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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21日

林行止 林行止專欄

基本「發」夢夢裏醒 一覺醒來夢更真

〔一九九○年二月二十六日〕不同政治意識和價值觀的人,對法律條文的解釋,可以截然不同,比如什麼是對抗、什麼是顛覆中央、什麼是反革命,由歐美法官和北京人大常委來解釋,得出南轅北轍結論,幾乎是必然的。人大常委對香港《基本法》的解釋所以很難為香港人所接受,不是說人大常委的解釋沒有道理,而是這些道理只能行於國內而與香港民情格格不入。換句話說,《基本法》解釋權落在奉行與香港體制完全不同的最高權力機構之手,等於以一制的價值標準解釋另一制的法例,不能貫徹「一國二制」精神,遂令港人惶惶不可終日!

解釋權問題固然令人憂心忡忡,他日特區法官能否公正判案,亦令人存疑。

法官由政府任命,法官的升遷在既存體制內調動,因此,當案情涉及政治的利害時,法官傾向維護政府,是人情之常,不必深責;但此舉置法治於次要位置,則不容忽視。香港向來不存在這類問題,原因是鮮有威脅宗主國或地方政府利益的政治事故,然而,九七年後的情況很不一樣,因為不僅政治體制的結構複雜化,港人對權力來源的挑戰亦會增加,因而法官將無可避免地政治化。由於駐軍指揮權和釋憲權均在北京之手,法官在先天性上必有維護北京政治利益的潛意識,在這種情形下,香港人所理解的公正法治,怕成空談。不但如此,被政治傾向歪曲的司法裁決會令港人反感,而不滿情緒遲早投射到特區甚至北京政府身上,結果是,法官雖然維護了當權者的眼前利益,卻同時種下了民間反對政府的禍根。現在港人看到不少國家的政治犯出獄後、以反政府為職志,大受民眾歡迎,當上代議士,成為反政府(有時且是社會不安)的動力,足以說明部分民眾對有政治立場的司法制度缺乏信任,遺害非常深廣。

九七年香港回歸中國之後,情況有別。第一、北京政府「一黨獨大」(在可見的將來,這種情況仍將持續,政府人事即使有調動,中共仍然當權;我們認為中共將繼續掌政,是基於中共仍推行修正的經濟改革,人民物質生活未惡化而對前景仍有憧憬,因此人民不會揭竿而起;直至人民物質生活明顯下降、對前途又感失望時,中共才會遇上真正麻煩),我們很難想像未來的香港法官敢不賣北京的賬、或不以北京利益作為判決政治性案件的準繩。第二、只要中共當權,中國就很難從法學家所說的「身分之治」(Rules of Status)進入「平等的法律之治」。換句流行的話,即無法從人治升華至法治。受此「大氣候」的影響,特區法官很難不根據涉訟人在黨國地位的尊卑、與各級領導人的親疏關係來判案,正義(Justics)、公平(Fairness)、公正(Equity)、平等(Equality)這些司法基本精神淪為次要,是極有可能發生的事。受這種判案原則的影響,香港法官遇上這類牽涉到中國政府、黨政官員、國營企業利益的案件時,能干冒「犯上」就案論案者,將為罕見的例外!

香港人雖然已獲中國「特別優待」,享有中國所理解的立法、司法和終審權,但從以上的剖析,法治的可行性、公平性以至司法品質等,由於受中國因素的滲透而被沖淡和變質。香港法治前景堪虞,是不言而喻的!〔〈強權之下無公正〉,收《利字當頭》〕

〔一九九○年三月十九日〕香港的人權法草案於去周五的憲報公布,其條文源自《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一切可說在意料之中;唯同日憲制事務司孫明揚透露把基本法草案第三十九條納入「英皇制誥」,使此一本來在九七年後才生效的基本法條文提前生效。香港政府絞盡心思,把基本法中可以「善」用的條文先據為港用,等於九七年前後不變,中方難言反對。港英以啣接為由,出既成事實一招,確保《人權法》的「凌駕」地位,可謂用心良苦。

不過,在本港搞什麼人權法,意義不大。我們持此消極看法的原因,主要是因為從保障人權的角度看,民主是人權的因、人權是民主的果。港府向來沒有民主,但港府的「頂頭上司」英國政府有高度民主,因此,結出了香港沒有成文人權法而人權受尊重的果;從基本法草案看,未來特區政府民主成分固然十分稀薄,中國的民主更與香港所理解的大不相同。換句話說,沒有港人所理解的民主,又怎能結出港人所追求的人權果!

英國沒有成文法,但英國人積極地為港人安排、簽署、推銷成文法……。英國人這樣落力,若非偽善,就是為了令他們撤走時較為心安。英國人是追求民主自由保護人權的「先祖」,那從英國的《大憲章》於一二一五年、《權利請願書》(The Petition of Right)於一六二八年、《人權宣言》(The Bill of Rights)於一六八九年簽署(注意,並非立法)可茲證明。但這些「宣言」要在法治與政治權利平等的前提下才有作用。「立憲主義者」都強調人類在自然狀態中已享有自由與權利,為了保障這些自由與權利,才相與訂約,組織國家、成立政府,因此,保障自由與權利,是政府的最高原則。英哲洛克(John Locke, 1632-1704)所以主張權力分立,目的正在使人民於政府侵犯基本人權時可將之罷免;至於三權分立論的奠基者法儒孟德斯鳩(Charles Louis de Secondat Montesquieu, 1689-1755),則強調應以「權力抑制權力」的原理來構成統治機構,其目的無非亦在保障人權而已……。特區政府不僅沒有捍衛政府的軍事力量,在領導人的委任上又受制於北京,特區政府不論組織如何嚴謹、結構如何堅實,充其量只能是一個「軟弱的政府」(Weak Government)。有了這種局限,《基本法》和《人權法》都不是保障港人利益的最佳保證。

事至如今,《基本法》已「勝利」完成,《人權法》亦事在必立,現在主張無法,當然荒誕無稽,不過,港人尤其是熱衷於制憲立法的人士,似應集中力量(包括禮聘中國專家),對《基本法》和未來的《人權法》,進行「逐條釋義」的工作;以美國的自由民主和法治基礎,尚且於七十年代初期由政府集合專家之力,窮二年時間,於一九七三年出版了《美國憲法逐條釋義》(Constitution of the U.S.A. : Analysis and Interpretation , 1973),以協助最高法院避免解釋有所偏差而危害人民權益。因此,面對陰晴未定的前景,這種工作即使極度艱巨,亦非做不可。唯有一本由專家編寫的「逐條釋義」,作為解釋《基本法》和《人權法》的依據,才能紓緩港人因解釋權落中國人大常委之手而產生的憂懼;有此沒有法律效用但有學術價值的「逐條釋義」,在理論上等於規範了香港法院對有關法律條文的解釋範圍,這對逐步走上法治之路和漸復理性的中國政府,相信亦可發揮一點引導作用。我們要強調的是,即使有了一部學術界人士拍手叫好的「逐條釋義」,亦只有在北京走上法治和理性之路時才有些微作用;若北京仍行人治和政治掛帥,則一切立法和釋義,都屬多餘!〔〈雖有既成事實仍需切實釋義〉,收《利字當頭》〕

‧舊文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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