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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7月12日

黃裕舜 政思故我在

論結構性不公義與社會連結模式責任

很多人曾問我,「Brian,你博士論文,究竟寫什麼?」

每一次我的答覆,都是從一個著名哲學家說起──這位哲學家名為艾里斯.瑪麗恩.楊(Iris Marion Young)。楊在國際輿論界中──尤其是華人學術圈子──名氣未必很大,就算是在十年前(她剛去世之時)的政哲主流圈子中,都未必被視為一等一的大師。

可幸也許是,正如當年鬱鬱不得志的梵高身後一樣,有些事,只有失去了才發現值得珍惜──也正因如此,楊近年獲愈來愈多所謂的「體制」政治哲學家所關注,而她的立論,才得以普及天下,惠及如我一般本來眼界狹窄的分析哲學(analytic philosophy)出身的「傳統哲學生」。

作為一名政治哲學家(political philosopher)及社會知識論家(social epistemologist),楊本身十分關注女性主義及性別平權,也對社會制度性對弱小群眾之壓榨,別有一番洞見。

一、誰是艾里斯.瑪麗恩.楊?

楊於二戰過後的1949年,出生在紐約市,並在皇后書院(Queens College)畢業。她及後在賓夕法尼亞州州立大學完成碩士及博士學位,並先後在邁亞密大學、匹茲堡大學及芝加哥大學任教。她長期服務芝加哥大學,並被任命為該大學的政治學教授,致力推動當地的人權及性別研究學術發展。

她的學術專長領域涉及甚廣──從政治理論到女權主義理論,再到酷兒及性小眾平權理論及公共政策的道德觀審視。她也是一名致力將社會運動融入自身工作的學者,時常鼓勵學生就着社會上的不公義發聲。

我對楊的興趣,源於我讀大學時對後殖民及反殖民思潮的興趣──傳統上有不少哲學家皆認為,如殖民主義等的歷史不公義,本質上應當以一個報應論(retributivist)或補償性(restitutive)角度來處理,內在假設乃是,不公義的參與一方(perpetrator)及受害一方(victim)必須是個體或個人,而這些獨立個體必須為自身選擇及行為負上責任。近年卻有不少新興的反殖民反壓榨理論家,引述楊的理論框架,推崇出一股另類的論述──真正要為過去不公義負上責任的,不只是直接觸犯道德禁條的「罪魁禍首」,更包括活在當今不公社會中的每一位市民。作為一名認為公義本應該「黑白就是一切、沒有灰色地帶」的無知大學生,初出茅廬,自然感到十分不解──為什麼就算那個人本身雙手並沒有沾有鮮血,都要為社會所出現的嚴重不公負上一定的修復責任呢?

直至讀碩士時,我再拜讀楊的《對公義的責任》(Responsibility for Justice)一書時,才發現她真知灼見所在──要負上她所說的責任,不是因為我們曾經犯法、犯規、犯罪。犯法者,必然要面對司法的懲罰、面對盡量無私、盡量持平的法庭之裁判──他們已經要負上「刑責」。反之,她口中的「責任」,如Robin Zheng(新加坡哲學家)所說,乃是一種「任務責任」(task responsibility)──我們具備糾正過往及現有不公義的責任,因為我們乃是社會的一部分。

正是這一個醒覺,令我毅然決定將我的博士論文,圍繞着這個題目所設。他日寫畢之時,也望能與各門各派好友一同交流切磋。在此,我也簡略地介紹一下楊芸芸理論貢獻當中的兩大研判及倡議吧。第一,乃反映着她對社會不公的判斷。第二,則為她對我們責任的剖析及敦促。

二、論結構性不公義(Structural Injustice)

楊是一個時代性很強的哲學家。這樣說是什麼意思?意思便是,她的寫作,往往是一種對時代的回應及控訴──控訴的力度很大,但她有根有據,從來都不會以謾罵為己任。

曾有一位前輩跟我說,他跟楊在一個學術會議上碰到,楊在會場上對他理論框架批評毫不留情,離場後,立刻就着另一議題向他請教,卻又同時就着此議題與會上議題之下的基礎假設展開激烈辯論。他看的,乃是獨立的理論。她看的,則是一整個理論框架之間的互動及環環緊扣。

正因如此,楊最後一本書最為猛烈批評的對象,乃是美國右翼社會學家,米德(Lawrence Mead)和梅里(Charles Murray)。

這兩者認為社會中失敗的人士、落得顛沛流離的人士,往往是因為自身不夠努力、能力不足、或先天條件欠缺,所以很自然地被社會所淘汰。當你滿足不了社會所設置的規矩及遊戲玩法被淘汰,根據他們說法,乃是天經地義的。可楊卻不這樣想──她認為這種說法,忽略了經濟不平等、貧富懸殊、種族歧視(包括反黑人、反華)、性別及性傾向歧視等後天的集體壓榨,更是無視了個人生活中,運氣及或然機率的重要性。在她眼中,社會上有不少不公義都是結構性的,並不能單純地歸納為一兩個人所構成或導致的偏差,更不能被簡單描繪為一兩個人的「責任」。

她在書中舉了一個很貼近美國層面的例子。我在此則嘗試將其套用在香港層面之中。

假設有一幢較為殘舊的唐樓,當中有一名「小」業主將單位出租給一個正在照顧孩子的新移民單親母親。有一天,「大」業主決定要將整幢大樓賣給新業主,因為他公司周轉不靈,若不變現則會令上千人頓時失業。「大」業主一聲令下,「小」業主不得不接受新業主。此時,新業主為了確保能夠回本,自然要求「小」業主負擔更多的管理及維修費用。迫於無奈下,「小」業主將這些費用轉移至單親母親租金上,而負擔不起租金的母親,唯有帶着小孩離開單位,搬到一間更為擁擠的劏房中生活。

聽起來可能很間接複雜,但這卻正正是不少香港貧富大眾、美國最為貧窮單親家庭、全球各地多處地方的基層,所面臨的困境。

楊在這裏有兩點判斷──第一,她認為案件中的母親被逼遷,很明顯是一種不公義(但她沒有詳述為何有這樣的判斷──筆者則認為,這乃是出於最為基本的尊嚴為核心的道德顧慮(dignity-centric considerations),以及在人人皆應有尊嚴的基礎上,所推論出的應然權利及條件(derived normative claims and conditions);當人最為基本的權益受到侵害時,姑勿論侵害者是否一個人、一群人、還是天然而致,這都是不公義呈現的一種)。

第二,而這也是她理論較為具爭議性的一環,便是在這件事件中,沒有人觸犯了道德錯誤,而須要負上所謂的道德責任。在我的例子當中,大業主為了保存公司及職員生計,一定要變賣資產。小業主為了餬口,只能加租。當然,我們可以說那個新業主無良──但若換了是一個資本社會中的任何人,似乎都會覺得在法例規定範圍內謀取正常回報,是沒有問題的。

最後,母親選擇離開房子、投向劏房,整件事當中,她很明顯是受害人,而不應為自身所承受的災難負上道德責任。綜觀以上,這是結構性不公義的一種,而結構性不公義也是在現代社會人與人互動之下愈加頻繁頻密的一個現象。

在探討個人與社會責任之間的互動前,筆者先在此提出一個疑問 / 反駁,乃是針對楊以上的第二點假設。她的立論假設了,以上的例子,以至社會上所出現的種種不公不義,乃是沒有人應當為其負上道德責任的──也即是說,她並不認為有任何人值得因他們在類似以上例子中的個體行為,而被他人所責備(no one should be blamed for their acting in the above manner)。但恕筆者不敢苟同──新業主有權力及能力去將自身所賺取的利潤所減少,現在不是叫他們不賺錢,而是叫他們賺少一點!

同時,大業主也有能力為小業主據理力爭,嘗試在賣物業的過程當中,為小業主爭取一定的權益保障。最後,儘管小業主從一個在商言商的角度上,不得不加租,但從一個人性到住客的權益角度來說,他確實應當讓單親媽媽有更多的空間不去付租。

當然,讀者可能會覺得筆者很天真、「非常無聊」,但若在一個不公社會中,每一個人願意做多一點點,以糾正社會不公,在體制以內將體制瘀血掃除,這一點,可為而應為之;不願為者,則為故意疏忽(negligence),必須要問責。這就好比一名核能科學家忘記了提醒工人核能輻射量的危機、一名老師偏離事實去教授偏頗歷史、一名從政者其身不正地由私心主宰──他們可能沒有犯任何具體的錯,但他們「沒有做」的事,堪比「做過的事」而難以接受。

因此,楊的理論固然能讓我們某程度上自我感覺良好,卻也同時造就了不少人「乾手淨腳」,自以為自身並沒有犯錯,從而為自己做得不夠而開拓。退一步來說,以「結構」來充當應當負責的個體,乃是將個人自主權過度沖稀,低估了個人可以做的好事及壞事。

三、社會連結的責任模式

在楊眼中,就着不公義我們要負上的責任,起碼有兩種。第一種,乃是所謂的「以刑法為根基的責任模式」(liability model of responsibility)。第二種,則為「以社會連結為根基的責任」(social connection model of responsibility)。前者描述的,往往便是我們日常生活中對較為官方的「負責任」之認知──負上刑事或法律責任。

比方說,故意偷別人錢、知法犯法、對他人進行性侵犯,乃是干犯刑事規範,令該人必須負上刑責,甚至有可能因此而必須坐牢或判監。這些人就算沒有違法,也都是明顯而自願地干犯了道德禁忌,觸碰到社會可以接受的道德底線(在此先假設這些道德底線不是「龍門任搬」,而是確實在社會現實(social reality)中存在而為大眾最低限度地接受(minimally accepted by the public)。

後者描繪的,則是楊所提倡的新責任模式。此模式的主角要負上的責任,並非出於他們故意做出的特定行為或對他們的傷害──他們甚至未必有進行過任何這類或類似的行為。

比方說,一名生活在納粹德國政權下的製衣工人,未必有參與在集中營對猶太人的迫害或屠殺。但根據楊及受楊所影響的加拿大哲學家Catherine Lu所說,當時生活在德國的人民,也要為這類惡性負上「社會連結的責任」(social connection-induced responsibility)──原因乃是因為他們生於斯,長於斯,在一個不公不義的體制內工作及生活,明顯要因而付出一定代價,才能符合自身作為社會公民的身份及義務。

以刑法為根基的責任(簡稱刑法責任)與以社會連結為根基的責任(建成社會連結責任),究竟有何區別?楊提出了五點區分,以作區別:

一、刑法責任需要我們去找出並懲治干犯者(perpetrator);社會連結責任並沒有這樣要求。刑法責任理論家往往會說,「數還數,路還路」──當你行兇如斯久,就必須為你所行的惡負上責任,應有此報。反之,社會連結責任主張者認為,社會上有不少「惡果」並不能單一地扣在某一個人的個別行為身上,而個體也並非接受懲治或「問責」的最佳單位。楊個人則認為,社會上有不少不公義都是由結構所造成,並不能分割成所謂的不同崗位之人所負上不同程度責任。

二、刑法責任並不對社會背景條件(background conditions)做出審判,也不會講這些條件納入個人所承受的責任之中。反之,社會連結責任倡議者認為我們必須敢於及願意批評社會背景,以及往往被民眾習以為常,接受為「正當」的所謂「正常」道德「底線」。社會連結責任要求我們時常警惕,無時無刻反思我們接受及習慣的「正常」是否真的正常,還是一種壓迫下的衍生物。正因我們的社會背景未必合乎道德要求及規範,我們才必須及時反應及回應事實,改變現實,以確保社會能趨向公義。

三、刑法責任論集中於審判過往所發生的事(backward-looking),聚焦於過去。反之,楊所提出的責任觀,重視的反而是未來將會發生的事(forward-looking),聚焦於鼓勵人民對自身及群體行為作出改變,從而影響社會。我們改變不了過去──這是楊的判斷。大家也無謂沉迷於過去的對與錯。楊希望大家不要「懷念過去」,而不是叫大家「來忘掉錯對」──這一點,很關鍵。對於她來說,最為關鍵的,乃是避免將來不公義及錯事再度發生。與其要求平反歷史,倒不如集中於確保歷史不要重演。

四、刑法責任往往只由個人來承擔。比方說,當年在南韓的世越號沉沒事件,最終有超過53人罪名成立,包括船長及大副。法庭裁判時的主要裁定,乃是這些罪名成立的人士,大抵都是擅離職守,必須承擔他們鹵莽行為及不負責任導致嚴峻結果的責任,並以他們服刑做一種報復性(retributive)的賠償。反之,楊筆下的社會連結責任模式,則鼓勵我們,作為群體的一分子,勇於及敢於面對自身作為群體一部分必然要承受的責任。我們要承擔責任,因為我們乃是組織的一分子,也是社群社區的一部分。正因如此,責任並不落在一兩個人身上,而是由社會中人共同承擔。

五、最後,刑法責任往往能較為容易地透過個人行動及言論所解決。比方說,一個罪犯,只要「坐完牢」後釋放出來,便理論上「還清了」他必須還的道德人情債。同時,假設一名小偷在被捕後釋出已偷的財產,再對當事人作出賠償,那這一舉在刑法層面上,可謂是已成功地滿足了刑法責任的要求。但社會連結責任模式,並不是那麼簡單──其必然需要我們齊心協力,以集體行動 (collective action)模式去滿足和符合責任的要求。若一個社區有賠償受害人的責任,那其需要社區中人,同心協力,放下成見,放下不必要的分歧,在政治及社區層面上落實公義,尋求解決問題的方法。

由上可見,楊對責任的概念及構思,與歷史上的政治學主流,確實有一定的分歧,甚至是南轅北轍。而也有不少聲音對她的倡議提出質詢──包括本人在內,學界中不少人認為楊對刑法責任的運作及理論根據過度苛刻(too uncharitable),忽略了將戴罪之身及歹徒繩之於法的獨立關鍵性。同時,楊對人性的評價永遠都是那麼的樂觀──在她眼中,人固然飽受社會秩序及壟斷性勢力(hegemonic forces)所壓榨,但卻永不言敗,永不放棄。她認為人人皆能向善,但向善的前提並非「說得漂亮」、「活得漂亮」、漠視社會大眾的水深火熱──前提卻是摸着石頭過河,透過經驗及實際事實,讓成果說明一切。若說漢娜.鄂蘭(Hannah Arendt)是我的哲學史啟蒙「恩師」,那艾里斯.瑪麗恩.楊便肯定是我在政治思想上的「導師」,教訓終生難忘!僅此誠意推薦Responsibility for JusticeJustice and the Politics of Difference兩書!

牛津大學政治哲學博士生、《時代》雜誌及《外交政策》撰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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