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16日
正當警方於9月28日在金鐘向集會群眾使用胡椒噴霧和催淚彈等過度武力,及後又涉嫌包庇黑社會對付示威群眾,市民嚴重質疑警隊有否濫用警權、執法是否中立之際,昨天(15日)凌晨,從傳媒拍攝的影片可見,警方在龍和道採取行動,當中七名警員竟向一名示威者先用膠索帶把雙手綁在背後,再抬到添馬公園黑暗角落毆打,這是涉嫌以執法為名、濫用私刑為實,可能觸犯刑事毆打傷人罪,香港社會不可能接受警務人員這種私刑及違法行為。
根據法例第427章《刑事罪行(酷刑)條例》第3(1)條清楚訂明:公務人員或以公職身份行事的人,無論屬何國籍或公民身份,如在執行公務或本意是執行公務時,在香港或其他地方蓄意使他人受到劇烈疼痛或痛苦,即犯施行酷刑罪。第3(6)條訂明:任何人犯施行酷刑罪,循公訴程序定罪後,可處終身監禁。
此外,根據保安局局長黎棟國答覆立法會議員時指出,警方有很清晰的指引和訓練,指示人員除非有需要及沒有其他辦法可完成合法任務,否則不得使用武力;警務人員所使用的武力亦必須是當時情況下合理地需要的最低程度武力。
因此,如影片所見七名警員把已制服的示威者,從現場抬離別處毆打,是有組織的犯罪行為,已經涉嫌違反上述法例和指引。
看到警方與市民這樣對立,相信大部分香港市民與我的感受一樣,實在悲憤痛心。我認為,現時執法警員已經成為政府與市民之間的「磨心」。走到最前線的警員,聽從指令執法,面對部分情緒高漲、抵抗頑強的示威者,警民因而對峙。群眾從來無意挑戰警方,站出來是為了爭取民主公義,但特區政府官員從沒有用政治方式解決政治問題,回應市民訴求,激發市民堅守街頭長期抗爭。另一方面,又只把前線警員推向磨心,成為警民對峙的始作俑者。
我呼籲警民雙方必須克制,我理解警方必須執法,但警隊的專業行為更是我們最關心的。舉例說,老師在任何情況下,包括學生如何頑劣,也不能向他們施行體罰,因為老師在工作期間應該秉持專業,警隊及個別警員也應如是。
現在,黎棟國局長說涉嫌毆打示威者的相關警員會暫時調離崗位,事件會先進行內部行政調查,縱使內部調查也有可能以刑事方式處理。但這是我們不能接受的,因為有警員涉嫌嚴重濫權違法,會讓整個警隊聲譽蒙羞,調查必須是看得到的公正,所以內部調查絕不能令公眾信服。因此,警方必須立即以刑事方向調查,如表面證據成立,應拘捕涉案警員,不讓現存制度崩壞,不使個別警員行為影響整個警隊聲譽。
港大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表示,表面上也有證據警員涉嫌違法,等於一般市民違法,也要先啟動刑事調查;加上過去也曾發生警務人員在執法時涉嫌犯法而被即時刑事調查而不先作內部調查,例如旺角警署強姦案,案件迅即由西九龍重案組調查。因此,若警方讓公眾認為在事件中包庇濫權違法警員,甚或縱容警隊強硬執法,將嚴重破壞警方公正執法的聲譽,也讓市民更不信任警方,長遠影響警方執法的公信力,警隊必須引以為鑑。
立法會(教育界)議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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