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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9日

郭榮鏗 專業議政

國際人權日

今年民陣在12月8日,以國際人權日的名義舉辦遊行,應該會比以往令更多香港市民留意這個在國際社會裏那些尊重人權的國家都會重視的日子。

民陣的遊行比國際人權日早兩天舉行(因為要遷就公眾假期讓市民能夠參與遊行),也就是說國際人權日其實是在每年的12月10日。這個日子,是1950聯合國訂定,以紀念它於1948年12月10日在巴黎通過《世界人權宣言》。《宣言》是源於各國對第二次世界大戰的反省,認為所有人類均應享有基本的權利,因此制定《宣言》列出該等基本人權。

由於《宣言》只是一系列原則,並無約束力,故聯合國在1966年再制定了《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The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簡稱ICCPR)和《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The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簡稱ICESCR),進一步闡述並指明如何更具體地維護《宣言》所臚列的各項基本人權。自此,《宣言》和兩項公約就被合稱為「國際人權憲章」(International Bill of Human Rights),是國際社會最重要的人權典章。

香港早於上世紀九十年代,便已經開始落實ICCPR。1990年港英政府向立法局提交《香港人權法案條例》,條例的詳題訂明「本條例將《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中適用於香港的規定收納入香港法律,並對附帶及有關連的事項作出規定。」因此該條例的內容,是參考ICCPR來草擬,每項條款都列出了其與ICCPR比照的條款。

內容寫入《基本法》

可以說,ICCPR成為香港本地法律之後,比它作為一份國際公約,在香港更具實際效用和約束力。

到起草《基本法》時,更直接將ICCPR和ICESCR寫入《基本法》內。《基本法》第三章「居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中的第39條就訂明: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和國際勞工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繼續有效,通過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予以實施。

香港居民享有的權利和自由,除依法規定外不得限制,此種限制不得與本條第一款規定牴觸。

此後,當特區政府制定任何法例或政策,以及運用行政權力時,若有牴觸人權之嫌,市民在申請司法覆核時,往往都會以載於《基本法》第39條的ICCPR作為理據之一。

因此,對香港來說,國際人權日不只是發起遊行的理由,而是提醒香港社會——尤其是特區政府,在這半年的反送中運動裏,因它縱容警方而發生了多不勝數的違反人道原則和剝削基本人權的惡行——尊重和維護基本人權,是《基本法》和《香港人權法案條例》定下的憲制要求,亦是捍衞法治其中一個必須要做的事。事實上,很多國際組織指出,因警方的濫權和濫暴,香港的人權狀況已經跌至危險水平。

把權利行使出來,就是捍衞權利的最好方法。數以萬計香港市民以國際人權日的名義,行使遊行、集會和表達自由等權利,正好反映香港市民捍衞他們在《基本法》、ICCPR和《香港人權法案條例》下享有的人權的決心和努力。

郭榮鏗  立法會(法律界)議員及公民黨執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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