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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7月22日

李道

國安法圖窮匕現

黃營初選備受藍營狙擊,中聯辦及港澳辦還先後發表聲明,直指初選不單涉嫌操控立法會選舉,且還涉嫌違反《港區國安法》。然而,若然仔細咀嚼兩辦言辭,則絕對含有弦外之音,國安法之威力亦漸圖窮匕現……

國安法正式立法以前,有關方面為了安撫人心,不斷強調此法只針對影響「少數人」。然而,究竟何謂少數?首先,「多少」定義言人人殊,有的認為數以百計才算多,有的認為數以十計已很多。譬如第三波疫情每日新增數十宗確診,已足夠令防控措施「加辣」到餐廳禁晚市堂食的地步。

是否違法 誰掌權誰正確

不過,實不排除若將所有初選搞手及參選人一網成擒,對某些人來說亦不會言多。而且,立法功能並不全在懲罰,同時亦在震懾大家守法。君不見,在藍營反覆唱和「初選違法論」後,已有搞手宣布退出初選協調工作?同一道理,亦適用於國安法生效後,不少黃營旗手馬上遠走出逃。換言之,在成功嚇退一些人後,豈不只剩「少數人」繼續挑戰新法?某程度上,兩辦聲明或者真箇一味靠嚇;畢竟,在國安公署眼皮底下,早可根據國安法第55條行使管轄權,光明正大地將違法人士拘捕並「送中」審理。現在當局按兵不動,只有兩個可能:一是不為,又或傾向先禮後兵;二是不能,即初選其實並無違法。

重點來了:初選到底有無違反國安法?答案同樣言人人殊。現時的「初選違法論」主要建基於初選違反《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而於此基礎上,參選人簽署包括如果當選立法會議員就將否決預算案的抗爭聲明,就犯了《港區國安法》第22條的顛覆國家政權罪,即以非法手段嚴重干擾、阻撓、破壞香港特區政權機關依法履行職能。

可是,香港法律雖無初選機制,但「非法」跟「違法」是兩種概念,就如法例無寫人們可以吃飯,不等於吃飯行為是違法的,而現行選舉相關條例,亦僅禁止透過賄賂、武力、脅迫或欺騙手段以誘使他人參選或不參選,故香港過去曾出現的初選,選管會皆未採取過執法行動。

此外,《基本法》第50條、第51條、第52條均涉及立法會拒絕通過預算案的情況,並述及該情況發生後的處理機制,包括特首必須因為立法會兩度拒絕同一預算案而辭職,說明否決預算案是《基本法》賦予立法會的權力之一。綜合來說,如果上述論點正確,則初選既沒違反選舉法,否決預算案亦是合憲(基本法)合法(國安法)。

然而,俗語有謂「誰大誰惡誰正確」,在香港的憲制秩序上,擁有最終話事權亦即最終解釋權的,始終權在北京而非香港。有藍營權威便指出,《基本法》與國安法倘有矛盾將由全國人大裁決。的確,於此國安大是大非議題上,香港既沒話語權,亦無講道理空間,一切只視乎權在誰手。換言之,初選連同否決預算案是否符合《基本法》及有否違反國安法,真理未必愈辯愈明,而是誰有權就誰正確。

打個比喻,姑勿論如何微不足道,初選違反了限聚令(日後可能違反私隱條例)已屬「非法手段」了,而人大又可解釋顛覆國家政權罪包括否決預算案,故所有初選參選者已可按照國安法,最高被判處終身監禁,以及按律政司司長鄭若驊說法被終身剝奪參選權──由本土派到傳統泛民的參選者均屬此列。所以,中央之尚未出手,恐非「不能」而是「不為」,可能還在觀望反對派後續言行,又或為了日後DQ初選參選者鋪路。

法治與國安 屬偷換概念

藍營過去常云:香港是個法治社會,一切誠應法治解決;最近又常曰:世界各地都有國安法,故《港區國安法》亦是理所當然──非常遺憾,隨着國安法出台,以及國安法的用途圖窮匕現,反映以上兩個說法皆屬偷換概念。

一方面,香港普遍理解的法治即是普通法法系,行政機構草擬時至少會諮詢民意,法例通過與否則由民選的立法機構把關,而司法機構就依照通過了的法律判案。可是,國安法的草擬既不由香港而由全國人大法工委,國安法的審議也不由香港而由全國人大常委會,縱然國安法一般案件將由本地法院處理,而當國安公署行使案件管轄權後,香港法院(及警方)便無角色可言,更莫說該法的解釋權也在全國人大常委會,亦即港方已沒有什麼「判錯」案件的機會。試問,這種法治豈是香港慣常法治?用英文表達或更易明:這非「rule of law(依法而治)」,而是「rule by law(以法管治)」,一切皆由「行政話事」或「一國話事」,香港「兩制」及「三權制衡」形同虛設。因此,所謂「法治香港」,國安法下已完全變質,此「法治」並非彼「法治」。

另方面,《港區國安法》亦跟其他地方的國安法大不相同。一、環顧世界,敢問多少地方的國安法居然不容初選?二、環顧世界,敢問多少地方的國安法居然不容議會否定預算案?三、環顧世界,敢問多少地方的國安法居然不容反對派贏得議會多數地位繼而控制議會?關於這個第三點,讀者沒有看錯,筆者亦無寫錯,因為中聯辦的聲明正正提出這個駭人聽聞的說法。

35+勝選=顛覆政權?

聲明內的原文是:「特別值得警惕的是,在香港國安法實施之後,一些人居然簽署『共同綱領』,並肆無忌憚地揚言,協調反對派參選立法會的目標就是要控制立法會、否定《財政預算案》、癱瘓特區政府、全面『攬炒』香港、顛覆國家政權,已經涉嫌觸犯香港國安法第22條以及香港本地選舉法律。」當中協調參選目標從而控制議會,正是連串頓號之中有份涉嫌違法的一條。

稍有常識者,均知道初選是國際間正常不過的選舉操作──退一萬步說,難道不同黨派內部協調參選名單,又不是「協調參選」嗎?不過「協調參選」並非句子重點,因為按照文意理解,「控制立法會」才是句子裏不得不提,以至不能刪去的真正關鍵,而這正正是被視為觸犯國安法第22條的一條罪行。簡言之,只要反對派實現35+,就馬上會變成罪犯!事實上,此句之前,聲明亦指:「從非法『佔中』、『修例風波』,到發起『雷動2.0』『35+計劃』,戴耀廷團夥及反對派的目標是奪取香港的管治權,妄想上演港版『顏色革命』」,足見贏得議會即是奪權亦即顛覆國家政權。

稍作總結:原來國安法下,不單止不容許初選,預算案也是不容反對的,而反對派更不容許成為35+──這是大家必須仔細咀嚼聲明之處。

果如是,試問立法會還有審議預算案的價值嗎?甚至乎,議員座位上的反對按鈕還有存在意義嗎?因為反對通過就是違法!注意,這非指實質上將預算案拉倒,而是一旦按下反對鍵已可能犯罪(包括誤按)!預算案如是,那麼其他重要議案呢?不禁令人回想,早前已一直有指反對國安法本身已是違反國安法!那麼,香港的立法會日後要變成只准投贊成票、不准投反對票的橡皮圖章和舉手機器嗎?

進一步言之,若然反對派控制議會等於違反國安法,那麼日後的立法會選舉還有什麼意義可言?何不直接將一眾反對派DQ?貫徹這套思路,正跟文首所述情況一脈相承。另外,若然反對派控制負責產生特首的選舉委員會,情況又將如何?選委會委員投下「不適當」的人選,又會否犯上顛覆政權罪?再推演下去,投票選相關議員及委員的一眾選民們,豈不更加是違反國安的「罪魁禍首」?反正,所謂「少數」的最極端演繹,乃不到50%以上都仍算不上「多數」……而最值關注的是,兩個選舉的普選目標,若按上述邏輯肯定不是「真普選」,因為反對派肯定不能勝選,勝選的話就是奪權、就是違反國安法……

上述說法,或嫌上綱上線。但其實,所謂初選、否決預算案,以至反對派實現35+屬於違法的說法,又不是同樣上綱上線?當大家了解到今日香港所謂「法治」、「國安」的真諦,便明白香港的遊戲規則已丕變,理論上符合國安法的言行,其最終究竟合法抑或違法,僅在乎當權者一念之間的「為或不為」而非「能或不能」。國安法第55條賦權代表中央的國安公署行使案件管轄權,本已是柄尚方寶劍了。

說到底,香港誠有責任維護國家安全,惟國安法的鬆緊應如何拿捏,應如何與《基本法》和「一國兩制」兼容,應如何在最小損害香港自由及自治權等基礎上確保國家安全的風險降至最低,現行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對香港人的心理及實際衝擊皆難以言小,包括大大改變了香港人的原來價值與政治權利。

國安法將香港引領何方?圖窮匕現不一定見血,而萬幸現在亦未曾見血,意味其鬆緊與執行還沒成形;刻下最需要的,正是避免惡劣的先例建立,否則後果必然極之嚴重、極之深遠。「一國兩制」的行穩致遠,最好還是化干戈為玉帛,不要繼續各走極端,摒棄你死我亡的鬥爭思維。唯有雙方克制,才可迎來轉機,毋使香港政治攬炒沉淪下去,毋使香港繼續邁向「一國一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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