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23日
經過4年審訊,高等法院早前終於就新界原居民丁權案作出裁決。判詞指,申請人郭卓堅部分勝訴;從另一角度看,與丁權有直接利益關係而加入訴訟的新界鄉議局,可說是「輸少當贏」,而答辯人特區政府更可謂「因輸得贏」。
此案的核心問題是,丁屋政策是否屬於《基本法》第40條所指,應受到保護的「新界」原居民(下稱「男丁」)的合法傳統權益(下稱「丁權」)。
根據現行丁屋政策,男丁如要興建丁屋,可循3種途徑:一、男丁擁有自己的土地,然後向政府申請免費建屋牌照興建丁屋;二、男丁本身擁有自己的土地,與政府交換另一幅土地興建丁屋;三、男丁本身沒有土地,透過私人協約方式,以市價約三分二的價錢向政府申請批地興建丁屋。由此可見,男丁行使丁權時,最基本和最重要的條件是「土地」。若然沒有土地,所謂丁權也只是一項徒具名義,卻無法行使的權利。對政府來說,除第一種途徑外,如要滿足男丁行使丁權,就不只是要提供政策上的優惠或便利,更牽涉政府的土地資源。
過去政府一直以土地資源不足為緩兵之計,拖延不少男丁行使丁權的時間。政府回應立法會有關興建丁屋申請的問題時,一方面指須預留土地作丁屋發展,另一方面卻表明會優先處理第一種途徑的申請。根據政府數字,自1972年12月至2018年6月,共批出42678宗興建丁屋的申請,其中28305宗(67%)屬第一種途徑,3610宗(8%)申請須與政府換地,10763宗(25%)須政府批地。
如今法庭裁定,儘管丁權屬《基本法》第40條所指的權利,然而該權利僅限於可循第一種途徑申請,後兩者則不屬於《基本法》的保護範圍。
法庭的理由是,1898年前男丁行使丁權時,政府未必會給男丁換地或批地,換地或批地是1904年後才開始的做法。法庭把換地和批地界定為非「傳統權益」的理由訴諸歷史,而非申請人提出的平等和歧視問題,無疑是把爭議減到最小,以及把問題盡量簡單化的方法。
對代表丁權利益的鄉議局而言,雖然裁決令他們喪失兩項最有「着數」的特權,但從上述數字看來,他們只是喪失兩項最少和最難行使的權利,可算是「輸少當贏」。
另一邊廂,儘管法庭沒有循平等權利和土地資源方面拆解丁權問題,其裁決對非原居民的市民和特區政府卻間接解決了這兩方面的問題。裁決只確立男丁可在其私有土地上興建丁屋的權利,特區政府無義務要給他們換地和批地;對非原居民的市民來說,自己有地才能起屋,這是上至地產商、下至一般人都遵守的遊戲規則。
至於特區政府,它在丁權問題上其實一直處於尷尬狀況。一方面它明知土地資源不可能、也不可以完全滿足男丁的換地和批地的要求,另一方面鄉議局是支持它的重要政治力量,故不能明言停止這個做法。法庭審理案件時,即使沒有處理土地資源問題,裁決卻無心插柳,不單為特區政府拆掉這個敏感的政治炸彈,更為它改變丁屋政策的行動和理據,提供一個最好的擋箭牌。
這樣看來,今次裁決,解決的政治問題比法律問題更多和更重大。
文偉恩_時事評論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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