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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9月29日

屠海鳴

警方修訂通例究竟有否打壓新聞自由?

警方日前修訂《警察通例》,修訂後「傳媒代表」須屬於已在新聞處新聞發布系統登記的傳媒機構,或屬於國際認可及知名的非香港新聞通訊社、報章、雜誌、電台和電視廣播機構;如果僅持香港記者協會會員證或香港攝影記者協會會員證的人,不符合警方對於「傳媒代表」的定義。

這意味着,在今後的執法現場,若有人穿一件上書「記者」的黃背心、憑一張某協會發的證件而無歸屬媒體,警方將不會以「記者」待之。

此《通例》一公布,傳媒界人士雖有不同看法,贊同的不在少數,而香港記協則指控警方「違反新聞自由,限制公眾知情權」,批評警方「政治篩選」記者,令「香港逐漸走上極權管治道路」,不排除提出司法覆核。

那麼,警方修訂《通例》究竟有否打壓新聞自由?不妨從三個角度來剖析。

「傳媒代表」須依託「新聞媒體」

筆者學的是新聞學,明白什麼是「傳媒代表」?最基本的概念是「代表傳媒」。也就是說,記者必須代表某個媒體採訪。這裏說的「媒體」,不包括社交媒體,而是擁有新聞採訪資質的新聞媒體。為什麼做這樣的界定?理由有三:

其一,新聞媒體具有公信力。一間新聞媒體能夠「誕生」,是經過有關機構審核後才能獲得「出生證」的,這確保了新聞媒體具有恪守底線、彰顯公義的基本素質;一間新聞媒體「出生」之後,往往要經過很多年的努力才能建立公信力,特別是那些傳媒巨頭,往往是在重大事件的報道中,通過真實、及時、客觀、公正、中立、詳實的報道,贏得了受眾的信賴和尊重。記者與其代表的媒體本是一體,媒體值得信賴是其記者值得信賴的前提。

其二,新聞媒體具有承擔責任的能力。一間新聞媒體成功註冊運營之後,意味着其具有承擔責任的能力。以經濟能力為例,假如某新聞媒體因報道失實而被告上法庭,被裁決賠償原告方經濟損失,在記者無力賠償的情況下,該新聞媒體則有一定的賠償能力。試想,如果記者不歸屬於新聞媒體,作為個體承擔責任的能力很弱,豈能應對採訪帶來的諸多風險挑戰?

其三,新聞媒體的記者具有專業能力和職業素養。既然是專業的新聞媒體,對記者進行專業培訓是必不可少的。這樣的培訓令記者明白,自己應該如何去採訪?如何恪守職業道德?如何維護社會公義?專業記者的素養,決定了其在採訪報道中能夠最大限度地恪守底線,不會或極少濫用採訪權。

假記者玷污了「第四權力」

去年的「修例風波」中,人們看到身着黃背心的「記者」愈來愈多,行為愈來愈詭異。

有市民拍攝下的視頻顯示,有「黑衣人」向警察投擲物品之後,脫下黑衣,穿上黃背心,冒充記者。警方在執法中發現,有男子戴上假髮,男扮女裝,冒充記者。在警方與「黑衣人」對峙的現場,有「黃背心」擋在二者之間,警方發現其中一些「黃背心」拿不出記者證來證明身份。

更令人驚異的是,有一名13歲的孩子,穿着「黃背心」,拿着一部單反相機,自稱是代表某中學的校報,到達警方已封鎖的肇事現場進行「採訪」,要求採訪警方執法情況。未成年人連自己的安全都無法保障,能不能當「戰地記者」?一間中學能不能支持其「校報記者」充當專業記者?校報的採訪範圍可以無限擴大嗎?這些問題都值得人們深思。

新聞監督權被稱為「第四權力」,是維護社會公義必須保障的一項權力。《基本法》亦訂明,香港居民享有新聞自由。但必須明白一個道理:世界上任何權力的使用都是有前提條件的。權力是柄「雙刃劍」,用得好可以殺敵,用不好可以自殺。「第四權力」也是如此。

行使「第四權力」必須有一定的「門檻」,並非人人都可行使,香港記協所言「人人做記者」的觀點是錯誤的,只有新聞媒體才有權行使「第四權力」。普通人可以作為「現場目擊者」為新聞媒體提供報道素材;這些素材是真是假?新聞媒體有責任甄別,如果因為審核不嚴而造成報道失實,新聞媒體就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修例風波」中,許多假記者混雜在人群中,發布偏頗失真的訊息,有的甚至就是暴徒化身,令香港局勢愈來愈亂,玷污了神聖的「第四權力」。這絕非「新聞自由」之幸。

「新聞自由」不是「造謠自由」

按照警方修訂的《通例》,已在特區政府新聞處登記的206間傳媒機構均能獲得警方認可,包括香港媒體、國際傳媒及網絡媒體等。

在警隊行動中,警方可為「傳媒代表」提供特別安排。比如可進入封鎖區內採訪,可在特別位置攝影,等等。以香港750萬人口來看,傳媒機構達206家不算少,且這些媒體分布廣泛,覆蓋面很寬,足以從不同角度報道新聞、或表達各階層聲音,豈能「限制公眾知情權」!

警方修訂《通例》,香港記者協會反應最激烈,因為那些沒有媒體歸依的所謂「自由記者」,其記者證都是記協頒發的。據知情人士稱,「頒發」的門檻頗低,程序也簡單。

除此之外,記協作為一個專業性很強的機構,其立場並不「專業」。比如,針對《環球時報》記者付國豪被非法拘禁毆打事件,記協的聲明稱,付國豪未出示記者證;針對香港警方要求暴亂現場的「假記者」亮明身份時,記協的聲明稱「人人可做記者」,不需要出示記者證;在《大公報》記者被毆劫起底時,記協視而不見,不做任何譴責。

記協經常拿「新聞自由」說事。其實,「新聞自由」是一個很大的概念,主要是針對新聞媒體而言的。對於公民而言,主要體現在接受採訪的權力、拒絕採訪的權力。現時的香港,「新聞自由」已經被一些人濫用,變成了「造謠自由」。如果不能從源頭上治理,香港還要為此付出很大代價。

如果一定要說警方打壓,那麼是打壓「造謠自由」,絕非「新聞自由」。

港區全國政協委員、香港新時代發展智庫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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