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4月28日
筆者本文並無怒氣,只有唏噓,只想純法律討論、因為我見到一向溫文的余若薇大律師臉書,一改她之前呼籲大家對不公正的司法裁決要有無比耐性,要對法治保持信心、裁決不理想還有上訴制度云云。這是公民黨典型的什麼法治是殘而未廢,還是有險可守之類的論述,但這次不同了,余大狀直言:要市民尊重法院,法官首先要自重。若報道正確(筆者遍讀各報報道,應屬十分正確),這種說法(郭偉健的判詞)令市民相信法官並非政治中立,會令整體司法界蒙羞。
判詞問題
除了余若薇,還有大律師劉偉聰,亦在臉書上直言郭的判詞有問題,稱若法官有「明顯的偏見」,該法官便不宜審理該案件(下再述)。筆者很高興終於有律師肯公開批評不稱職的法官,並禮貌委婉地請郭偉健辭工。
筆者非法律界,只是懂法律的揸筆人而已,站在評論者的角度,郭偉健百分之一百不應再當法官下去。
站在新聞界的立場,事件涉及一位當時身份是《信報》記者的26歲女性,她事發時是以爭執一方的身份還是身處現場職業本能要關注事件所以也捲入事件,不得而知,但新聞記者在這類衝突現場受暴徒襲擊甚而被警濫捕濫控,早已經常發生。有幸事件得以到法庭尋求公道,得到郭偉健這類具明顯偏見的裁決判詞,就不再是中立報道的問題,而應以維護新聞工作者尊嚴利益及安全的角度,要求司法界的領導不能再讓明顯有偏見的郭偉健,審理同一類案件。
郭偉健是否明顯具偏見,當然最佳評斷是用學術的分析。互聯網世代媒體的好處是很多人不用花費太多的時間去圖書館搜尋就能尋找個別法官從前判案時的邏輯及評語,加以對比。今次筆者只須上網就得到大量資料,是不同媒體工作者的努力。
郭偉健的偏見,只須對比他負責審理旺角案時不單10名被告全數入罪,而10被告的武力與本案簡直不能比較,最大件事不外乎扔了件磚,並無傷人,被他判刑45月,與本案一樣。17歲的被告被他判了51個月監,72歲老人也判了41月,年齡家庭情況全不考慮,自稱只考慮所謂暴力,法庭不涉及政治的對錯。
發表政見
當然到了本案郭官藉判詞發表了大量政見,這樣是自己出賣了自己的中立自詡了,而且出賣是基於謬誤。
不中立自然充滿了偏見,連儂牆斬人案在8月上旬,郭官大量引用敍述的示威事件發生於其後。說示威行為如恐怖活動,質疑社會上對不同政見者濫用私刑。郭官在為自己的偏見尋找理據時犯了鐵一樣致命的錯誤,無資格再擔當法官之位,是彰彰明甚的。
前述劉偉聰大律師在臉書的法律討論中引用了一件終審法院的案例,Deacons v White and Case(2003)6HKCFAR,判詞中清楚說明「如一個旁觀者(bystander)在合理的情況下,認為法官對涉案各方存在偏見或不公的實質風險,該法官便不適宜審理該案件」。感謝劉大狀,大家增長法律見識了,大家可以很學術很法理很和平地,呼籲有嚴重偏見的郭偉健為己為人都應當辭去法官之位了。若然郭偉健有就業問題,最少應當自請不再主審刑事案件特別是示威案吧!轉去處理租務或家事糾紛也許更合郭官的性格吧?
筆者相信大多數法官還是公正的,法治還是有險可守的,問題只是一如余若薇所形容,是個別法官不知自重,令整體司法界蒙羞而已。
單以技術角度而言,3名受害人傷勢都極為嚴重,女記者一度危殆,右邊肋骨骨折,右肺萎縮及裂傷,須切除部分肺組織,3人都有創傷壓力症,不敢重回隧道。這類情況以區院最高量刑7年作起點全不為過。傷人者逃離現場出境到深圳,之後回港自首,明顯不是出於什麼高尚情操,而是自知跑不掉,只好回來自首,這類情況下減刑一成是正確做法,結果呢?是45個月,是最高刑期84個月的一半,郭偉健為了合理化這五成的減刑只好大做「情操高尚」的文章,也弄出了歷史性的司法笑話。
學術地看,筆者同意傷人者與受害人皆是這場社會運動的受害人;而受害人也應包括郭偉健。此案令他個人性格的缺點盡露於公眾之前,包括有情緒,不能公正,對社運有偏見,對司法的運作不專業,他從這案開始審理任何案件都會備受公眾的質疑,挑戰及批評,他敢再坐下去需有極厚的面皮,更需要馬道立及港共政府給予他無底線的支持。
或者大家認為司法已經淪喪,中共就是需要這類法官負起打壓社運的責任,就是放明不理任何壓力也支持郭偉健的裁決,不會上訴,讓他審下去,會更快升他的官,以為嘉許。
這也沒有什麼,只是歷史過程的一部分而已。往後公民覺醒,不再信法院法官。信任一旦崩潰將會是更大災難的開始,更多社會暴力的萌芽,公義不能交給法院之時,就只好拿回自己的手中。戴教授近言法治已死,但信法治有從死裏復活的一天。
復活在一輪革命還是當權者撥亂反正的努力之後?筆者不得而知,知的是將來正常的法治制度之內,不應有位叫郭偉健的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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