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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5月14日

王岸然

法律問題不宜劇場解決

香港政界怪現象之一是,喜歡把政治問題法治化,把自己有責任解決而又解決不力的政治問題,交由法庭處理,以行政不合情理為由打官司以JR政府的行政決定,大多數情況是敗訴收場,政客大叫法治已死而非自己無能,公眾因事件淡忘而不了了之。今天全城關注的《逃犯條例》修訂,涉及立法會的程序公義出了問題,會內正反雙方不求法庭裁決而上演一場教壞細路的肢體衝突。儍的嗎?

當然不是儍的。泛民、建制派、政府均不願見修法真要順利表決通過,所以合演一場各方都似乎各盡其力的表演。所謂聽故唔好駁故,如果這場戲的誰是誰非交付法官裁決,修法可以延遲,但還會發生;特別是看北京面色投票的建制派議員其實遠比泛民為難,能拖延就先拖延,於是各方合作來個劇場版的議會抗爭。就連提案的政府也只是表示遺憾,沒有要求雙方把爭議交付法庭解決。各方都是有默契地「以拖待變」,待北京回心轉意,收回要求立法的決定,情況一如2003年的23條立法。

等待北京 收回決定

法律問題其實清楚,法官林文瀚2012年審理議員梁國雄要求JR立法會主席曾鈺成剪布一案時,回顧立法與司法的關係,指在合理情況下,法庭不會干預立法機關的運作(見2012年5月30日〈法庭不隨意干預議會特權〉一文),這是普通法原則,但涉及越權及違憲的情況下,法院是可以介入的。法庭近年甚至多次介入立法會議員是否正確宣誓的爭議,不按程序辦事就是越權,也是違法違憲,出現爭議,法庭是不會拒絕介入裁決的。

泛民建制各執一詞,各自「釋法」,強調自己一方合理合法。但莫說申請法庭JR都各自不做,更方便快捷的做法有兩種,一是付點錢請專業的仲裁員作仲裁;二是請一位中立人士,如退休法官作仲裁,這會在幾天內得到答案。

奇怪的是,不論建制、泛民或是政府,三方都不作此建議,或是其他合理建議(例如交付立法會大會討論),而是堅持開不成會地拖下去。

法治社會有爭議無法解決而要吵架推撞又不涉暴力以免有刑事責任,那是高難度運作,議員政客示範了;就連開始運用邏輯思維判別是非的小學生(心理學家說是12歲)也莫名所以。有爭執不應找有權威者(老師、校長)作仲裁而是靠大聲及肢體強壯去解決的嗎?

作為讀法律的人,筆者的評估是建制派應處於下風,所以不會主動搞JR。泛民心知肚明,但樂於把拖延期拉長迫建制搞JR。決定立法會內部運作是《議事規則》,修改規則的權力在大會,而不在內會的一次決議;不開會用書面決議代替,在《公司法》中需有權開會者全皆同意,而《議事規則》中根本沒有這類情況安排,遑論只是多數人的決定。

不論內會或秘書處,皆無根據而決定法案委員會的主持人改為石禮謙,遑論上周六石禮謙在一片混亂、非會議正常進行的情況下,「選」謝偉俊為法案委員會主席了。建制派的法律動物不比民主派少,還有學者梁美芬博士,可否寫篇法律文章解釋一下你們的理據何在?法理邏輯何在?

建制陣營 忠誠考驗

這一場戲看得最不開心的應是北京政府,因為發現經營多年的香港建制陣營在關鍵時刻的忠誠是有問題的,在多重効忠的過程中是有取捨的,是會陽奉陰違的。何解?須知在國家的會計之中,可以支薪給中聯辦的官員出糧,卻不能直接撥錢給建制政黨及政客作各類開支酬庸,具體運作還得靠運用關係,要本地金主捐獻,情況與一些資本家肯捐錢給泛民政客一樣。

筆者一早就在本欄指出《逃犯條例》最影響的是在內地有生意的商人,而非政客,更非本土派。商界因而對修法的反應最大,正在運用所有影響力,那是彰彰明甚的。對泛民而言,老闆可以增加捐獻作利誘,對建制派政客當然是以停止供給利益作威迫了。這就是為何一次本是因應社會發展而須修法的事件,卻演變為一場只講民粹、不談法理,還會危及北京在港代理人的忠誠危機的事件了。

大灣區內的商業道德問題,為何又會涉及美國及歐盟的商會,連他們也一併出聲反對修法?本地一件立法事件發展成為國際事件,令北京此刻處於兩難境地,背後不單涉及中美貿易戰,更大的問題涉及中美在全球的爭霸之戰,這些大氣候,北京早已應對艱難,對香港立條法例這等小事,也就無暇兼顧,舉棋不定,欠缺指示了。

於是,港府、建制及泛民也不約而同、心領神會地合作一次「以拖待變」了。

對本土派而言,這次反修法提供了一次與泛民站在同一陣線的機會,在有關活動現身展示港獨的訴求標語,也不再受到所謂「黃絲」的針對敵視。事實上,不論爭取「港人港審」,或是根本上拉倒任何引渡安排,維持香港成為中國之內的「法外之地」,是香港擁有獨立主權的有力體現,完全符合任何有關本土的論述,說三道四認為本土派不應參與泛民反修法行動的人,顯然別有用心!

本土派不應缺席任何足以顯示自身力量及存在價值的活動,這不等同與泛民結盟或是接受泛民金主的收編,能放下恩怨為相同的目標而團結,反而是本土派由單一勇武走向成熟的政治表現,可喜可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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