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

2019年3月4日

曾德成 海闊天空

抽象原則

前終審法院法官烈顯倫在新書發布會上,談到先前「一地兩檢」的司法覆核申請,認為法官應該考慮實際︰高鐵工程浩大,已經建成通車,眾多旅客在使用。

即場有人詰問︰難道法律原則便置之不顧?烈顯倫回應說,他的著作就是討論這個問題。

烈顯倫新書題為《香港司法是否夢遊至2047?》;還加上一個副題︰《抽象原則是否扼殺了有效的法制?》

書中講了法庭判決書冗長累贅的多個例子(其中一例曾載於http://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90445)。

原案要處理的是未經依法申請而集會遊行問題。法庭大花時間爭議的卻是︰如果批准申請,可附加什麼樣的條件才算合憲?由此對人權作出一番辯論。

判詞開頭由抽象原則出發,講民主社會和自由權利;復講歐洲人權法庭對民主社會的定義,接着提到「錫拉庫扎原則」,據而說基於維護公共秩序可限制某些權利和自由。

再經過一番論述,發現「治安上的公共秩序」不同於「公共秩序」︰「『治安上的公共秩序』等同於英文詞public order,與『公共秩序』的英文詞public order(ordre public)有別」。

於是到判詞第83段,提出把「治安上的公共秩序」從「公共秩序」中分拆出來︰「無憲法效力的部分被分拆後,具有憲法效力的部分得以保留」。誰能夠讀懂呢?

最後判詞長218段,很少人會有耐性讀完。烈顯倫指這份判詞中文譯本意思難解,公眾不可能明白。他認為法庭迷失方向,脫離了應處理的實際問題。

本港法庭尤有興趣花費時間討論人權問題。香港《基本法》1990年通過後,翌年香港又訂立《人權法案條例》。1997年以前,負責案件終審的英國樞密院曾經指出︰在處理關乎《人權法案條例》的議題時,「法庭應該務實、理性,把握分寸」。

1995年,香港上訴法庭處理一宗涉及《防止賄賂條例》是否牴觸人權法案的訴訟,「當時沒有為求答案尋遍四海,而是以本地角度看待。」最後頒下只長8頁的判決書。

九七年後是另一種表現。香港法庭屢屢援引歐洲人權法院的案例,「在不知不覺之間把歐洲法理移植過來」。

歐洲法院訂立的原則自有其道理。但任何崇高的原則,都必須結合實際才有效用。《基本法》第18條規定了香港法律是什麼,裏面並不包括歐洲法律。

英國作為歐盟成員,有條約義務執行歐洲法庭的決定;英國先前還經過專門立法,規定其本地法庭如何引用歐洲裁決。如今英國「脫歐派」所持理由之一,就是反對受歐洲法院支配,「要奪回控制權」。香港並無像英國一樣的義務,毋須聽命於歐洲法院。

香港《基本法》是用中文起草和討論通過的。這裏審案搬來外國比較法理作指導,「憲制性文件的淺白文字,經過海外案例『指導』後,竟變得完全難以理解。」

烈顯倫批評判決書「充斥着對一些引申自歐盟及其他海外司法區法律原則的抽象討論,完全無關香港社會環境」。他指出,如果斷然把外國法理移植過來,便有損香港的司法獨立。

他在書中談論本港司法一些現象︰紀律鬆懈、庭上宏論滔滔、與案情實際無關的大量旁徵博引、實事求是精神的喪失,以致司法獨立形同放棄。

「泛濫成災的言詞把事實沖走、把理性淹沒」,這描述的希望並非普遍現象,但烈顯倫已表達對司法「離地」的擔憂。

 

放大圖片 / 顯示原圖

訂戶登入

回上

信報簡介 | 服務條款 | 私隱條款 | 免責聲明 | 廣告查詢 | 加入信報 | 聯絡信報

股票及指數資料由財經智珠網有限公司提供。期貨指數資料由天滙財經有限公司提供。外滙及黃金報價由路透社提供。

本網站的內容概不構成任何投資意見,本網站內容亦並非就任何個別投資者的特定投資目標、財務狀況及個別需要而編製。投資者不應只按本網站內容進行投資。在作出任何投資決定前,投資者應考慮產品的特點、其本身的投資目標、可承受的風險程度及其他因素,並適當地尋求獨立的財務及專業意見。本網站及其資訊供應商竭力提供準確而可靠的資料,但並不保證資料絕對無誤,資料如有錯漏而令閣下蒙受損失,本公司概不負責。

You are currently at: www.hkej.com
Skip This Ad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