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6日
近日,「反送中」運動的戰線已從街頭延伸到法庭。政府及警隊組織先後入稟法院申請禁制令,禁止任何人滋擾警察宿舍及紀律部隊宿舍、禁止非法披露警員及其家人的個人資料,以及禁止選舉管理委員會讓公眾及候選人查閱選民姓名及地址等資料,以免警員及其家屬遭「起底」。
最新一宗,則是禁止任何人非法於網上平台包括連登討論區及Telegram,發布任何言論威脅使用暴力,或使用暴力及毀壞財物。
要是仔細審視該等禁制令所禁止的行為,其實全部都是現行法例已經規管,可被判處監禁及/或罰款的刑事罪行。例如《簡易程序治罪條例》訂明堵路、塗鴉、擲物等行為屬刑事罪行;《個人資料(私隱)條例》訂明,未經同意下取得及/或披露個人資料來獲得利益及/或對當事人構成心理損害及/或其他損失,則屬犯罪;《刑事罪行條例》訂明意圖引起或加深任何人之間的惡感及敵意、煽惑他人使用暴力、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已屬刑事罪行。
8月,政府放風可能動用《緊急法》時,最先傳出的是封鎖與示威活動有密切關係的網絡平台;到10月初特區政府真的動用《緊急法》訂立《禁蒙面法》後,有傳下一步將會限制或禁止使用網絡平台;亦有建制派人士贊成這個做法,唯爭議極大,除了資訊科技界大力反對外,亦預計這樣損害市民的自由,會激起更大的社會反彈。
加上《禁蒙面法》沒有達到阻嚇市民示威的效果,政府亦重申暫時無意再動用《緊急法》,因此傳聞不了了之。詎料政府現在以另一種法律形式──向法庭申請禁制令,以限制使用網絡平台。
不運用或執行現有法例,卻向法庭申請禁制令這種民事法律方式,禁止現有法例中已經訂明屬於刑事罪行的行為,這個策略,似曾相識:2014年雨傘運動後期,就有民間組織到法庭申請禁制令,禁止示威者佔據道路,隨後警方以協助執行禁制令為名「清場」,雨傘運動終於結束。
與2014年不同的是,今次政府不假手於人,索性親自申請禁制令。
這種做法,看似多此一舉,但對政府來說,卻是良策。那是由於經過數月抗爭後,幾乎所有民調都顯示仍有不少市民不反對勇武抗爭行為;與此同時,政府和警隊的聲譽愈跌愈低,即使有法律和武器,也不足以說服市民支持其執法行動,更會帶來反效果,所以認為政府和警隊進一步打壓市民的權利,制訂《禁蒙面法》就是最佳例子。
儘管示威者和市民對政府和警隊反感,甚至不怕與之抗爭,但基於對法庭仍有一定尊重,所以即使敢於違法犯禁地示威,卻不願意「藐視法庭」。2014年雨傘運動的經驗就是如此。因此可以理解政府之所以重施故伎,目的是嘗試扭轉局面。
然而政府這樣做,無疑是把法庭扯入政治風波,利用它的權威來合理化其止暴制亂。由於法庭只能按照法律和實際情況作判斷,故對政府的要求幾乎是「有求必應」。如此社會難免會產生一個錯覺,就是法庭被政府綑綁一起,助紂為虐。市民對法庭以至是司法獨立的信任和尊重,亦可能因而動搖。
文偉恩 時事評論員
訂戶登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