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

2019年9月9日

香小民

撤回草案不能解決警權問題

行政長官宣布正式撤回《逃犯條例》修訂草案。此項行動某種程度上是少許讓步。然而,根據這幾天公眾的反應,似乎仍然無法解決當前的危機。

過去數月,警方與示威者之間的衝突,已把危機的焦點從修例爭議轉移到警權問題上。如果政府不面對這個問題,試圖採取鴕鳥政策,那只會重複過去的錯誤(見筆者於2019年7月31在《信報》發表的文章:〈香港需要《彭定康報告》嗎?〉)。

指控成立 須有證據

在現階段斷言警務人員已違反紀律,甚至違法(如不正當、不必要及/或過度使用武力),都不符合公平和法治原則。任何指控必須有證據支持。舉證標準非常高:刑事犯罪指控要達到毫無合理疑點(beyond reasonable doubt);而紀律指控則是「相對可能性衡量」(balance of probabilities)(意思是愈嚴重的指控,便需要更強的證據,甚至可能接近刑事犯罪指控的毫無合理疑點標準)。「七警案」和「朱經緯案」是關於舉證爭議的典型例子。

綜合而言,對警方的指控/批評包括:

一、就公眾對警方執法的質疑,警方高層只以一般原則和空泛的解釋作回應(特別是關於在沒有具說服力理由的情況下,對公眾使用武力的指控);

二、仍未清楚交代及跟進西鐵元朗站暴力襲擊事件;

三、執法缺乏透明度,例如以各種藉口妨礙記者的採訪自由;

四、在程序方面,妨礙被捕者行使權利,例如拖延他們獲得治療、與律師會面和聯絡家人的時間;

五、對被捕者的基本人權保障不足,甚至使用過度武力對付普通市民和被捕者;

六、面對普通市民、抗議者、記者、社會工作者、區議員和立法會議員時,不能保持情緒上的克制,或態度惡劣(包括警司級的高級警務人員也如此)。

根據新聞片段和一些市民的口述,已有「表面證據」(prima facie evidence)支持調查有關指控(當然,這不等於指控已成立)。如果沒有徹底和公正的調查,很難判斷誰是誰非(特別是警方是否合法和恰當地使用武力)。大律師公會和律師會也對近月警察行使權力的情況表達關注,並要求公正調查。

然而,在進行深入調查前(特別是在聽取和評估證人的證供前),警方高層已否認指控並提出辯解理由。當警方高層已採取這種立場,投訴警察課的警務人員如何能在沒有壓力下,公平公正地處理投訴?警方高層的既定立場可能會令市民對投訴制度失去信心,以及不願投訴。

政府和警方高層必須認識到,在新聞發布會上與記者和公眾隔空爭辯是無濟於事的。若警方仍不採取適當行動,以贏回公眾的尊重和信任,問題將愈來便嚴重。

香港的成功和繁榮(包括高工資、高樓價、高租金)依賴專業知識和標準,以及遵守規則的文化。如果公眾不信任警方,對香港的損害是深遠的。警察是整個司法系統的重要部分,法院和檢控人員依賴警方的調查、證據及自我制約。如果警務人員不公正,缺乏誠信,則司法公義難以伸張。上世紀七八十年代,英國的三大冤案(Guildford Four案、Maguire Seven案和Birmingham Six案),涉及警務人員偽造和不當處理證據,導致無辜者入獄十多年(Guildford Four案更被拍成電影In The Name Of The Father(《因父之名》)。這些都是法治社會的慘痛教訓。

止暴制亂 須合人權

缺乏誠信、處事不公的警隊,是法治社會的計時炸彈。因此,警方必須盡快採取一切必要措施,重建警隊的聲譽及誠信。有關措施包括:

一、在內部重申及強調警務人員必須遵守《警察通例》和《查問疑犯及錄取口供的規則及指示》等規範文件,包括盡可能讓公眾和記者在現場知悉執勤警務人員的身份;

二、向公眾發表聲明,重申警務人員必須遵守法律和《警察通例》等其他規範文件,並強調必定嚴肅、認真、公正處理和調查任何違規行為的指控;

三、在處理投訴過程中,引入更多制衡措施,例如邀請律政司的律師(或大律師公會和律師會的代表)在過程中更早給予獨立意見和協助評估證據。

長遠而言,應對警察投訴制度進行檢討和改革。政府還應順應民意承諾在短期內成立一個獨立專家小組或委員會,調查此次政治爭議引起的問題,包括過去幾個月警察使用武力的情況。

如果警權問題被忽視,不作處理,受屈人及公眾可能別無選擇,只能通過民事訴訟或司法覆核,要求法院審視問題(英國近年的著名案例包括R﹝on the application of Roberts﹞ v Commissioner of Police of the Metropolis and another案﹝2015﹞和In the Matter of an Application by Stephen Ramsey for Judicial Review案﹝2018﹞)。

在這種情況下,政府和警隊的決策和行為將受到法院的審查。結果勝負難料,但不管如何,這將是一個非常昂貴且耗時的過程,給社會帶來更多的傷害、撕裂。政府也須投入大量資源,向受屈人及公眾提供法律援助。法律專業團體、大學的法律學院和其他律師組織應考慮提供公益法律服務,協助公眾(特別是被捕者)在司法體系內維護他們的權利。

「止暴制亂」是當前急務。然而,「止暴制亂」必須在法治、遵守規則和保障基本人權的大原則下進行。如果不顧一切地以不符合國際人權標準和低於警務專業水平的手段「止暴制亂」,香港將失去她的優勢,風光不再。希望各界人士三思。

香小民  法律工作者

放大圖片 / 顯示原圖

訂戶登入

回上

信報簡介 | 服務條款 | 私隱條款 | 免責聲明 | 廣告查詢 | 加入信報 | 聯絡信報

股票及指數資料由財經智珠網有限公司提供。期貨指數資料由天滙財經有限公司提供。外滙及黃金報價由路透社提供。

本網站的內容概不構成任何投資意見,本網站內容亦並非就任何個別投資者的特定投資目標、財務狀況及個別需要而編製。投資者不應只按本網站內容進行投資。在作出任何投資決定前,投資者應考慮產品的特點、其本身的投資目標、可承受的風險程度及其他因素,並適當地尋求獨立的財務及專業意見。本網站及其資訊供應商竭力提供準確而可靠的資料,但並不保證資料絕對無誤,資料如有錯漏而令閣下蒙受損失,本公司概不負責。

You are currently at: www.hkej.com
Skip This Ad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