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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2月24日

丁望 思維漫步

濫用人臉識別 疊加私隱風險

每年一次的兩會年會,快將在北京舉行,有政協委員打算發表一份提案,呼籲正視人臉識別技術的濫用,有損個人私隱。與提案相關話題的議論,對於香港保護個人信息(訊息)安全亦有「參照價值」。

2月22日,北京體制內報紙《新京報》發表系列文章,引述信息技術專家、法律教授的談話,述評人臉識別濫用的風險、法律保障個人權益的「短板」,也期待《個人信息保護法》等切實執行。

有執法短板 個人保障弱

人大常委會通過的《個人信息保護法》(共74條),於2021年11月1日生效,其第4條2款,把「個人信息的處理」確定為「個人信息的收集、存儲、使用,加工、傳輸、提供、公開、刪除等」。

個人信息處理的主體,是官方機構(公權機構)和商業場所、社區管理、學校等;其技術主體,是人臉識別器及相關技術運用,收集的技術項目為人臉、指紋、聲紋、步態、耳廓、虹膜。

上海交通大學數據法律研究中心的一位專家,接受《新京報》的專訪時指出,人臉識別技術運用的目的,可分類為身份驗證、個人(個體)識別、公共安全、深度偽造、職場監視、計數。

個人信息涉及個人自由和私隱,關連數據安全即信息處理安全保障。2021年9月生效的《數據安全法》(共55條)第3條確定:「數據,是指任何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對信息的記錄」,「數據安全,是指通過採取必要措施,確保數據處於有效保護和合法利用的狀態,以及具備保障持續安全狀態的能力。」

人臉識別技術的濫用,使民眾有「不安全感」。《新京報》提到有裝置人臉識別的售樓處,其售樓人員在看房者到步前,就知道他曾到過哪裏看房,有無買房。

對於門禁監控(社區住房的人臉識別器「刷臉」),許多人亦表示不滿。

據《新京報》去年的調查報告,對於公共消費場所使用人臉識別器,有80%不能接受;在門禁方面被強制「刷面」的,有48%;對於收集個人信息造成的個人安全憂慮,佔受訪者96%。

實施3個多月的《個人信息保護法》,有保護個人信息的條款,也規範了侵害個人信息權益的處置,但對個人實際權益的保障仍很脆弱。

人大通過的法律或國務院下達的行政法規,對個人權益保障的條文,往往寫得「很好看」,各級官吏卻時有「執法短板」之弊,成形法律的白條化(無法兌現)。例如1954年《憲法》規定,公民有居住遷徙自由(第90條),但1958年起嚴格的戶籍管制卻「凍結」此自由權、構築城鄉二元結構的壁壘,衍生「盲流人口」的術語。在集權體制之下,並無違憲審查和糾正機制。

強弱不對稱 丟臉要不回

隨着網絡平台的發展、人臉識別器的廣泛使用,個人自由和私隱的風險大增。風險的形成和疊加,有錯綜複雜的因素。除了立法的不足和「執法短板」,還關乎主體的兩方不對稱。

運用人臉識別器收集個人信息的一方(或稱收集平台)、被收集信息的個體(個人),存在三個不對稱:信息不對稱、權益不對稱、強與弱的差異。官方機構和其他收集者,是強勢一方,個人則是弱勢一方。

強勢一方特別是掌控公權者(例如地方官),很容易以「國安需要」的藉口強制收集個人信息;個人特別是弱勢群體為個人私隱而打官司卻難上難,且大多數人無力提出法律訴訟。

對於未獲徵詢意見而被「刷臉」,弱勢群體更是百般無奈。民間的網上留言調侃:「丟臉」了,就要不回來。意謂在不知情或強制下被「刷臉」,成為收集方儲存的「母版」,再拷貝、流傳甚至出售,受損害者總是莫可奈何:「要不回來。」

人臉識別技術濫用造成的個人風險,還關乎強勢一方的道德素質。依據法規,以人臉識別器收集個人信息,必須有「告知」程序,當事人有知情權、同意與否之權,但收集一方常不尊重當事人權益,這是違法行為,也超越道德底線。有些商人利用人臉識別技術幹「大數據殺熟」的一套,實際是坑害消費者;也有商人用作監視員工上班勤、怠的工具。

邊界應清晰 公與私平衡

關乎個人風險的另一因素,是人臉識別技術涉及不同的利益取向。

在集權體制下,公權一方處於強勢狀態,能集中最大的資源建立強大的信息收集網,並利用人臉識別和雲端技術、網絡平台,擴大社會監控網。

掌控公權的一方特別強調網絡主權(cyber sovereignty),突出「國安」意識,着力於公共安全課題,利用科技創新提升社會監控技術、監控廣度和效率。

人臉識別器的廣泛運用,結合傳統的街道里弄「紅大媽」土法監視,形成「洋土並舉」的社會監控網。這是官方「維穩」的常態。

民眾的取向,是爭取保護個人私隱和「人格權益」,依法保障個人信息安全,也有「數據民主」(或稱網絡空間平等)的訴求。

許多和平理性的思考者認為,個人應該有「個體」的空間,公權不要過多「注視」個人私生活。他們一方面尊重官方的「國安」主調,另方面則期望公權與私隱之間有大致平衡的空間。個人的一舉一動,都在嚴密的監控網中,導致社會緊張氣氛、積聚民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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