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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月31日

鄭赤琰

國歌條例立法失責便要被布法了

立法會議員郭榮鏗先生在《信報》撰文說,梁美芬提議若然《國歌法》在特區立法會無法成功立法,便應把國內的《國歌法》當成「附件」列入《基本法》附件三,在港實行,郭先生反對梁議員的想法,指她此舉是「惟恐天下不亂」。看了郭文的這個標題,原本可能會錯過的,在好奇心驅使下,也感到非拜讀不可。

原來郭先生擔心的是一旦內地的《國歌法》被列入「附件三」而在港實施的後果,是勢必會再引爆另一場的特區動亂。郭文說:內地的《國歌法》寫明「為了維護國歌的尊嚴、規範國歌的奏唱、播放和使用、增強公民的國家概念、弘揚愛國主義精神、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憲法,制訂此法」。

因為此段《國歌法》條文寫明:「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單是這一點,郭先生便認為內地的《國歌法》不適用於特區,郭指出《基本法》第五條訂明:「香港特別行政區不實行社會主義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變。」

在港實施必然違憲?

因此郭說:「若特區政府直接宣布內地《國歌法》在港實施,必定違反《基本法》,造成憲制和法律的嚴重矛盾和危機。」

換言之,郭指的危機是他擔心一旦把內地《國歌法》列入「附件三」,勢必會像反逃犯修例那樣再激起另一場「時代革命,光復香港」的持續暴亂幾個月,「天下大亂」了。作為反對派的一名,郭先生捉摸近期暴亂群眾的脈搏,應該是有其準確性的。

可是梁議員的建議也並非「惟恐天下大亂」,而是她看得更遠,對《基本法》更有研究(她在城大法律學院專科研究《基本法》與國家憲法,還教這科不下15年,也有專著出版),說她看得更遠是她不只看到這次「黑衣暴亂」的爆發點,同時她還看到特區有人不只抗拒大陸的法治制度,甚至還發動大型的群眾示威抵制大陸的法治制度。

長此下去,連國旗也有人扯下踐踏或放火燒,唱國歌也有人抵制,這說明所有代表國家的國旗國歌都有人公然反對,「一國」的主權還能不面對危機嗎?不遵守國家主權所包含的法律,「一國兩制」也就變成特區自己的「一國一制」了。

為了不想危機走到這一最後一步,梁議員不是「惟恐天下不亂」,而是怕少數人的暴力衝擊國家主權而搞出危害全部港人的安全。

人大釋法合法合情

乍看起來,郭議員所指出的《基本法》第五條,他相信一旦「附件三」列入內地《國歌法》便屬違反了這第五條,也即郭說的「違憲」。一般來說「違憲」的立法或政策是無效的。但是香港不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而是整個特區都屬中國國家主權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因此特區的《基本法》不是主權獨立的國家憲法,而是由中國國家憲法第31條規定下特設的行政特區,所有這個的特區的法律與政策,也即香港特區的《基本法》,都是由國家憲法第31條所賦予的立法和施政。既如此,特區《基本法》無可能享有國家憲法的地位,內地的《國歌法》列入《基本法》「附件三」,是不是如郭議員說的「違憲」?最終要由全國大人常委來「釋法」才能裁奪。

本港的法律界,尤其是立法界有人一聽到人大常委「釋法」便暴跳如雷,指人大常委破壞「一國兩制」,有失對特區的政制不變的承諾。這說法要不是心存誤導,便是對國際法公認的國家主權自主的原則認識不夠。任何擁有主權的國家,無論是立憲或修憲只有代表國家的最高權力機構(即中央政府或聯邦政府)才有最終的話事權。香港特區的成立與其《基本法》既然不是主權獨立的國家,擁有香港主權的是中國,因此解釋《基本法》的權力歸人大常委這個最高的國家立法立憲機構,那是必然的事。

附件三列全國法律

既然像國旗與國歌屬於國家管轄的事務,不是香港特區管轄的事務(只是由中央授權特區政府管轄而已),因此有關國旗與國歌的法律與法治,特區政府只被授權去立法與執法,因此,正如第23條那樣,《國歌法》被國家授權立法與執法,是特區政府應向中央負責的工作,如果特區政府沒法做到,像第23條立法那樣,自2003年特區立法會與港人大遊行反對下,迫使特首撤回該項立法提議,如果這次《國歌法》又在立法會被卡住沒法立法,是否又要無限期不立法?

反對立法的議員或港人也許會感受到這樣擋住立法是最有效維護港人的「人權、自由與民主」,但是他們也應該認識到任何國家都不可能容忍其人民以「人權、自由與民主」為藉口去破壞國家主權的。涉及阻擋體現國家主權的特區立法,中央沒堅持特區政府限期立法,這不是中央在「妥協」,任何國家的政府都無可能在國家主權存亡的立法面前作出妥協的。

如此拖下去,拖到幾時?拖到2047年50年不變的日子到來嗎?這樣做是否有利再延長50年不變?如果被脅迫下讓中央退讓,豈不就是變相對「港獨」開綠燈嗎?

因此,作為有眼光,有責任感的立法會議員,應該再三細心研究《基本法》及「附件三」,也要細心研究國家憲法,若如此,他們便會了解到為什麼「附件三」會寫明:「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都、紀年、國歌、國旗的決議,所涉及的全國性法律,自1997年7月1日。」除這第一條外,「附件三」共列出6項全國性的法律「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在當地公布或立法實施」,眾立法議員應要特別留意這條文所寫明的「公布」兩字,留意這「公布」的寫法指的是如果「立法」不成,便可將全國性的法律對特區「公布」並實行,由此可見賦權你「立法」是給你機會去討論與消化,不是給你機會去否決,討論之餘可從中「澄清」疑點,一旦有「疑點」也可由人大常委及時「澄清」或「釋法」。

在國境內必須守法

至於反對派,在立法會執着的一點是香港的環境複雜,內地的《國歌法》很難在港落實去執法,例如在港「居民」中有很多是持外國護照的外國公民,要他們「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郭議員強調這點),他們既非中國公民,無義務要培育與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不錯,外國公民來自資本主義的國家,可不培育與不實踐社會主義,但任何外國公民到了別國都無權侵犯當地國的國歌法律,這點中國憲法也已寫明:「在中國境內的外國人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見第32條)。

鄭赤琰_中文大學前政治系主任、華人學術網絡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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