivered Before the University of Oxford on 31 October 1958, Clarendon Press, 1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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