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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14日

曾鈺成 曾鈺成回憶錄:主席八年

扔石罪人

警方完成馬尼拉人質事件的搜證工作,於2010年11月6日向死因裁判法庭呈交報告;死因裁判法庭決定,2011年2月14日開始就事件中的遇害者進行死因聆訊,並傳召34名香港證人和116名菲律賓證人出庭作供。

菲律賓總統阿基諾三世2010年11月在橫濱出席亞太經合組織會議時,曾向香港行政長官曾蔭權承諾,會為死因聆訊提供協助。不過,直至聆訊開庭那天,仍沒有一個菲律賓證人表示願意來港或通過視象作供。

2011年2月15日,死因裁判官傳召菲律賓駐港副總領事羅克(Val Simon Roque)出庭交代,他拒絕作出任何承諾,只說兩地司法機構已有直接對話,總領事館一直扮演溝通角色。2月28日,6名在事件中生還的團友及殉職領隊謝廷駿的兄長發表聯合聲明,要求菲律賓政府兌現協助香港調查的承諾,安排證人來港作供。政務司司長唐英年又在3月3日召見菲律賓駐港總領事柯明(Claro S Cristobal),促請菲政府採取必要措施,配合死因聆訊。但所有這些催促都沒有作用:聆訊進行了3個星期,一直沒有菲律賓證人前來作供。

3月9日上午,我收到涂謹申議員來信,要求在當天的立法會會議上,就馬尼拉人質事件中的菲律賓證人拒絕到香港死因裁判法庭作供問題,動議休會辯論。

從政治考慮,我沒有理由不批准涂謹申的要求。對於菲律賓證人不肯來港作供,議會內外都十分不滿;把議題拿到立法會會議上辯論,各黨派議員都會踴躍發言,給菲律賓當局增加壓力,這是香港市民一定支持的。可是,《議事規則》不容許我批准動議。

我在前文(〈十七、休會辯論〉)解釋過,休會辯論有兩種;涂謹申要求的休會辯論,是按《議事規則》第16(2)條提出的一種,批准的條件是辯論的問題須有迫切重要性;判別標準是,假如不在該次會議辯論,會否發生不可逆轉的後果,或者以後再辯論已失去意義。涂謹申要求提出的辯論不能符合這個標準。況且休會辯論是不會通過任何有方向性的議案的,對保障死因聆訊的公正性不會有實質幫助。我決定不批准涂謹申提出休會辯論的要求。

涂謹申說我的裁決「可笑」、「荒謬」;很多人對我的裁決十分反感,包括殉職領隊謝廷駿的母親。謝媽媽在一個電台節目發表的給亡兒的信裏說:

「Masa(廷駿的洋名),你出事之後,香港人很齊心,很多人慰問我們,我們一家都很感謝大家。只是,早幾日,我知道立法會主席曾鈺成否決了涂謹申議員提出要求政府促請菲律賓派證人來作供的緊急動議,我知道後很憤怒,怒得淚水都流出來了。我不明白,為什麼在香港竟然有人在看着一群香港人在異地慘死之後,還可以對我們要討回公道的決心扔石頭。」

其實,我沒有「否決」任何動議;我不批准涂謹申提出的,也不是「要求政府促請菲律賓派證人來作供的緊急動議」。但我十分理解謝媽媽的憤怒。我知道,《議事規則》的規定不是一般市民會明白的;明白的人,也可能會認為我不應執着於《議事規則》而傷害了謝媽媽的感受。(54)

本欄逢周二及周四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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