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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4日

莫乃光 專業議政

逃犯條例修訂:誰辜負港人?

香港人距離「被消失」、「被電視認罪」的日子還有多遠?特區政府不顧所有反對聲音,堅持聲稱為處理台灣殺人案修訂法例,把內地納入移交逃犯適用範圍,明修棧道,暗渡陳倉,帶來的衝擊比23條立法更直接,勢將破壞港人自由的最後防線,更嚴重影響香港的國際形象、外國企業和投資者的信心。

昨天,政府無視國際社會包括歐盟、法律界、本地和外國商界、傳媒、公民社會的強烈意見,對這麼嚴重的題目進行短時間諮詢後,便把《逃犯條例》修訂送進立法會闖關,企圖本立法年度內靠建制派護航在立法會通過,霸道作風令人側目。

無人反對犯罪者應該受到法律制裁,但特首林鄭月娥和李家超局長利用市民對台灣謀殺案受害人的同情,把1997年訂立《逃犯條例》時因內地刑事司法制度缺乏保障人權而決定不予訂立安排的決定,向社會重新包裝為需要堵塞的「漏洞」,變相繞過立法會審議與司法管轄區訂立長期移交協議的權力,用意昭然若揭。

台灣政府已表明不會接受在「一個中國」原則下交換逃犯,台灣立法院亦擔心修訂《逃犯條例》後,中國政府可以合法手段指台灣人犯罪而在香港拘捕,令其國民赴港時人身安全受到威脅,亦可能造成自我審查影響言論自由。

銅鑼灣書店事件在前,即使譚惠珠之流說內地司法制度如何「陽光、公平」,港人看得清清楚楚。今次政府建議容許與內地進行逐個個案移交,看起來是一個小要求,但將來隨時說制度行之有效,日後或建議與內地訂立長期逃犯移交安排,市民不可不察。

內地司法 劣績斑斑

市民擔心個人自由和安全日後是否仍能得到保障,內地刑事司法制度和人權紀錄劣績斑斑是眾所周知,政府有什麼理據向社會證明現在已有足夠保障?一般市民表示憂慮,政府全不理會,說不可讓香港變成逃犯天堂,但為博取商界支持,政府竟然違反邏輯地決定剔除9項經濟罪行,令商界猶如特權階級。

面對社會的強烈關注,林鄭月娥昨天竟在答問會上反指議員「詆毀司法制度」,是徹頭徹尾的轉移視線。難道香港大律師公會、前助理檢控專員和一眾資深法律界人士的質疑在官員眼中都是不值一哂?

作為特區高官,對港人的人權保障只靠內地政府「講個信字」、同時放寬證據可接納的程度,主觀判斷內地會嚴謹依照程序辦事。林鄭用慈悲心、憐憫心、謙卑、誠懇等字眼形容她本人和李家超局長,站在道德高地掩蓋問題核心,即內地司法制度無法保障被送交內地的港人權利,只重複說相信內地政府有內部制衡和監察。

從新聞上港人已看過無數事例:被拘留者無限期關押或監視居住、被告忽然安排到電視台「認罪」、法庭不讓人旁聽、趕走記者和家屬,甚至律師都可變成被告,港人在內地不可能得到《基本法》和《人權法案條例》的保障。

即使政治罪行不可移交,剔除9項經濟罪行,附表中仍有容易中招的「協助、教唆、慫使或促致他人犯本附表可移交罪行」,一旦實行仍然會造成寒蟬效應。香港大律師公會先後兩次提出意見,可見修訂《逃犯條例》影響嚴重。最新一份意見書重點提出,修訂會徹底取消現行制度下立法會在「一次性個案」的審議權力,但沒有增加法院的把關權力。

通過修訂條例後,內地公安或行政機關提交文件,不需內地司法部門認證亦可提出要求移交逃犯,特首和局長多次重申香港法庭會把關。事實上,香港的司法機關無權評定外地檢控執法機關提供的證據是否可信。政府何以不考慮大律師公會提出,賦予法院審核內地提出的移交要求等監察人權保障的權力?

筆者訪美期間,不少美方人士對港府建議移交犯人至中國的安排表達高度關注,可見修訂的影響不只是對本地居民的人權,更關係着國際企業在香港設立區內總部和投資的意欲,也嚴重威脅本地和海外的傳媒工作者的人身安全。筆者希望政府虛心聆聽各界的建議,用實際行動回應各界憂慮,撤回《逃犯條例》修訂以進行更全面的諮詢。

莫乃光  立法會(資訊科技界)議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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