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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12日

梁繼昌 專業議政

遲來了的私募基金新制度

自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制訂打擊 「侵蝕稅基及轉移利潤」的規定後,不少私募基金考慮由傳統的離岸中心轉至其他地方。為了吸引更多私募基金來香港落戶,並鞏固香港成為區內國際資產及財富管理中心的地位,政府有意就此訂立新法例,推行特別為基金而設的有限合夥制度。相關建議在12月初的財經事務委員會討論。

熟悉法例的讀者或許納悶,既然香港目前已有《有限責任合夥條例》(香港法例第37章),為何仍要另行制訂新的法例?誠然,如政府文件所指,上述條例約在一個世紀前訂立,在多方面都未能滿足現今業界所需,例如條例沒有就資本投放和利潤分派的安排提供足夠的彈性,也沒有就基金的合約安排提供靈活性。因此,在香港運作的私募基金絕大多數多為離岸基金,並以有限合夥制度在開曼群島等其他司法管轄區成立。

參考了英國、愛爾蘭、新加坡、開曼群島、美國特拉華州及盧森堡的規管經驗後,政府選擇了較寬鬆的方法處理私募基金的成立,讓合夥人有自由就有限合夥基金的主要營運事宜訂立合約,並且提供簡單直接的解散機制來終止基金業務。

合資格註冊的基金須在香港設有註冊辦事處,並有最少兩名合夥人,包括一名普通合夥人和一名有限責任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須就基金的債務和法律責任承擔無限法律責任,並為基金的管理和控制負上最終責任,而有限責任合夥人的法律責任一般限於他們對基金所作的承諾投資額,並可進行安全港活動。

專業服務需求增

建議方案除了推動私募基金發展外,多個專業服務行業亦受惠。建議的新制度將採用註冊制度,由公司註冊處負責,申請須由律師代表基金提交。在開展及營運私募基金期間,普通合夥人須代表基金向處長提交周年申報表,並委任一名投資經理和一名核數師分別執行日常投資管理及每年審核基金的財務報表,加上委任合資格的人士或法團,為基金執行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職能。

政府的建議雖後知後覺,但筆者大致同意。畢竟,參與的投資者多為機構投資者或專業投資者,故採用寬鬆的規管亦未嘗不可。事實上,私募基金行業是香港金融業的重要一環。以私募基金規模計算,香港在亞洲排名第二,僅次於中國內地。2018年香港私募金管理的資金總額(不包括房地產基金)達1590億美元。

全球最大的20間私募基金當中,有四分之三已在香港設立據點。可以說,香港的基礎並不差,希望政府在訂立新的基金法例後,可進一步加強香港私募基金的發展。

梁繼昌  立法會(會計界)議員、專業議政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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