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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7月10日

文偉恩

暴動的定罪與定性

6月12日,立法會外的警民衝突事件,是整個「反送中」運動的轉捩點。警方在事件中涉嫌使用過度武力,之後行政長官林鄭月娥在電視發表演說時,把事件定性為「暴動」,都為「反送中」運動增加了更多訴求,導致其後出現更大規模的遊行,以及更多樣和更激烈的抗爭行動。

旺角騷亂最近期檢控事件

「暴動」在法律上有明確定義。根據《公安條例》第18(1)條:凡有3人或多於3人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他們即屬非法集結。

接着根據第19(1)條:如任何參與憑藉第18(1)條被定為非法集結的人,破壞社會安寧, 該集結即屬暴動,而集結的人即屬集結暴動。

按上述條例理解,一個集會或遊行是否屬於暴動,是以參與者有沒有做出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來界定,而非由任何人或組織──包括政府預先界定。

2016年的旺角騷亂,是最近期以暴動罪檢控參與者的事件。事發之後,當時的行政長官、政務司司長及警方都把事件定性為「暴亂」,而非暴動。當然,「暴動」和「暴亂」的英文,同樣是「riot」。不過在法例裏,只有「暴動」而沒有「暴亂」。官方把事件如何定性,與法官對參與者怎樣定罪,似乎沒有明顯關係。

然而弔詭的是,條例訂明只要有3個參與者做出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該集會或遊行就足以被界定為「暴動」,而其他參與者則屬「集結暴動」──即使絕大部分其他參與者都沒有作出破壞社會安寧行為亦然。所以,早前警務處處長盧偉聰辯解時,說官方沒有把「6.12衝突」定性為「暴動」,而是指有5個參與者涉嫌「暴動」,無疑是在偷換概念。因為官方既然認為有多於3人做了「暴動」行為,即同時已把事件定性為「暴動」。

因此,是否有人在觸犯暴動罪,是法律問題,由法庭處理;但某次集會或遊行是否屬於「暴動」,則不只是一個法律問題,也是一個政治話語權的問題,影響社會以至歷史對其評價。

可以說,一旦把「6.12衝突」定性為「暴動」,它就會與「六七暴動」看齊。惟「6.12衝突」只是針對立法會和警方,沒有破壞其他私人財產或造成市民人身傷亡。不論從事件性質或激烈程度,都與「六七暴動」截然不同。

又以2016年旺角騷亂為例,即使有參與者被法庭判處暴動罪,但由於政府只將其界定為「暴亂」,故坊間一直沒有以「暴動」來形容該次事件。再回顧今年7月1日,同樣在立法會發生的事件,嚴重程度比「6.12衝突」大得多,特區政府卻沒有指稱事件屬於「暴動」,分明是基於政府處於極端弱勢。這樣足以證明,是否定性為「暴動」,完全是一個政治問題。

既然如此,那就不難理解為何特首林鄭月娥和警務處處長盧偉聰在「澄清」之後,市民仍然要求政府撤回「6.12衝突」的「暴動」定性了。

文偉恩_時事評論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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