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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3月24日

王岸然

吳重儀的失職與余若薇的謬誤

不能主持公道的法官還是不是一個合格的法官?不願去了解一件案件的方方面面的法官合格嗎?一件案件的初步事實是公開的,由控辯雙方在庭上公開披露,經傳媒報道,公眾旁聽,是公眾行使監察權力。體現Justice must be seen to be done的重要性。案件涉及重要法律原則之時,法官有責任向公眾解釋,以傳達正確法律法治觀念給社會,不是法官的責任嗎?懶得解說已是失職,因為一己的偏見誤導公眾,逃避責任,還是合格的法官嗎?

漠視被告人投訴

如果上述的立論還算合理的話,裁判官吳重儀則可視為失職及不合格。

吳官的失職非個別情況,而是普遍存在於裁判法院級別的法官,引來大量不公平情況之外,也直接助長了「警暴」,在受害人眼中,法官只是幫兇,如何還會對法治尊重?

新屋嶺扣留中心爆出涉嚴重違反人權事件,是國際的壓力令到港共不得不加以關閉。大家有聽聞過處理這些案件保釋的裁判官批評過嗎?選擇性置身事外就不單是法治問題,更涉及良知問題,更涉及結構性偏幫警隊的問題,也是筆者在這小小專欄堅持嚴厲指控香港的法官偏藍失職的原因。

2月初的新聞,兩名年輕人分別只是中五學生及文員被控擾亂秩序,起因是抗議美孚的「翠雅山房」被徵用作檢疫中心。可以理解這是典型的警民衝突事件,在粉嶺裁判法院提堂時,其中一被告向法庭投訴,在警署內被人笠膠袋「由頭打到腳」,及於警署內被警告切勿投訴,「除非你以後唔再出嚟,否則一定搵到你」,但裁判官吳重儀回應:「我知道嚟做乜嘢?我又唔係監警會」。(立場新聞報道)

法律上,年輕人若被警方濫用私刑,警員所犯的罪遠比青年在警民衝突時揮拳襲警嚴重。吳重儀的態度是技術地將兩件事分開,就可以心安理得判青年有罪而不理警員被投訴犯了更嚴重更破壞法治的罪。筆者見這報道在網上熱論,本想及時評論,但遺忘了,現時感覺是失職,浪費了自己有3個法律學位及曾經執法的知識。上周警察調查涉及鐵路炸彈案件,不單大量上門捕人,而且多名涉案者疑被打到重傷留院不能出庭,我們還是身處一個文明法治的社會嗎?

傳達錯誤的訊息

吳重儀一句「我知道嚟做乜嘢?」傳達一個極差極錯誤的訊息,筆者及法律界沒有及時嚴正糾正吳重儀的失職,倘引致警隊加倍濫用私刑,我們也有責任。這裏要補充指導吳重儀身為法官在這情況下的正確態度及行動,英國普通法的基本原則,是可靠的證據就是可接受的證據(Reliable is Admissible),就算警員用違法手段取證,法庭也不理會,所以,吳重儀大大聲講「我知道嚟做乜嘢?」是於法有據。

只是,普通法也清楚授權法官在認為過分不公平情況下有權拒絕相關證供。更重要的是只要證供不是在自願情況下作供是不被接受的證供,證供是否自願,是否可靠,法官是第一個把關者,吳官竟然說「知道嚟做乜?」有冇搞錯?你是跌了法律教科書還是跌了公義的良心?

吳官的態度,在公眾眼裏,不符公義可被看到的要求。吳官在保釋申請的處理,被指條件苛刻,態度輕忽,公眾會認為不是公義而是偏幫警方了。

作為一個公正的法官在法律之內有兩件事件可做,筆者若是法官一定做,就是步下自己的祭壇走到被告面前,仔細觀察傷勢及提問詳情,以示重視,你不必亦不應有結論,但應表現出有明察秋毫的能力,不會盲目接受不公義的證供;更可借機會解釋法律,警告警察若用私刑求證是嚴重犯法行為,社會不會接受,公義的正確訊息應是這樣啊!

很明顯吳官是傳達了相反的訊息,恐怕會直接或間接鼓勵近來更多的警察私刑事件,這不是失職什麼才是?

例外證明了常規

政界早有句順口溜:民主黨,賣香港。近來多流行一句:公民黨,害法治。公民黨有位大狀近日在網上洋洋大觀地撰文,為吳重儀這類不公正行為開脫,歪理連篇,常識也過不了一般網民的關。公民黨律師為法治不公塗脂抹粉,其來有自;楊岳橋說:法治「有險可守」,梁家傑說:法治「殘而不廢」,早是網界笑話;近日多了余若薇呼籲大眾面對大量抗爭被捕者逐漸上庭,當中必有令大眾嘩然,感不高興的裁決。大概就是面對吳重儀法官上述這類表現吧?

余大狀叫大眾不要反應激烈,大眾需要有無比的耐性,等待公義的來臨,並引七警案及朱經緯案為例。

余大狀的例子真好。邏輯學中有所謂例外證明了常規(exception on prove the rule),常規正是法治已死,這是戴耀廷教授近日在面書公開承認的。戴教授明言港人應浴火重生,余大狀則叫大家耐性等待公義,筆者恐怕大家等到余大狀百年歸老也了無結果。(余若薇出席眾新聞成立3周年午餐會發言)

法治就算未死,也已經危在旦夕,港人不要再理公民黨班失敗律師,別信余若薇的「無比耐性論」,要信自己的常識,信公民直接行動,全民參與,一腳踢開誇誇其談的人,才可令法治浴火重生。任何正義抗爭行動皆有風險,有法律後果,大家量力而為,歷史是公道的。

最後要多謝網媒及到法庭旁聽監察法官的市民。大家還須努力,見法官不義可藐之,忽視其巍巍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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