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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月14日

李道

國歌法立法 泛民多敗一仗

「泛民,機會嚟喇!」《國歌法》立法,理論上是泛民扭轉頹勢的大好契機。畢竟,《國歌法》在「一國兩制」下,屬於「一國」加諸「兩制」的單方面要求,並非由「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港方提出;加上政府並無公眾諮詢,便提交條例草案到立法會首讀。凡此種種,可見《國歌法》是把「一國」置於「兩制」及民主之上。不過,觀乎當前形勢,泛民的反對聲音卻泛不起多少漣漪,根本無法掀起社會的抗拒氛圍,意味政府很大可能又可輕鬆過關。

攻勢集中不痛不癢處

為何竟會如此?原因在於泛民太「離地」了。雖然《國歌法》不乏「弱點」,但泛民的攻勢均集中在不痛不癢之處。

其一,擔心議員宣誓時加入奏唱國歌環節,日後恐成新一輪DQ理據。的確,這對泛民來說可能「生死攸關」,但對市民而言,可說是「干卿底事?」尤其是梁頌恆和游蕙禎於宣誓時的「小學雞」抗爭而被DQ,當時已遭黃營非議。難道泛民還打算奏國歌時,又再用「小學雞」方式抗爭?

今時今日,宣誓環節確是議員一個「做騷」舞台。不過,奏國歌宣誓時能否宣示政見,真的那麼重要?至少,市民並不那樣認為,就連深黃陣營都接受了,乾脆「行禮如儀」地通過宣誓就職,總比不明不白地遭DQ更有意義。所以,《國歌法》是否適用於議員宣誓,只有泛民着緊,市民根本不太關心。

其二,另一泛民強攻之處是,檢控時限應否訂於兩年。《裁判官條例》列明,除公訴罪行或規定檢控時限的罪行外,一般須於罪行事發半年內檢控,是故質疑《國歌法》的監管是否過嚴過闊。

官方解釋,這是基於侮辱國歌個案或涉大批身份不明者,因而需要較長時間調查和搜證。行會成員湯家驊亦指出,較諸刑事罪行一般沒有檢控限期,上述設定已是較寬鬆了。

以上一切,可謂無關宏旨。重要的是,市民會否容易誤墮法網,才是公眾真正關切之處。譬如殺人犯可判終身監禁,前提是一般市民都安分守己、沒有殺人,又哪來擔心檢控限期的長短?泛民完全是顛倒先後,唯有《國歌法》生效後人人自危,檢控期限才有討論價值,否則誰會留意技術性細節?

事實上,無論《國歌法》有否進行公眾諮詢,社會已對此有頗為深入的了解。過程中,絕大多數市民都不太抗拒「尊重國歌」的立法初衷,故此都不太擔心自由和權利受損。

至於其他市民——主要是在足球賽事「噓國歌」的人,畢竟只屬球場內的少數,亦即屬於社會內少數的少數,相信亦不虞形成太大反對力量。

圍爐取暖與市民脫節

《國歌法》立法跟填海不同,泛民成功就後者挑起公眾恐慌,諸如「倒錢入海」、「一鋪清袋」等,均引致人心惶惶(縱然隨着社會的辯論,大家已明白「明日大嶼」並非財政不可行),就連高鐵香港段的「一地兩檢」,也一度使人擔心「跨境執法」問題;今次《國歌法》既不涉及全民有份的公帑,更不容易淪為「殺錯良民」的「惡法」,其中,泛民更未能觸發坊間抗拒情緒,主力炮轟的靶心亦與一般市民無大關係。

說到底,泛民「圍爐取暖」的問題日益嚴重,只懂照顧深黃支持者的想法,因而墮入跟市民愈趨脫節的怪圈。倘若泛民再不深切反省,重新制訂政治取向和策略,立法會議席的逐個喪失只是遲早問題;到時,就不用再憂心因《國歌法》而遭DQ了,因為早就被選民以選票DQ了。

李道  時事評論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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