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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2月15日

郭榮鏗 專業議政

暗渡陳倉的移交疑犯新建議

現時香港沒有與中國內地、台灣和澳門締結任何刑事法律合作或移交逃犯的協議。任何在三地違法而身處香港的疑犯,特區政府都無法移交其至案發地區接受當地司法部門的調查和審訊。

保安局向立法會提交文件,指基於現況,未能把涉嫌於去年在台灣殺害女友的一名香港男子移交台灣當局調查和審訊,故建議修改《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和《逃犯條例》,容許特區政府把涉嫌在台灣、澳門及中國內地犯罪而身處香港的疑犯移交當地處理。

原則上,筆者認為為彰顯公義和秉持法治精神,違法者應在適合的司法管轄區,依照符合罪行的法律接受調查和審訊。因此,為妥善處理在台殺人案,特區政府有需要與台灣當局磋商兩地的刑事法律協助或移交逃犯的合作安排。

保安局項莊舞劍

惟更重要的是,香港實行「一國兩制」,其中一個關鍵作用,就是分隔中國與香港的司法制度,維護香港的司法獨立,以及確保內地法律不適用於香港。究其原因,無非是香港以至全世界都認為,內地的法治程度落後,人治色彩極為濃厚,司法制度不能保障受審者的基本人權和法律權利,包括自由聘請律師代表、未經審訊不得被長期拘禁,以及在拘禁期間免遭不人道對待等等。這也是自從回歸以來,香港一直未曾與內地達成任何刑事合作或移交逃犯安排的原因。

基於同樣原因,現時有與香港締結刑事合作或移交逃犯安排的數十個司法管轄區,全都是在法治水平和人權保障方面,客觀地被公認為達致可接受程度的地方,例如澳洲、加拿大、美國、英國、德國等等。

今次保安局的建議,無疑是項莊舞劍。處理在台殺人案只是藉口,其真正目的,是趁機打開與中國刑事合作和移交逃犯的大門。如果只是要與台灣合作處理該宗案件,而非要解除香港與內地刑事合作或移交逃犯的限制,其實有很多方法。

筆者與保安局局長會面時,已即席提出反建議,指出可以在修訂條例時,只解除與台灣的合作限制,並加上日落條款,規定在案件處理完畢後,重新檢討未來與台灣的合作。此外,亦可以參考英國的《引渡條例》,與台灣簽訂引渡備忘錄。惟局長一口拒絕,可見特區政府的真正目的,不是處理在台殺人案,而是要把內地的刑事司法制度引入香港。

特區政府和建制派聲稱,條例已禁止基於政治案件而提出的合作要求,新建議亦由香港法庭把關,市民毋須擔心。惟眾所周知——特區政府和建制派卻不知道和不相信——中國政府經常以非政治罪行,例如經濟犯罪或桃色罪行來檢控政治異見人士。

如中國政府以經濟罪名來控告香港的政治異見人士,香港法庭亦不能以中國政府實際上是作政治檢控來拒絕移交申請。

更甚的是,當這名被指稱是「經濟犯罪」的疑犯移交內地後,中國政府才露出本相,加控其他政治罪名,屆時特區政府有可能要求中國政府交還該名香港市民嗎?確保其他司法管轄區會周全地保障香港市民的人權和監察其程序公義,是特區政府的責任,不應推卸給法庭。

特區政府藉一宗台灣的案件來引入中國的司法制度,不單是衝擊「一國兩制」和在香港的法治鑿開缺口,更會令香港市民活在中國只有人治、不講法治的恐懼之下,實在卑鄙和無恥之極。

可以預見,一旦23條立法,中國政府將更易跨境對香港市民控以有關國家安全的罪名。

郭榮鏗  立法會(法律界)議員、公民黨執委及專業議政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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