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6月24日
6月12日,金鐘一帶發生嚴重的示威群眾與布防政府總部外警方人員的衝突,期間警方施放多枚催淚彈、發射橡膠子彈和布袋彈,行文時據知共有20多人被捕,其中5人涉嫌干犯暴動罪。
當日下午3點45分至約5時多,戰況最激烈期間,全港市民都在各電視新聞頻道看到有示威者把磚頭扔向警員(這些磚頭懷疑是從行人路撬出來的),鐵通、木板等硬物向員警投擲的亦不計其數,有些殺得性起的示威者更抬起鐵馬向警員衝鋒,也有勇武的示威者與警員扭打在地上。種種暴力場面,跟2016年旺角暴動非常相似,只是旺角暴動警方沒有發射催淚彈和橡膠子彈等防暴裝備,代價是換來90多名員警受傷送院,其中一名警長更因頭部被磚塊近距離擊中,須施面頰骨手術並縫了20多針。
警方事後宣布6月12日發生的事件是「暴動」,馬上引起反對派和一向反政府的傳媒強烈反應,說當天的只是和平示威,根本沒有暴動發生(也有一些聲稱當天有參與示威的人士向電視記者說,他們見不到示威者有暴力行為)。這些反對聲音反而指摘警方使用不當武力,到了這兩天,更有人(包括立法會議員)要求特首和警務處處長引咎辭職,甚至提出,警方必須馬上釋放被捕人士,停止對該等被捕者檢控,甚至要承諾放棄追究其他參與暴動者的刑責。
首先,筆者想指出,香港與內地不同,法律上是沒有所謂「定性」的做法。是否干犯暴動罪,是要由警方把證據呈交上法庭,待法官(高院的話則由陪審員)經過審訊後決定暴動罪是否成立。
我們看看法例第254章《公安條例》第19條,列明「如任何參與非法集結的人破壞社會安寧,該集結即屬暴動,而集結的人即屬集結暴動」。任何人參與暴動,便犯了暴動罪。正如早前區域法院審理「旺暴」時,郭偉健法官在判詞中所言,「當有任何暴力事件發生,若不馬上離開,已有可能被視為參與暴動的一分子,必須共同承擔帶來的法律後果。」
因此,理論上,在衝擊發生時,現場的示威者哪怕原意不是參與暴動的,只要在場呐喊助威,也是干犯暴動罪。這樣的判例,不單在香港,英國也非常多。當然,以當時警方的人手面對人數比其多出不止十倍,與港警近年的寧縱毋枉的作風(曾見證過1966年,1967年,以至較近期1984年的士加價暴動的年長讀者,應該還記得港英警察如何鎮壓大型騷亂),只會集中力量對付行為最惡劣的少數人,而不可能把現場數以千計的群眾制服並當場拘捕。
人多聲大 逼法律讓步
沒有「斷正」的,現在可以鬆一口氣,但這不表示他們沒有刑責。這條已經存在幾十年的「暴動罪」,其立法原意就是要阻嚇「群眾暴力行為」(mob behaviour)的出現,使參與非法集結的人群不敢逗留在行動升級的暴力現場。
如果這次警方真的向反對修例的群眾屈服,答應上述要求,而不是把6月12日涉嫌干犯暴動罪和其他比較嚴重罪行的被捕者,透過正常搜證、調查,若證據充分經律政司批准後轉交法庭裁決,那麼這便開了極危險的先例。
以後,對政府有任何不滿的,只要召集大批群眾上街,帶備頭盔、口罩、硬物,包圍政府機關,就算場面失控出現騷亂,警方也只能放棄執法。不單只這條「暴動罪」從此廢掉,很多經常在騷亂中發生的罪行,例如刑事毀壞、襲擊、傷人、管有攻擊性武器等,警方也面對強大的壓力而束手無策。當人數多、聲音夠大、武力夠強時,法律便要讓步,香港的法治將會萬劫不復。
陳永良 執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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