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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7月16日

王岸然

向英國請願 可助港人抗警暴

筆者無意作標題評論員,本文是直接解答了很多朋友面對近期警暴的不忿、憤怒、不平;亦是延續在本欄多次談及建議港人應對違反人道罪(crimes against humanity)的警務人員,用最公開文明的方法,合法地帶到國際刑事法院審判,還香港人一個公道,也是最有效防止以後警暴惡化的方法。

要求英女皇發落

講法律法治並非筆者的專利,民主派內法律明星多的是,建制派也不乏律師學者,例如偉大的梁美芬博士,可惜暫時還未有人回應筆者在本欄介紹過的國際刑事法院(ICC, 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

筆者不便指摘香港的法律界水平差,但懶惰及不肯花時間學習大陸法及國際法則是一貫的;今次呼應筆者說法的,反而是英國的國會議員古德曼(Helen Goodman),她在國會發言時,點名英籍總警司薛鎮廷(Justin Shave)及其他英籍警官要為發生在港的警暴負責(Police Brutality);議員之所以質問英國政府應作出行動的理由很簡單,英籍警官是英國公民!

已經寫過的法律知識,本文不重複,大家有心追究事件,可參考本欄上月18日及本月9日兩篇文章。簡而言之,按《羅馬規約》第12條,由於英國是簽約國,作為英國國民的薛鎮廷總警司按國際法通行的「國民管轄原則」,其行為受到ICC的管轄,只要英國同意,完全於法有據,可以有所行動。

具體而言,就是立案調查,通知薛鎮廷作為英國國民有責任回國應訊,否則這位警司會被英國及全球通緝,終身不敢離開香港及中國。為何這樣嚴重?不是不回英國便成了嗎?大家不懂孟晚舟案嗎?

ICC依據的《羅馬規約》的英文版,有關法院的管轄權的第12條2(b),清楚列明法院對簽約國的國民有管轄權:The State of which the person accused of the crime is a national,所以英國政府立案追究其國民薛鎮廷違反酷刑罪的人道罪行,是英國作為簽約國的基本責任。

港人要求港府進行警暴調查,在中港政權表明會偏幫的情勢下,是不到位及找錯方向的,連壓力也沒有;若有,薛鎮廷就不會出現在九龍及上水的遊行作指揮官,繼續其惡行了。

最有效的行動是,港人特別是BNO作為英國海外公民一員,應組織一次人數足夠引起國際注意的示威,大家到英駐港領事呈給英女皇的請願信,要求英政府啟動調查程序,薛鎮廷的命運就只待英女皇發落了。

筆者在這裏順便對香港所有警務人員發出善意的警告,注意是警告,不是批評或勸喻。國際刑事罪的出現及國際刑事法庭的成立,只是近20年的事,你們以前可以不知道,你們的上司也可以不知道,以後必須要知道是什麼一回事,因為有關罪行,與之前的國際法有所不同。

一般的國際法是針對國家行為為主,國際刑事犯罪針對的是犯罪的個人,針對的是由警務處處長到普通警員,只要你犯了法,責任便是你自己的,你只依靠《羅馬規約》之內所列明的辯護理由作辯解,港英及中共只能包庇你在中港澳境內,一踏足自由世界任何國家,你們都可能被逮捕及檢控;再說一次,你們的暴力行為,責任是你自己的,不是警務處的!

你可能問,薛鎮廷是英國公民所以有責任,我只是特區中國公民,關我事嗎?筆者請你看多次上述的12條2(b)段的英文,然後回答3個問題:你是BNO嗎?你父母是BNO嗎?你願意為你的警務前途而放棄BNO身份,只當中國人嗎?

英國從來聲明,BNO是某一類別的英國公民,既是英國公民(National),當然受《羅馬規約》管轄,而BNO身份的英國國民到世界任何與英國有引渡協議的國家,自然有可能被扣留及引渡回英受審。按孟晚舟的事例,在與英國有引渡協議的國家過境轉機,也可被捕。由於違反人道罪是國際犯罪,不如孟案是經濟犯罪般有爭議,各地法院批准引渡簡單得多。

若然不信,就問問你們的處長盧偉聰吧,他一定十分清楚,所以一早劃清界線,申明自己在決定開槍的事上沒有參與。盧處長當然不告訴你們,你們知道後,還敢勇於打市民嗎?

港人有自由世界支援

你可能以為BNO不值一顧,放棄也罷。筆者也認為BNO無用,不申換護照,但只要在港出生,要放棄BNO須先進行申請程序,筆者當然也沒有愛國愛到放棄BNO。近有消息傳來,英國可能提升BNO的權益,可以一次申請簽證,便可居英5年;一般而言,居住工作5年後更換正式英籍很容易,BNO還可以傳給子女,香港的90後只要父母是BNO,都可以申領BNO。

那麼一說,大家明白警隊的BNO比例一定甚高,大家都要守國際刑法了,明白嗎?Hong Kong is not China啊!

這還不是英國人、美國人的陰謀嗎?這還不是西方列國針對中國的陰謀嗎?是啊,但香港人歡迎嗎?十分歡迎啊!香港人是自由世界的一員,有整個自由世界的支援,不怕中共的打壓,有能力說不,不是實在不過的事嗎?

民間社會對警員施暴當然憤怒,於是所有涉事警員皆被起底,資料被公開。公開可以非必要,但妥善保存建立資料庫則十分必要,因為《國際刑事法》需要這些資料,這些資料要集中,認證清楚後,交給英國保存。民間有必要發揮集體智慧及力量進行這項工作。

筆者見港警不出示委任證及編號的場合,警暴就會發生;大家小心之餘,當然要就近拍攝清楚可疑警員的樣貌,愈清楚對其他正常的警員愈公平,因為不會弄錯,把正義警員誤作國際刑事罪的疑犯,也太不公平、不理想了吧!反之,是國際司法公義要求港人共同努力制止違反人權人道的罪行在港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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