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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2月13日

社評 社評

特事特辦引渡殺人犯值得支持

情人節快到,對於很多熱戀男女來說都是倍感溫馨的浪漫時光,但對於潘曉穎的家人而言則是不堪回首的噩夢,因為一年前,二十歲的她與愛郎共赴台北歡度情人節,到頭來客死異鄉,涉及「行李篋藏屍案」的殺人疑兇正是其男友陳同佳。疑兇犯案之後回到香港,至今未受到法律制裁,原因是香港和台灣之間沒有簽訂互相引渡逃犯協議,而犯罪行為發生於境外,香港法院無權處理,導致這宗境外血案陷於膠着狀態。

明明有人遇害,明明疑兇被捕(陳同佳挪用潘曉穎戶口存款,先被控以盜竊罪及非法處理贓物罪,後來改控洗黑錢罪還押候審),香港和台灣竟然不能透過法律程序彰顯公義,相信任誰也看得出當中的荒謬性。誠然,台灣士林地檢署已於去年十二月正式對陳同佳發出通緝令,奈何港台兩地缺乏司法互助安排,通緝令形同廢紙一張。

也許特區政府亦明白不容敷衍了事,干犯嚴重刑事罪行的人逍遙法外的話,實在令人齒冷,百害而無一利,所以保安局向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提交文件建議修例。保安局指出,此案突顯條文缺陷,違反公義,亦嚴重威脅治安及人身安全,建議修訂《逃犯條例》和《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提供一次性個案移交安排,讓特首發出證明書,啟動處理臨時拘捕及移交。局方強調,特首證明書只是同意啟動程序的基礎,並非等同逃犯將被移交,有關請求必須經過法庭程序,由法庭仔細審核案件,確保個案符合《逃犯條例》下各項證據的規定及人權保障等等。

根據現有條文,移交逃犯不適用於香港以外的中國其他地方(包括台灣和澳門),修例就是刪除條文不適用於中國部分的限制。保安局指出,刪除條文的限制之後,特區政府將具有法律基礎處理世界上任何一個司法管轄區提出的刑事法律協助及移交逃犯的請求,並進行個案協助。

簡言之,一次性的移交逃犯乃特事特辦,有別於一般性的長期移交安排,而且相關案件必須實質上完全符合《逃犯條例》的規定,由特首啟動,交法庭定奪。針對潘曉穎在台遇害案,我們認為這樣的做法值得支持,不移交被通緝的逃犯反而才是悖乎常理。

話雖如此,保安局建議修例刪除條文不適用於中國部分的限制,等於容許特區政府把那些在內地涉嫌犯案的香港人被引渡到內地受審,始終難免產生憂慮,未必符合「一國兩制」的最佳利益。尤其令人不安的是,假如被引渡到內地受審的原因涉及政治元素,豈不糟糕?

我們不得不忠告政府,一次性的移交逃犯安排必須百分百忠於法律原則,如果案件實質上並非完全符合《逃犯條例》者不應引渡,特首啟動之時須考慮兩地的法律相應性。所謂相應性,即是某行為在甲地視作犯罪,乙地同樣視作犯罪,兩地才該啟動引渡安排。殺人乃香港、台灣以至全世界皆視作非常嚴重的罪行,所以引渡不成問題。

什麼情況算是沒有相應性呢?舉個例,內地的「尋釁滋事罪」在香港根本不存在,若然有香港人在內地涉嫌干犯此罪而回到香港,這個人不應該被引渡到內地受審。香港尚未進行《基本法》二十三條立法,所以內地那些「煽動顛覆國家政權」之類的罪行在香港也沒有相應性,以此為由啟動引渡程序並不合理。

死刑在香港廢除已久,殺人罪成的話在台灣則可能被判死刑,香港人要是被引渡到台灣受審,怕不怕惹起量刑過重的爭議?關於這一點,我們只能說尊重台灣的司法制度,正如我們尊重香港的法庭,相信法官有足夠的把關能力,因應特首的證明書而決定一個人是否合該被引渡,從而杜絕一次性安排被濫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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