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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9月19日

鍾誠祥

留守議會殊不可取

林卓廷議員日前在《信報》撰文,從留守議會仍能發揮拖延「惡法」的效果,以及在原則和策略之間當取平衡,闡述傾向留守議會的原因。筆者固然尊重林議員的立場,惟希望與林議員就其論述作出商榷。

林議員在文中提出立法會《議事規則》內仍有不少程序可發揮拖延「惡法」的效果,如休會議案、中止待續、選舉主席等。筆者認同在相對正常的議會場景中,這種說法有一定的道理。但是自今年立法會會期結束前,立法會主席粗暴指派李慧琼議員主持內務委員會會議後,一切已然改變。梁君彥和李慧琼儼然無視《議事規則》的規定,把外間資深大律師的法律意見強加在制度之上,以便完成《國歌條例草案》的審議工作。也就是說,要通過真正的「惡法」,建制派基本上已經不會把《議事規則》的精神放在眼內,並且將之貶抑為達到政治目標的工具。試問在這樣的情況下,我們還可以奢望能夠透過《議事規則》拖延「惡法」嗎?

試想想,當主席可以隨意剪布或無視議事規程,餘下的便是非常的拖延手段,而這些手段往往牽涉肢體抗爭。須知道議員在議事廳內的肢體抗爭並不受《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保障,需要承擔刑事後果,請問願意留守議會的泛民議員,有多少人願意付出這樣的代價,在未來差不多一年的時間,不斷採取非常規的抗爭行動?

還有,按照筆者的判斷,中央政府今天已然遭受強大的國際壓力,因此特區政府未必會再敢把極端具爭議性的議題放上議事日程,因為只要出現這樣的消息,街頭和國際抗爭戰線便會立即反應,而不再如去年的「反送中」運動一樣需要長時間的醞釀。因此,議會戰線在未來一年的效力將較過去為弱,暫時撤出在策略上是可以接受的。

林議員又提出原則和策略間應取平衡。如果這原則套用在參與立法會功能組別選舉或為可能被DQ的立法會參選人預備Plan B之上,筆者是完全可以接受的。因為筆者接受在法律上的確設有立法會功能組別,選舉主任的確有裁定某位參選人提名無效的權力,我們只能被動地按照法律的規定行事,頂多透過司法覆核作出跟進。筆者的底線是原則和策略的平衡必須建基於合法,因為法律是任何政治操作的基礎,在其上的任何策略性的妥協行為都應該予以考慮。但是若策略性的妥協行為乃明顯違法,則不可同日而語。延長本屆立法會的任期最少一年,恰恰便是一個全然違法的舉措。

倘違法必不妥協

正如筆者較早前在《信報》發表的文章所言,筆者翻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基本法》的所有條文,都看不出人大常委決定延長立法會任期的法理基礎。甚至人大常委會公布有關決定時,都沒有述明引用哪一條法律條文作出延任的決定,而只是空泛地提出「按照憲法和《基本法》的有關規定」的說法。一切正正說明整個決定並不具法律基礎,而只是以法律語言包裝的政治決定。泛民主派一直高舉法治作為香港最重要的核心價值,怎可為了一時的策略需要,作出完全違反法治的妥協?

還有,我們要承認過去香港並沒有民主,因此我們需要爭取民主,而在爭取的過程中,我們面對的當然是一個不民主的制度。我們為了改變這個制度,無可避免地需要策略性地接受並參與這不民主的制度。但是法治在香港並不一樣,即使香港的法治制度是如何脆弱,畢竟它在香港已然札根,筆者相信諸君都會同意香港確實地存在法治。既然如此,泛民主派要做的是捍衞法治。如果捍衞是我們的基礎,我們又怎可能接受任何親手摧毁法治的舉措?如果林議員希望單單以其文章中的論點說服社會接受他們留守議會的傾向,筆者第一個表示不能苟同。如果林議員或其他傾向留守的議員還有其他留守議會的論點和考量,筆者相信社會仍然會開放地聆聽和作出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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