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6月13日
數十萬港人上街請願,構成「六九大遊行」波瀾壯闊的場景,表達了反對修改《逃犯條例》(俗稱「反送中」)的訴求;為護衞香港「免於恐懼的自由」和法治,盡一份市民之責。
香港官方的回應仍是冷漠。有網絡評論稱,港官依然傲慢與偏見,對市民只是敷衍,看不到解開官民糾結的誠意,以致許多市民特別是年輕人「憤怒」,於12日聚集金鐘和平示威,參與者數萬人。
反送中浪潮 關乎三因素
就當代社會溝通而言,「察眾人之所共疑」(《後漢書.王嘉傳》),是官方必須做好的「功課」,勿使民眾困於疑慮中。儒家經典《荀子.解蔽》云:「以疑決疑,決必不當」,本欄曾將其意涵伸延解讀:「以未能釋疑的方式決定眾疑之事,決策必不恰當,難獲民眾信服接受。」「反送中」浪潮的形成,恰正是官方的「以疑決疑」。
這次的修例,包括《逃犯條例》(下稱「移交條例」)和《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國與國之間的逃犯移轉稱為引渡,香港是「一國」之下的行政特區(地方政府),逃犯的移轉不稱引渡而是移交。
移交條例之引發港人的「反送中」浪潮,主因有三項:
一是官方聲稱移交條例有「緊迫性」,實是偽命題,以「緊迫性」為名倉卒修訂缺乏「正當性」;
二是被「送中」的港人,面對不透明、不公平的審訊,缺乏人權的有效保障;
三是香港「免於恐懼的自由」和司法獨立的法治,有被侵蝕、傷害的潛在風險。
官方力促快速通過移交條例,特別強調處置港人在台殺人案的時間緊迫。事實拆穿緊迫說的虛假:台灣當局並沒有接收移交的意向。既然沒有「緊迫性」,為什麼不順應民意延長公眾諮詢期,以更充裕的時間討論妥協方案,並盡可能凝聚一些共識?
不久前的修訂《道路交通條例》,涉及汽車撞死狗、貓的責任,諮詢了3個月。移交條例卻只諮詢20多天,有人調侃:「港人不如狗貓。」
6月10日,港官聲稱修訂並無北京指令,未受到來自北京的壓力(大意)。這是真話還是假話,在網絡平台引起爭議。既然沒有指令、壓力,為何不理會民眾的疑慮而想急速通過?
加鞭趕馬式的修訂,使許多人懷疑處置涉台殺人案只是藉口,真正的動機,是順從家長意志,展示絕對忠誠,為「步步高升」鋪路。
涉排中條款 移交風險大
《逃犯條例》的改動在於地域限制,觸及原來的排中條款(PRC Disapplication Clause);《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則着墨於移交的安排,包括司法救濟(如律師會見權)。1997年4月港英政府制訂的《逃犯條例》,在逃犯移交的地域項內,排除中國大陸,此即所謂排中條款。
《逃犯條例》的修改,既然是消除排中條款,香港人如觸及相關罪嫌就有「送中」風險,這是對香港社會最大的改變,也被視為「一國兩制」的走樣。這是港人最關注之處,亦為「反送中」社會抗爭的主因之一。
港官表示,港、陸之間的「特別移交安排」,會加入保障人權的限制:一、無罪推定;二、公開審訊;三、有律師辯護權、親屬探視權;四、不強迫認罪;五、享有上訴權。
較早前,港官提高移交的門檻:罪刑由3年提升到7年,只受理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的移交案件。幾項限制寫入移交協議,並不能有效保障被移交者的基本人權,港府和港官並無「監察」相關人權事項的實權、能力。這是稍了解大陸法律、司法者都有的常識。
刑訴法條款 不少是白條
中共中央主導制訂的《82憲法》和「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確立了不少民權條款,港官提到的人權保障,在《刑事訴訟法》(國家法律,簡稱《刑訴法》)都有。
不過,法律條文是否有實際法律效力,司法程序是否受尊重,全由不同時段的「政治需要」決定,在家長意志或長官意志下,不少條文成為「白條」:不能兌現。
例如「無罪推定」,見於《刑訴法》(2012年第2次修正本)第12條:未經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再如第50條規定:不得強迫自證有罪和「嚴禁刑訊逼供」;也有監視居住、拘留的處置,需在24小時內通知家屬。
這些條款常成為「白條」。維權律師、因言論被入罪者,往往被以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由剝奪相關權利,故衍生新的社會術語「失聯」。
「一黨領導」體制的社會,缺乏自由,遠離真正的法治之道。在全球有公信力的自由、法治、廉潔類指數,紅色中國(紅中)均排名甚後,遠低於華族經濟體香港、台灣和新加坡。
在全球正義工程的法治指數(2018年度,評估經濟體126個),紅中列82;新加坡13,香港16,台灣未列評估;東歐「脫共」國家愛沙尼亞、捷克,分別排10、19。
在新聞自由指數、網絡自由指數,紅中分別列位倒數4、倒數1。在經濟自由指數(180),紅中100(港1、新2、台10 )。
對於中國大陸的政治生態,許多港人都了解,並因此心有恐懼,因恐懼而有「反送中」的請願。香港官方如果仍迴避民意一意孤行,不願延長諮詢、充分討論,必有更廣泛的社會抗爭。當然,抗爭必須堅持和平非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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