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4月27日
上周,區域法院法官郭偉健在裁決一名男子去年在將軍澳用刀斬傷3名和平留守在連儂隧道的市民時,花了三分之一篇幅來評論反對《逃犯條例》的社會運動,引起嘩然。
法官的言行,不論在法庭內外,都會受到公眾關注。是以,所有法官都必須熟悉和遵守的《法官行為指引》第19段即指出「法庭要秉行公義,而且必須是有目共睹的。法官除了需要事實上做到不偏不倚之外,還要讓外界相信法官是不偏不倚的。如果有理由令人覺得法官存有偏私,這樣很可能使人感到不公平和受屈,更會令外界對司法判決失去信心」。此外,第21段指出可以令外界感到法官不公正的其中一個因素,是法官在法庭上的言行舉止。
接着,《指引》用4段來說明法官為何必須和如何做到大公無私,它說:
「法官的行為是受到公眾監察的。無論在庭裏庭外,法官行事都必須維持司法人員的尊嚴及地位。
法官跟市民一樣享有權利和自由。不過,必須要認同和接受的是,法官的行為會因其司法職位而受到適當的限制。
法官必須嘗試在兩者中取得平衡,原則是法官需要考慮他想做的事,會否令社會上明理、不存偏見、熟知情況的人,質疑其品德,或因此減少對他身為法官的尊重。若然會的話,便應避免做本來想做的事情。
不消說,法官對法律必須至為尊重,並且嚴格遵守。其他人眼中視為無傷大雅的小過犯,如果發生在法官身上,就大有可能惹來公眾議論紛紛,敗壞其聲譽,以至引起外界質疑法官本人及司法機構是否正直誠實。」
而鑑於法庭需要審理更多與政治和社會爭議有關的案件(包括司法覆核和刑事案件),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在近年的法律年度開啟禮中,不斷重申法庭處理帶有政治背景的案件時應有的態度。例如:
2018年,他說:「法庭和法官在裁決法律糾紛時,只會考慮案件中涉及的法律及法律爭議點。裁決無關法律的政治、經濟或社會議題並不是法官的憲制職責。尤其是政治或其他方面的聯繫及傾向,不論是有利或不利於涉案人士,都無關重要。」
2019年,他說:「法庭的功能或職責不是裁決政治或社會議題(又或是經濟議題)。法庭不會偏幫任何一方,亦不會尋找某種中間方案來解決社會關注的政治、社會或經濟問題;而實際上,不論何時,法庭處理的只是其席前的糾紛所涉及的法律議題,別無其他。」
今年,他則說:「公正審判的意思並不是指法庭必須因應被告人的個人或政治觀點作出有罪或無罪的判決:刑事案件的審訊結果取決於審訊時提出的證據,它們是否充分有力,以及控方是否已履行其舉證責任,證明案情達至毫無合理疑點的舉證標準。」
值得注意的是,在2019年的演詞中,馬道立法官特別引用終審法院裁決「律政司司長訴黃之鋒」(案件編號:(2018)21 HKCFAR 35)一案的判詞,說:「本院認為有必要在本判案書開首便述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庭的角色或職能並非參與這場或任何其他政治辯論。」這宗案件,正是上訴庭法官楊振權在審理2014年公民廣場案的判詞中,發表了「一股歪風論」。
為什麼要不斷強調法官在審案時必須完全去政治化,以及法官必須謹言慎行?原因就如一句法律界名諺所說:「公義不僅要伸張,還須彰顯於人前。」(Not only must Justice be done; it must also be seen to be done.)在香港人對法治開始擔心和失去信心之時,即使絕大多數法官都公平、公正和專業地審案,但只要有一位法官在審案時發表不恰當的評論,已足以動搖市民對法庭和法治的信心。
郭榮鏗 立法會(法律界)議員及公民黨執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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