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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月21日

郭榮鏗 專業議政

大律師公會就成立獨立調查會的建議

近日獨立監察警方處理投訴委員會(簡稱「監警會」)以有市民提出司法覆核為由,延遲公布審視警方自去年6月以來處理公眾活動的首階段報告。

特首林鄭月娥為了拒絕大部分市民強烈要求按《調查委員會條例》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借監警會來「過橋」,故市民打從一開始已對監警會毫無期望。如今監警會延遲公布,即使無意跟政府裏應外合,亦足以印證和強化市民對它的不信任,以及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的訴求。

正因如此,大律師公會早前發表意見書,就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提出詳細和具體的建議,就更加值得政府和社會注意和參考。

一個調查是否具公信力,以及能否解決問題,無非視乎兩方面:第一,由誰負責調查;第二,調查的範圍。

事件為經 課題為緯

關於調查的人士,大律師公會按照《調查委員會條例》的要求,建議由一位退休或現任的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擔任主席,原因是終審法院法官為司法機構最高級的司法人員,故委任其作委員會主席,將令委員會更具權威性及公信力。成員方面,則應包括一名醫生、一名社會學人士、一名活躍的退休警官或擁有豐富警務經驗的人士、一名社運人士或此次社會運動的積極參與者,以及一名從陪審員名單中指派的市民。這個成員組合,既能夠平衡各種觀點,亦能夠涵蓋這次社會運動中的現實情況和不同的專業知識。

至於調查範圍,大律師公會以去年6月至11月,15宗大規模及/或社會嚴重關注的事件為經,並以以下的課題為緯,包括:

一、警方所用超越合理武力(包括武器的使用)及平民所用超越合理的武力(包括使用氣油彈及其他攻擊性武器及破壞行為及刑事縱火、襲擊傷人、非法禁錮等);

二、有關人物識別及相關的問題,包括衝突參與者的蒙面情況,警方拒絕佩戴委任證及以臥底方式進行活動;

三、有關拘捕時產生的問題,包括於衝突現場拘捕圍觀者,選擇不拘捕參與衝突人士(無論是示威者、警員或幫派成員)及拘捕年輕人;

四、被捕人士於被捕後的處理方法,包括涉嫌毆打及性侵、拒絕提供合法支援、延誤律師探訪及侵犯私隱;

五、警方與傳媒工作者、醫護人員、社工、其他紀律部隊及其他作調解角色人士的關係和衝突;

六、政府、行政會議及警方對有關《逃犯條例》引致的問題及各項動盪的事件的反應,包括反應的方法、速度、綜合性及可信性;

七、相關法例包括《公安條例》、《獨立監察警方處理投訴委員會條例》及《緊急情況規例條例》及其引發的問題;

八、於衝突中不同參與者所使用的武器引致的健康問題;

九、公務員及紀律部隊的政治中立問題;

十、參與動盪的人士的財政來源及組織。

以事件為經,課題為緯,一方面能夠查找事實真相,另一方面則從制度上探討問題的成因。這樣對於明白和解決反送中運動突顯的問題,都是必須和有用的。

社會運動難免會出現違法的情況,然而要運動完結,不是譴責有市民犯法、呼籲市民守法、將犯法的市民拉去法庭受審,甚至重判就能解決。

將社會運動說成是治安和法律問題,是當權者轉移視線,把自己的錯誤歸咎於市民的慣常伎倆。大律師公會既然已經提出了具體和詳細的建議,林鄭月娥政府不應繼續迴避,社會亦可以在公會建議的基礎上,繼續努力迫使林鄭月娥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

郭榮鏗_立法會(法律界)議員及公民黨執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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