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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8日

文偉恩

另類角度看搜手機案的裁決

經歷過反送中運動後,即使不是與之相關的案件,但只要涉及警權,都會引起社會高度關注。原因是大家都關心,特區政府被指容許警方用盡,甚至被認為是濫用執法權力;負責監察和制衡行政機關的立法會,向來與政府沆瀣一氣;只剩下法庭,才能發揮約束警權的力量。相反,一旦法庭再賦予警方更多或更大的權力,市民的權利就會進一步削弱。

是以,一宗在2014年提出,關於警方在沒有法庭搜查令的情況下,沒收市民手機,檢視裏面有沒有犯罪證據的司法覆核案件,在2017年高等法院原訟庭判申請人勝訴後,至早前上訴庭判警方勝訴,就惹起社會不少議論。

兩次判決差之毫釐

要是單以誰勝誰敗來理解判決結果,當然會得出原訟庭要求警方在搜手機前要取得法庭搜查令,上訴庭則容許警方不用取法庭搜查令這個結論。惟判詞不是簡單得可以用「是」或「否」就能全面和準確地理解的東西。而且在判決之前,法官如何詮釋法律的那些內容,可能比判決本身更重要。

在原訟庭的裁決中,法官容許警方在三種緊急情況下,毋須向法庭申請搜查令,便可查看被捕者的手機。該三種緊急情況包括:公眾或警員受到即時威脅、證據有被即時銷毀的危險,以及在極度緊急及容易受攻擊的情況下進行搜證工作。

惟法庭特別聲明,在以上三種緊急情況以外,警方仍須取得法庭的搜查令,方可查看被捕者的手機,這樣才能防止市民的私人通訊遭受非法干預。

至於上訴庭,則裁定在一般情況下,警方必須先取得搜查令,才能查看被捕者的手機,但有例外,就是當警方無法在合理可行的情況下先申請搜查令的話,便可以在無搜查令時查看被捕者手機。上訴庭更表明,如被捕者認為警方錯誤判斷「無法在合理可行的情況」,在沒有搜查令下查看被捕者的手機,被捕者可以提出司法覆核。

若果將原訟庭和上訴庭的裁決對比一下,兩者的結論是大同小異的。不過所謂「差之毫釐,謬以千里」,兩者的小異之處,在於什麼情況下容許警方毋須搜查令。原訟庭設下的情況和限制,顯然比上訴庭的更具體和更嚴格。

上訴庭開列的條件,則屬原則多於實際情況,而且將什麼是「無法在合理可行的情況」交由警方判斷。警隊作為執法者之一,固然捨難取易,傾向將所有情況都判斷為無法合理可行地先向法庭申請搜查令,何況是經歷了過去9個月「進化」之後的警隊?

難怪傳媒和公眾都把上訴庭的裁決,理解為警方可以毋須搜查令,即可查看被捕者的手機了。這樣雖然過分簡單,卻沒有很大的偏差。

而從上訴庭這個判決,可以看出現時香港司法體系內,某些法官的一種想法,就是純粹依法判案,而忽略(甚至輕視)了現實發生的情況。

無疑,司法覆核通常要處理的,是法律條文之間有否出現牴觸的問題,故很多時毋須理會現實情況,抽空地研究法律,已經可以審理案件和作出裁決。然而,法律是人的行為的規範,故裁決必然會在現實情況發揮作用。那麼,法官是否完美地理順了法律,令條文與條文配合得天衣無縫,就能夠解決現實發生的問題呢?

官府在遠拳頭在近

就以搜手機案為例,上訴庭認為自己的裁決比原訟庭更符合香港法律,原因是《警務人員條例》已經使用「合理可行」這個字眼;而原訟庭所用的「緊急情況」,則只在其他普通法司法管轄區使用。

可是,儘管上訴庭的裁決比原訟庭更「完美」,那是否比原訟庭的裁決更能防止警方侵犯市民的人權?顯然不是。

執法人員要先到法庭申請搜查令才能搜查市民,是法庭能夠在執法階段已發揮維護市民權利的方法。但上訴庭的裁決,卻把法庭的角色拉後,從預防市民的權利被侵犯,退到市民的權利被侵犯後才還以公道。當然,任何一個認識法律的人,都會說法律賦予任何人到法庭尋求公義的權利,上訴庭亦重申如市民感到人權或私隱被侵犯,可提出司法覆核。這個說法,絕對是正確無誤的,只是再次突顯法律與現實的落差。

再以搜手機案為例,申請人在2014年入稟司法覆核,至今共花了6年(尚未計算可能上訴至終審法院的時間)。

假如日後任何人認為警方沒有搜查令而查看其手機是侵犯了其私隱,到法庭尋求公道,恐怕同樣要經年累月,何況還要付出龐大的訴訟費。因此,法庭放棄在執法階段維護市民權利,無疑是增加了市民維護自身權利的成本。這不禁令人想起《動物農莊》最著名的一句對白:「所有動物生來平等,但有些動物比其他動物更平等。」

中國人有句諺語,叫「官府在遠,拳頭在近」。今天有不少人認為法庭無法維護人權,甚至哀嘆「法治已死」。

其中一個原因,或許是法庭離市民愈來愈遠。這當然不是說法庭在地理上遙不可及,而是某些法官的智慧高深得超脫現實,平民們實在難以捉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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