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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9月11日

鄭赤琰

民陣要能放也要能收

民陣串聯社運團體發動的「6.12大遊行」,人數之多創造了香港,示威紀錄;之後,接着幾乎每個周末都出來搞遊行,顯然已搞上癮了,即使把林鄭逼出來宣布撤回《逃犯修例》,依然說:「五大訴求,缺一不可」,否則會繼續,甚至會更大地推動大遊行。

照理,「反送中」是民陣最早提出來反對《逃犯條例》的單一要求,如今已達到目的,理應見好就收,可是把其他節外生枝的訴求堅持不放,那就手尾很長了。再下去,民陣可要把整個運動陷入能放不能收的困境了。

武器在手 怎能不用

不是嗎?在他們提出的「五大訴求」中,第一條反修例總算是「冤有頭,債有主」,目標是鎖定保安局的提案,何況在「6.12」之前,立法會早已自亂陣腳,「行不得也哥哥」,不必民陣出來反,這條例已在立法會的內務會議上「凶多吉少」了;民陣出來叫陣不過是「不必耕耘、享受收成而已」。讀者不信,且看「特首普選提案」不是立法會自己搞掂的嗎?由此可見,如果問題只集中在反修例,現在在政府撤回此例聲中,風波也可應聲而息的;可是有了「五大訴求」的其中兩個訴求:設立獨立調查委員會與收回暴動的指控兩項,那就變得非常複雜了。

第一,先說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調查警察有無過分用武的問題,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對抗爭者來說,認為警察對付他們是過分用武;對警方來說,最好是加倍用武,才有阻嚇的作用。誰是誰非?很難有個標準,對警方來說,手上的武器本來就是標準的配備,用棍用催淚煙用橡膠子彈已是最沒殺傷力的武器,用了,被罵過分用武;不用,拿在手上幹嗎?

何況用武前,警方會出示紅色黑色警告,指抗爭者已違法,要他們即刻離場。可是抗爭者不走,還設路障用棍用鐵支用石頭磚塊甚至用汽油彈與警對峙,處此情形下,要麼警方退場,但對方會主動放棄佔領街道、佔領立法會、佔領一切他們要攻擊的對象嗎?

事實已一再證明,他們可佔領街道等等地方,可以持續幾個月不走,把整個城市癱瘓。處此情況下,警方能不執法嗎?碰到清場被還擊,能不用武嗎?由此可見,警方用上的手段不是選擇少用、用不用?而是要看對方退不退場,不退場又不用武,算是什麼意思呢?

再說,經常看到的畫面是警察清場時也受到攻擊,即使面對危急時也不敢開槍,可見用武還是有限制的。比起印尼、泰國、英國、法國、美國,香港的局面早已開槍鎮壓了。港警有配槍不敢用,指控他們過分動武,那是抗爭者一面之詞;本身是涉事者,沒發言權,正如警方也沒權要抗爭者不反抗,彼此半斤八両。真正可調查的,已有現成機制:監警委員會,這是第三者,還是專責監察警方行為有無過分的機制。

正是怕抗爭者又有藉口,這次政府決定啟動監警會前,還特別聘用5名外國專家加入調查,以對港人與國際社會彰顯其公信力;如果民陣還不以為然,還堅持一定要設立獨立調查委員會,那便過分到只懂放任而不懂收斂了。

第二,說到警方指控暴力抗爭是「暴動」的問題,民陣堅持警方要收回這個指控,而且把這個要求轉為「五大訴求,缺一不可」,民陣及其抗爭者有這投訴,已有很多渠道可挑戰警方此項指控,例如:監警會,又或要求特首或有關政府部門當眾對質;何況抗爭者的行為有無跨越和平抗爭的界限而變成暴動,不是警察說了算,儘管警察抓了人,以暴動罪起訴,最終的裁決者不是警方,而是法庭,第一審不服,還可二審到上訴庭,甚至採用司法覆核打到終審庭,來一次公平判決他們是否犯了暴動罪。

爭取人權 要有底線

總之,香港的司法制度在「一國兩制」下,完全掌握在本港法官,不是大陸法官,而且還是外籍法官呢!更還有擅打官司的大律師公會眾多站在民陣一邊的人。因此,民陣大可不必拿「暴動」大做文章,把這「暴動」列入「五大訴求」而抗爭到底。

對民陣同仁來說,這是個「痛快」的事,但對港人沉默的大多數,他們看到港鐵站遭肆意破壞,看到機場有人衝擊法庭禁制令而強行癱瘓機場,看到各區警署被暴徒包圍發生暴力襲擊等等。

港人心裏會怎麼想,眼睛會怎樣看?不是民陣說了算,也不是警察說了算,正所謂公道自在人心,如果把這一項訴求企硬不放,是不是想一不做、二不休,甘為「暴動」幹到底?若然,那就真的是只放而不收了。

民陣自6月中搞大遊行以來,從來都說是和平示威,但每次遊行到了最後,總會出現種種佔領行動,總會發生有組織、有裝備的衝擊警察執法工作,每次事件民陣都不認賬,說是遊行已結束,警民衝突與民陣無關云云。

的確,警方也分別對待,沒指控民陣要為暴力負責,也照批民陣每次的遊行。相反,也從沒見民陣對暴力發表聲明,劃清與他們的關係,反而是屢見民陣的頭面人物出現在抗爭佔領場所,甚至還有民陣的社運成員在衝擊事件中被捕,就算這與民陣遊行無關,只是個別人士的私人行動,這說法是否牽強?且不說民陣一旦把「暴動」一項當成五大訴求,要求政府與警方撤銷這些指控,這種表態又叫港人如何相信民陣的大遊行不是為暴力抗爭造勢?

因此,民陣既然一再強調珍惜遊行示威的基本人權,但人權的履行並非完全不負社會責任,因為自己的人權而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共設施、破壞人身安全和工作安全,那是犯法;人權自由不保證犯法的自由,也不保證不必受法律制裁。

因此,民陣搞大遊行不要只看自己的人權,也要顧全不損害港人整體的安定繁榮,要記住經濟和社會人權也是國際人權法所保障的人權。為了要香港還有沒表態的500萬人相信民陣與今天已全面泛濫的暴力危險沒關,民陣一定要向500萬人看到其搞大遊行是能放也能收,否則,一旦全面動亂搞到香港非要實施全面戒嚴不可,不但損害人權的先決條件(和平環境),連一向被視為「和平示威之大都會」的清譽也會斷送。

事實上,香港的經濟投資安全指數已被國際機構降級,再亂下去,恐怕早晚要變成「鬼城」了!

鄭赤琰  中文大學前政治系主任、華人學術網絡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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