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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5月24日

梁繼昌 專業議政

修改ESG指引 加強上市公司披露責任

香港聯合交易所(聯交所)2013年推出《環境、社會及管治(ESG)報告指引》(下稱《指引》),予不同業務的發行人參考及適當披露與ESG相關的非財政資訊。其後聯交所於2016年把其中部分條文的披露責任由「建議披露」提升至「不遵守就解釋」(Comply or Explain)。

發布時間須與年報相若

上周五,聯交所發布有關檢討《指引》及相關《上市規則》條文的諮詢文件,文件中提出多項建議,旨在加強上市公司就ESG事項的滙報和披露承諾,並提高ESG各方面的表現及滙報質素。

首先,諮詢文件中的其中一個建議是透過修訂《上市規則》,縮短刊發ESG報告的時限,即規定主板發行人須在年結日後4個月,以及GEM發行人須在年結日後3個月內刊發ESG報告。這意味ESG報告的發布時間須與年報的相若,反映投資者及其他持份者對具時效性的ESG資訊的重視日漸提高。

第二,聯交所亦建議,在《指引》中就發行人的董事會參與ESG管治,增設「強制披露規定」(Mandatory Disclosure Requirement, MDR),發行人須披露董事會對ESG事宜的監管及其如何按ESG相關目標所進行的檢討進度。這無疑進一步確立董事會在ESG管治上所扮演的領導及監督角色,亦即避免董事會對ESG的風險管理置身事外。此外,有發行人的ESG滙報並沒有討論ESG事宜如何與其業務相關。有見及此,諮詢文件擬新增有關滙報範圍(Reporting Boundary)的MDR。但筆者認為,這對於部分發行人,尤其擁有不同附屬公司的上市企業而言,或是一個重大挑戰,因他們往往難以透過進行重要性評估的過程,清楚定義企業的主要業務,或無法編備既有意義,又簡潔的ESG報告,容易出現發行人與投資者間對理解滙報範圍的分歧。

至於在環境的主要範疇方面,聯交所建議增設一個新層面,規定發行人須披露已經及可能會對發行人產生影響的重大氣候相關事宜,以及已就此採取的應對行動。此外,諮詢文件亦建議修訂部分與環境有關的關鍵績效指標(KPI),以溫室氣體排放為例,規定發行人披露由己公司擁有或控制的業務所產生的直接及間接溫室氣體排放,並須披露所訂立的目標及為達到這些目標所採取的步驟。

這數項建議,一方面可促使各行業的發行人正視氣候變化對其業務的直接及間接風險,並採取足夠措施以適應或減緩相關影響;另一方面,愈來愈多投資者重視企業的社會責任,故該等建議可有效回應市場長遠對可持續投資的需求。惟聯交所應留意,發行人量化有關目標的水平有機會參差不齊,因部分發行人或會選擇訂立較容易達到的目標,或無法如實披露其環保管理措施的實際成效。

而諮詢文件中的最後一項建議為說明發行人可尋求獨立驗證,以提高所披露ESG資料的可信性。這正好扣緊其中一個《指引》列明的滙報原則——平衡,即ESG報告應不偏不倚地呈報發行人的表現,避免誤導投資者、影響他們的投資決策。但這項建議並非強制性,容易令人質疑其實際成效。有些發行人可能因受制於營運成本考慮而拒絕獨立驗證,往往影響報告的中立性。

聯交所曾開宗明義,《指引》只列出滙報的最低要求,以利便發行人作出披露及促進其與投資者和其他權益人之間的溝通,發行人亦可考慮參考國際其他標準及指引,如氣候相關財務資訊披露工作組(TCFD)。長遠而言,我期望《指引》可有效提升企業把ESG工作的透明度,並有助他們管理與氣候變化有關的風險。

梁繼昌  立法會(會計界)議員、專業議政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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