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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7月15日

黃裕舜 政思故我在

國際標準與臭蟲論

記得小時候有次體能測驗不及格,筆者雖然向來對體育興趣不大,但對自己未能滿足學校要求,自然感到一定的羞愧。直至測驗過後一個星期,發現原來班上過半數同學也未能通過測驗,需要下操場「練跑」直至通過測試,心裏卻有種詭異的幼稚的沾沾自喜——原來我並不是唯一一個失敗者,也有其他人陪着我一起「肥佬」。

魯迅著名的臭蟲論

在納粹罪犯波比(Klaus Barbie)的戰後審判裏,他的律師為他申辯時指出,法國在阿爾及利亞戰爭(Algerian War)裏軍人所進行的戰爭罪行,應令法國喪失審判或維持公義的資格。換言之,由於法國「其身不正」,故並沒有權利去定奪波比行為的公正與否。

美國總統特朗普在制定針對「非法移民」的政策時,曾多次指出中東國家對難民及非法移民的摒棄,作為論證自己強悍立場的論證之一。在環保議題上,特朗普更指出,若其他世界國家並不有履行自己抵抗全球暖化的義務,美國並沒有義務去負起抵抗全球暖化的剩餘義務(remaining duties)。

以上幾個例子當中的共同點,正是變化多樣的「臭蟲論」。「臭蟲論」一詞源自魯迅一篇轟烈散文〈外國也有〉,當中他提到有些人說「……臭蟲是捉不得的,愈捉愈多。即使捉盡了,又有什麼價值呢?不過是一種消極的辦法。最好還是希望別家也有臭蟲,而竟發見了就更好。」此詞泛指一種特定的謬誤,就是當A君批評B君時,B君以「A或C都是這樣的,我這樣做又有何問題?」來回應A君的批評。

比方說,假設A與B皆為暴力犯。A君看見B打算再度傷人時,良心發現地去勸阻B不要去訴諸暴力而傷害無辜市民。B此時卻說,A作為一名暴力犯,根本沒有資格去阻止B的行為。故此,根據B的說法,A並沒權制止B去繼續傷人。

讀者大可以把「傷人」換成「殺人」,然後相信不難發現當中不合理之處:雖然A並非什麼善男信女,但B行為道德上的錯誤並不因此而消退或減少。100個人犯着同一個錯誤,與10個人或1個人犯同樣錯誤的道德僭越(moral egregiousness),沒有根本上的分別。納粹軍官殺人、美國政府拒絕對難民伸出援手、特朗普漠視全球暖化對國家所形成的道德義務等的錯,並不取決於第三方或他人的行為,而是出於對他人利益的根本性傷害。

近年香港興起「國際標準」一個潮流說法。

「政客有負於民眾?看一下中東得到民主的國家,這些的國際管治標準肯定比香港來得差得多!」

「香港沒有言論自由?荒謬!看下國際標準啦,人家美國及法國才是沒有真正言論自由!香港比起當年殖民地時期已經好多了!」

「部分人士(xxx)濫用暴力?這種說法自然是毫無根據,看下國際標準吧,其實他們(xxx)已經很克制了!還有部分其他人(yyy)都有使用暴力!」

「國際標準」的謬誤

筆者不欲落墨過多以上的種種是非——社會上對示威衝突、言論自由、政制爭擾等議題的評論,相信已經令不少人生膩。但幾項有關「國際標準」此概念而值得注意的論點,我認為需要澄清一下。

第一,「國際標準」一說混淆了「實然」(is)與「應然」(ought)。前者的代表是往往具缺陷而因着權力架構(power structures)而充斥着不公義的社會現況,對應着後者的代表,亦即是我們應該追隨的理想價值。理想離現實可能很遠(設想一個沒有貧窮或饑荒的世界,這離我們是多麼的近,卻又是何斯的遠?),但這不應扼殺民眾追求理想的熱忱和義務。

試想想,若一個政府把自己的施政方針固定在「守着」現況而毫無理想憧憬的話,又怎能幫助到現況裏被遺忘的一群呢?放諸「國際標準論」這議題裏,把現有的社會問題以「他國(明顯不值得借鑑)都有這個問題」的態度來轉移視線,是為任何有素質的從政者之大忌。

第二,以上的說法忽略了「國際標準」的含糊性。就等於我考體能測試時,為何只選擇與班上那過半數同學,而並非與成功通過測試的同學做比較呢?須知道,選擇比較目標的過程的一個核心問題,與數據學裏的參考基數問題(reference class problem)有異曲同工之處:此問題就是,我們應該如何釐定「國際標準」呢?是應該取發達國家的中位數,還是全球的中位數?在無法量化的議題上(例如警民關係、管治能力),我們應該使用什麼作為衡量指標?不同指標、不同比較框架、不同「參考對象」所推算出的「國際標準」根本大相逕庭。由此可見,具爭議性的問題往往沒有一個單一的「國際標準」可做參考,而我們在選擇某個標準時,往往已經先入為主——We only see what we want to see.

有些人可能會說,國際法律或國際慣例(precedent)把全球各地的「中位數」或「恒常現象」作為標準,乃是法理下與現實合理的妥協。不是所有法庭都把自己的審判建基於道德法規的論述上(詳見法律實證主義﹝legal positivism﹞一說)。但這種說法忽略了以上論述的政治性。談到「國際標準」的人士,往往都是想藉此做出某程度上道德審判或呼籲。這種言論的實質及目的效果,很明顯並不局限於「談法律」的層面上。

與此同時,我們必須清楚區分「我覺得你這樣說很虛偽」(hypocrisy)與「我覺得你說的是錯的」(invalidity)兩種指控之間的分別。

一名殺人犯就算自身喜愛殺人,但他制止其他人去殺人並沒有錯,至多也只能算是虛偽;但個人虛偽並不代表其行為有錯。

更況且臭蟲論往往以第三方行為作為論述基礎,這樣的「邏輯」正好比你到餐廳吃飯,東主說「蟑螂隔壁餐廳都有,你來這邊吃飯就肯定要接受蟑螂混飯」那般混賬。希望讀者能夠認清楚以「國際標準」為依歸的論據之荒謬處,反思政治辯論的出發點與理想模式。

黃裕舜  牛津大學政治哲學碩士生、牛津政治周刊總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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