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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9月18日

許劍昭

從兩婦欺凌孤客、教會門衞協助暴力分子到《緊急法》

在電視新聞鏡頭前,只見兩名婦人明目張膽,禁錮一名批評毀壞港鐵站設施行為的中年女士,讓其他示威者不停責難她,喊她「上大陸」去。

另有一群戴口罩黑衣人於扔汽油彈、搗毀交通燈後,走進一棟樓宇「(電視字幕紀錄現場人聲)……入教會要棄置裝備」及「(旁述)換衣服」。

施暴者三種裝束

為何即使是普通婦人也無視法紀,欺凌持異議的女士?

為何有人開門,方便違法者在教會門外(那位門衞不代表教會立場)先棄置犯罪證物,然後往樓上更衣?

本文分析近期常見的破壞性小組行動模式,並提出兩項實施《緊急法》的建議。

9月6日,一位中年女士在旺角港鐵站,由於批評黑衣人搗毀驗票閘機,先被約10名男女包圍,然後被兩名沒戴口罩、相貌善良、衣着平凡的婦人推到牆邊,攔着不得離開,讓數名年輕人繼續罵她;也讓出空間,方便黑衣人開始向各種設施射水。

期間,中年女士曾經尋求一位外籍女記者幫助擺脫兩婦,但也許該記者不懂粵語,或選擇中立,沒有援助。推推拉拉10分鐘後,鏡頭顯示兩婦一左一右押着女士離開現場……

參考許多其他在地區或港鐵站的違法事件過程,示威者通常以3種不同打扮、外表為一組出現。第一種是戴口罩、穿黑衣、有各類裝備的施暴者。

第二是穿黃色背心、看起來像記者的人。香港記者協會2019年9月6日聲明︰「本會從未要求記者必須配備記者證才可以採訪」;理據是「在真正享有新聞自由的地方,任何人都可以當記者」(記協Facebook 9月2日引述港大甄美玲文章)。

第三是穿普通服飾、看起來像路人或街坊的男女。

當警員與施暴者對陣時,像記者的人會用不同方式拖慢警方的行動。當施暴者被捕時,像路人或街坊的男女會大聲罵警,並要求釋放。

當個別路人、乘客批評施暴者(或港鐵員工阻止施暴者)時,像路人或街坊的男女便會走到前排,組成包圍圈,大聲反駁;像記者的人會在外圈拍照,盡可能防止其他人介入。

這些像記者的人還有另一個功能。9月8日,電視新聞報道屏幕顯示,一群戴面罩的黑衣人在銅鑼灣進行破壞後,跑到一棟樓宇,有人用指揮的語氣說「入教會……」,當黑衣人魚貫入門時,數位身穿黃背心的人,像「把風」般站在地面。「換衣服」後,一群年輕人跑下樓梯,由穿黃背心的人護送再出發……

「人不可貌相」這句老話真管用。相貌善良的平凡婦人,何以不僅僅是認同施暴者毀壞港鐵設施,還要聯合其他人,野蠻地以眾凌寡?何以一些提倡愛與和平的宗教信仰者,會幫助施暴者移形換影地躲避法律責任?

哈佛大學醫學院一座教學講堂的牆上,多年來裱掛數以十計歷史上傑出校友(包括諾貝爾獎得獎者)的肖像。最近,因為一大群學生表示,肖像上白種男人的臉使他們感到不安、惡心,因為所有校友的傑出成就,都是發生在女性和有色人種無法接受教育的時期。於群情洶湧下,校方被迫移除所有肖像。

事件引發爭論。評論員Rod Dreher表示,當今許多人,尤其是受過良好教育的年輕人,普遍持有一種否定歷史的態度。他說曾被學生問為何須要研習但丁(Dante, 1265-1321),因為她認為但丁的思想出自種族主義和性別歧視盛行的時代;另有兩位墨西哥古典音樂演奏家兄弟,近日表示會停奏,原因是由白種人創作的古典音樂不代表他倆。

推《緊急法》之理據

在反智、嚴重自我中心、急於短期或即時取得效果等等思維的影響下,在讚揚自由任意的社會,出現一種高度排斥性的文化思潮(如追求感官刺激的「活在當下,不受過去/未來所引導」)。

政治學者Joshua Mitchell描述這類劣質文化下滑到一個新低水平,並稱之為「債務點」(Debt Points)。簡言之,就是這類人覺得政府、制度在歷史中做了無數惡行,欠當代人所想要的東西,如果不立刻償還,他們就有權否定過去、摧毀現在(詳見National Affairs Summer 2019)。

這類劣質文化以不同的話題、口號、形式,在推崇自由任意社會中出現,包括美、英、法、意大利、比利時……而香港也不例外。

受到感染的青少年覺得社會欠了自己;受到感染的成年人(尤其是相信原罪的人)覺得自己(內疚)欠了青少年。這類人無視、否定港府及內地改善人民福祉的驚世實質成果。

一旦有機會出現,加上有人煽動,激進的人會縱火、毀壞公物(例如象徵集體成就的港鐵、機場、道路),溫和的人會對這種破壞行為予以體諒,甚至協助。故此,有普通婦人、教會門衞協助施暴者並非偶然。

若不及時停止,情況會變得更糟。港府必須珍惜所有愛國愛港者,悍衞其人身安全及貢獻。

止暴制亂的建議:

一、行使《緊急法》(2)(2)(g)條款,立法要求,當警察以防暴裝備執行工作,只有具備合資格(香港或境外,至少有3年歷史,每日或周報道新聞)註冊媒體記者證(由港府新聞處簽發),才可在現場採訪,並穿着指定服飾(如熒光黃藍背心);其他逗留者是參與非法集結。

二、行使《緊急法》(2)(2)(b)及(g)條款,設置特別法庭,審判當暴亂發生時,甲、欺凌或傷害阻止暴力的公民(如港鐵員工、乘客);乙、所有其他暴力罪行的「擁有外國護照和居留權的疑犯」,如罪名成立,罪犯將於30天內被驅逐及遞解離境,終生不得再踏足香港。

許劍昭  時事評論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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